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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顶尖人才和重大团队项目一事一议实施方案(试行)(人才专项办〔2018〕2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精神,对顶尖人才和重大团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资助政策。经研究,试行工作程序如下:

一、适用引进顶尖人才和重大团队项目“一事一议”的基本条件

1、由符合福建省高层次人才A类杰出人才条件的顶尖人才领衔,或3名以上符合福建省高B类条件的领军人才联合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A、B类人才的评价认定标准详见《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

2、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至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和实到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顶尖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占股10%以上(不含技术入股),并担任企业法人、董事长、总裁或技术负责人之一;有跟进社会资本投资的,顶尖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占股50%以上(含技术折价入股)。

3、承诺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自筹经费投入(以下简称研发投入)要超过1亿元(不包括土地购置、人才用房或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投入)。

二、申报流程

1、项目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向项目(意向)落户区(或开发区,下同)提出顶尖人才或重点团队项目“一事一议”申请;

2、区级动议。符合“一事一议”项目基本条件的,由项目(意向)落户区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如市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局、科技局等)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提出动议;

3、对接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意向)落户区联合有关部门(视项目情况而定,如发改、财政、经信、人社、商务、科技等)业务处长组成对接小组,与引进人才(团队)进行深入对接洽谈,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专项办;

4、评审推荐。联合对接小组建议列入“一事一议”的项目经专项办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邀请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参照“双百计划”答辩评审形式进行单独评审,形成推荐意见;

5、方案研究。根据联合对接小组审查意见和专家推荐意见,项目(意向)落户区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一事一议”建议资助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6.签约实施。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未落地的必须在申请之日起半年内落地),由项目落户区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或重点创业团队)签订资助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实施、兑现资助资金。资助协议需向专项办报备。

三、项目资助及兑现方式

1、按项目研发投入预算总额的10%-30%予以资助,最高1亿元。

2、支持时间为3-5年(视不同领域的研发周期确定),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三期安排:

首期拨付40%,在项目落地运行、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首期资助额度后拨付;

中期拨付40%,在完成项目研发投入预算总额的50%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中期评估后拨付;

终期拨付20%,在完成项目研发投入预算总额、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拨付。

3、资助资金仅限用于与项目研发密切相关的费用,包括中层以上技术岗位人员费用、设备系统购置费、厂房装修费、测试验证费等。

4、资助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园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享比例承担,由落户区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统一拨付,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5、“一事一议”项目资助资金与市级同类人才、项目扶持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四、项目监管

1、项目落户区要与“一事一议”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签订具体协议,负责跟踪联系“一事一议”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承担监管责任。项目实施期间,每年3月以前向专项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执行进展及专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专项办。

2、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核算,接受专项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于每年3月份以前报送到项目落户区)。项目实施期间,每半年一次向项目落户区报送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一事一议”项目确定实施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研发方向、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不得擅自降低协议议定项目内容和指标。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降低标准、进度缓慢或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将予以中止、调整或追回项目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