适用对象:条件一,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的母公司应为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满足特定条件,其中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条件二,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第3年起,每年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3000万元,不少于10年。可申请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总部项目用地;两税地方留成标准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1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总部项目用地出让起始价为市场评估价;全自持、办公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
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可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行业(产业园区)需要重点扶持的单位优先招租。租金优惠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的30%。
按年薪和就职岗位等认定三类扶持对象: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重点储备人才。获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其对应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创业扶持、个税奖励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按工资水平分别享受每人每年3万元补贴、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新就业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补贴2万元;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租赁公共租赁房或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优惠政策等。
对引进顶尖人才和重大团队项目“一事一议”的基本条件、申报流程、项目资助及兑现方式、项目监管做出规定。按项目研发投入预算总额的10%-30%资助,最高1亿元;支持时间为3-5年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三期安排。
市委人才办就(厦委发〔2017〕16号)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并研究制定有关办理事项补充说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已制定《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18),供实施单位在评审时参考。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骨干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