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厦教基〔2018〕18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328号),完善分级限价收费、补助经费管理等制度,促进我市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财政分级补助标准

接受政府分级管理、限价收费的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除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外的普惠性幼儿园)的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保持不变。适当提高四个等级的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级(原基本合格级)的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从每生每月350元、250元、150元、100元,对应地提高至每生每月600元、400元、300元和200元。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晋升等级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补助标准的补助资金,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安区、翔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二、明确示范性幼儿园的分级限价和补助标准

参与政府分级限价收费管理的非公办普惠性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每生每月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确定(未开展区级公办示范园创建的区,按财政核拨的省属县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作为确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要报区级教育、发改部门备案。财政对非公办普惠性示范性幼儿园统一按一级园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明确补助范围

财政补助根据核定的符合条件在园幼儿数计算,1年按12个月发放。补助范围为就读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大中小班(不含托儿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包括享受我市市民待遇的人员子女)和由教育部门统筹入园且符合幼儿父(母)在厦居住、务工及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均达1年(含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招收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含托儿班、小小班),每月收取的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其中: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的最高限价由区级教育、发改部门按其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与一级园补助标准之和的90%取整后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级四个等级每月分别按不高于990元、720元、540元、400元的标准收取保教费。

四、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在确保不低于各级别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现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加强对财政新增补助经费的统筹管理,切实提高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

(一)设定教师平均工资最低水平。各区要在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现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条件确定各级别幼儿园教职工的年工资收入最低水平,并建立与办园质量相挂钩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工资水平。财政补助经费应主要用于保障各个级别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各区所确定的最低水平。

(二)明确工资补助经费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级(原基本合格级)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增加部分应全部用于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示范性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50%以上应用于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其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优化工资补助结构。科学统筹工资补助经费,设立基本工资、专业发展、绩效考核等补助项目。其中,基本工资补助应包括教职工的教龄、学历等项目;专业发展补助应包括职称、师德表现等项目;绩效考核补助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符合条件幼儿园教职工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各项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

(四)建立综合奖补机制。鼓励各区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配套设立综合奖补专项资金,通过租金减免补助、建设补助、设备设施补助、规范办园奖励、教师培训补助、教师工资补助等形式,推进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补助动态调整机制。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行成本的调查和监控,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补助标准与物价水平、办学质量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二)实行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幼儿园的等级、法人、师资配备、收费标准、招生、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积极引导家长选择合适的幼儿园入园。

(三)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各区应督促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落实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健全审计制度,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组织有资质机构或人员对幼儿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经费专项审计。财务管理情况、审计结果纳入幼儿园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四)加强补助经费监管。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制定监督办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幼儿园要建立享受补助幼儿、教师等档案,做到据实申报补助、不得虚报。教育部门应与幼儿园签订分级限价、教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等管理协议,明确相关义务与责任。幼儿园退出分级限价管理,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财务清算。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财经纪律要求,对补助政策执行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