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条件一,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的母公司应为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满足特定条件,其中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条件二,总部机构或区域总部第3年起,每年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3000万元,不少于10年。可申请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总部项目用地;两税地方留成标准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1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总部项目用地出让起始价为市场评估价;全自持、办公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
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可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行业(产业园区)需要重点扶持的单位优先招租。租金优惠一般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的30%。
按年薪和就职岗位等认定三类扶持对象: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重点储备人才。获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其对应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创业扶持、个税奖励等优惠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按工资水平分别享受每人每年3万元补贴、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新就业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补贴2万元;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租赁公共租赁房或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优惠政策等。
对高端养老概念进行设定。十三五期间原则上在岛外选址五个地块用于高端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左右,土地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单个项目养老服务床位不少于800张,项目建设应符合我市养老产业项目准入资格,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并出具《符合产业项目准入审查确认书》。审批登记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竞买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和养老设施投资实力,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和分割出租,不得“以租代售”,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全市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层次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打造综合型养老社区、医养结合型护养中心,发展健康养老、生态养老、旅居养老等养老模式,满足有经济能力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发展医养结合的高端养老产业,高端养老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每年力争推出2-3块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PPP项目模式参与投资养老服务工程包建设。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服务监管。开展医养结合工程、精神关爱工程、智慧养老工程、养老产业培育工程等。
人才新政45条,从各项补贴到人才的市场认定机制、职称自主评审、高层次人才保健待遇等等,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猎头机构办公用房补贴最高300万元;“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奖励;顶尖人才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落户创业团队,项目资助1000万元至1亿元;高位嫁接引进一流医学人才和团队,安家补贴最高100万元、工作补助最高600万元;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和拔尖人才最高100万元安家补助,外省籍优秀应届师范生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引进硕士3万元/人、博士5万元/人生活补贴;建设技工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最高补助50万元;新评定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每人奖励30万元、10万元;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最高补助4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研发补助最高25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200万元;高端人才创办的初创期企业最高1500万元贷款担保等。
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到岛外举办代表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高端医疗机构。申办者投资规模必须按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达到相应标准。社会资本办医建设用地按医疗卫生用地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按市场规则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应土地,取得用地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申办者应同时提供包含:办医条件、退出机制等内容组成的书面承诺,并签订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