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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项目出让后续监管条款完善方案的通知(厦土委办〔2018〕1号)

  

市土管会各成员单位:

《关于产业项目出让后续监管条款完善方案》已经市土管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关于产业项目出让后续监管条款完善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产业(商服、工业)类项目出让后续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等,现将产业项目出让后续监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抵押处置、清算等情形发生时的回购事项

有设置产业准入条件、要求整体自持的产业项目,在出现整体抵押处置、清算、迁出等情形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政府回购。

(一)回购主体:①市级项目(即土地出让金收入归属市财政)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回购;②区级项目(即土地出让金收入归属区财政)由各区政府负责回购;③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如下潭尾片区等)的产业项目由火炬管委会负责回购。

(二)回购价格:土地使用权回购价格按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核定,建筑物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核定。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根据2015年5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出让用地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78号),产业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应与项目监管相结合,由监管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和返还。履约保证金的

50%用于保证项目开竣工;另外50%用于保证项目投资强度、业态、投产开业等产业招商要求。

三、关于违约金的收取

产业项目的违约金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延期开竣工违约金。由出让人负责收取,其中市级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取(进市财政)、区级项目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分局收取(进区财政)。延期开工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违约金标准为:延迟天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延迟竣工部分地上建筑面积/宗地总地上建筑面积。

(二)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金。由产业项目监管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收取。监管方可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上述1、2两项违约金已在2016年4月13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明确。

(三)未达到税收承诺的违约金。对于产业项目的税收标准及未达到税收承诺的处罚,目前各区提出的税收指标及违约金标准表述各不相同。今后将对税收监管事项规范如下:

1.工业项目税收指标考核期应不少于5年,各区可根据招商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期;

2.工业项目的税收考核标准应为“地均税收额”,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上缴税收数量(注:市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272号)文件要求);

3.统一违约金标准及缴交时间。即未完成年度纳税承诺额的,竞得人应于考核年度完成后的下一个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向监管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缴交实际纳税额与承诺纳税额差额部分等额的违约金(注:实际操作时,违约金收入按照市区财政体制进行分配);

4.以上要求仅适用于工业用地。对于商服类的产业用地,各招商部门有权根据招商要求灵活设置税收考核要求。

(四)其他运营指标违约金。根据项目特点,各产业项目的监管方有权根据招商需要设置特定的运营指标违约金,如酒店星级要求未达到的违约金、品牌引入未达标的违约金、未按时开业运营的违约金等等。该部分违约金由监管方自行设定并负责收取。

四、关于产业项目的监管主体

目前产业项目的监管主体一般为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特殊项目由各区政府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一起监管。为进一步确保产业项目的监管到位,今后产业项目应由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一并监管。在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经营指标及承诺事项落实到位后,各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方可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