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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18〕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函〔2018〕17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8〕109号精神,我局组织制订了《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有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扩大台湾建筑业企业在闽开展建筑活动范围的复函》(建市函〔2018〕17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109号)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从事除工程勘察活动以外的建筑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建筑企业,指取得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加入台湾地区相应同业公会,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的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或结构技师事务所。

第四条 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企业备案制度。未经备案不得在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

台湾地区的综合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或结构技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具有较强实力,并经台湾相应同业公会推荐后,方可申请企业备案。其中,近三年内经台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关(构)、公会团体评鉴列为第三级的综合营造业企业,不予备案。

第五条 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备案手续由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台湾建筑企业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 台湾建筑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湾地区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开业或登记证书复印本;

(二)企业资信证明材料(可为台湾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

(三)企业进驻厦门市负责人的相关证件(企业派驻厦门市负责人应为该企业在职人员);

(四)派驻厦门市执业的执业技师、建筑师证书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一)项及第(四)项材料的复印本,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或民间公证人的公证,证明与正本相符。

营造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时,还应书面承诺在承揽项目后即在厦门市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鼓励其他类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成立分支机构后,应在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证件等资料。

第八条 备案机构应自受理企业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企业备案手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台湾建筑企业需要继续在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企业延续备案手续。

台湾建筑企业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内,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生其他禁止承接工程的情形的,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三年内不予备案。

第十条 台湾建筑企业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住址、负责人以及经备案的执业人员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建筑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后,可以依法参与厦门市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也可以多家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厦门市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但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承揽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与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所明确的范围相同。具体承揽范围,以备案机构备案核准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必须加入台湾营造业企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建筑师事务所或结构技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方能参与厦门市内有关项目的建筑活动。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的执业范围,由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台湾同业公会协商确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驻厦门市的台湾建筑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会同台湾同业公会对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内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台湾建筑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厦门市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承接项目情况,并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开展业务,应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 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厦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厦门市建设的项目采用台湾地区技术标准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台湾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为企业的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除有死亡、离职、委托人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有效方式,对台湾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台湾建筑企业遵纪守法并对厦门市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台湾建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四)伪造企业备案手册的;

(五)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六)在厦门市有拖欠劳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辖区内台湾建筑企业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台湾建筑企业参加厦门市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厦建筑〔2018〕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台湾建筑企业在厦门市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8〕9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制定了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建筑企业进驻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以下简称“入厦备案”)须持有台湾区综合营造业同业公会、台湾工程技术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台湾建筑师公会全联会或结构技师公会全联会等4个同业公会(暂定)中的相关同业公会的推荐信,具体推荐事宜由我局知会有关同业公会。

二、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在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须申请办理《台湾建筑企业入厦备案手册》人员信息登载手续。

三、入厦备案有效期届满,台湾建筑企业需要继续在厦门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且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内未发生《办法》第九条 2项和第二十条 所列情形的,经延期申请后,由我局重新核准承揽工程的范围,对入厦备案的条件及延期备案申请材料要求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可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联系电话:0592-8122692。

 

附件:1.台湾营造业企业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

2.台湾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

3.台湾建筑师事务所、结构技师事务所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

4.台湾建筑企业入厦备案申请表

5.设立分支机构承诺书

6.授权委托书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2月10日

:
·厦建筑〔2018〕101号附件1台湾营造业企业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docx
·厦建筑〔2018〕101号附件2台湾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docx
·厦建筑〔2018〕101号附件3台湾建筑师事务所结构技师事务所进驻厦门市备案服务指南.doc
·厦建筑〔2018〕101号附件4台湾建筑企业入厦备案申请表.docx
·厦建筑〔2018〕101号附件5设立分支机构承诺书.docx
·厦建筑〔2018〕101号附件6授权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