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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关于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关于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改办[2017]7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顺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探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拓展高端养老服务,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概念设定

高端养老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建设,由一流团队运营管理,运用先进互联网+养老服务管理技术,专注适老化、智能化、专业化、医养融合,打造集老年人生活、医疗、文化、娱乐于一体的高品质养老服务。

(一)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模式建设,自筹资金举办,自行经营管理,其性质定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为老年人建立生活服务医护康复、活力文化体系,全面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服务的机构但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服务的机构,不属于高端养老服务机构。

(二)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应具有境内外优质品牌的服务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具备丰富的物联网应用经验和先进的养老大数据开发管理技术实力,形成健康管理、紧急救援、医疗康复、生活服务、机构管理“五大系统”作模式;提供生活照护餐饮服务、亲情服务、商业金融服务、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活力文化服务,全面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六大需求。

(三)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五星级标准来打造该项目。落实医疗康复与养老服务相结合,配套建设医疗、保健、康复等设施,开办老年专科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护理院、综合医院等医护康复机构,开办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相应的老年病科室,并作为重点科室医疗配套设施面积大于20%的建筑面积。

二、规划要求

2017至2020年,我市拟建设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5个,床位不少于4000张,到2020年末,全市新增高端养老服务的床位数占我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

(一)规划布局

高端养老服务(园区)项目布局于适宜举办高端养老的区域,按照高端养老功能需求定位,十三五期间原则上在岛外选址五个地块用于高端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

(二)规划条件

(1)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2)17号)和老年病专科医院相关标准等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消防规范标准,满足适老化需求。建设高端养老服务机构,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行政许可审批,并提供规划部门明确其作为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功能的许可证明文件。

(2)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应根据产业功能定位,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单个项目养老服务床位不少于800张。

(3)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应符合我市养老产业项目准入资格,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并出具《符合产业项目准入审查确认书》

(三)土地供给

(1)用地指标。市发改、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统筹确定高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由市规划部门予以充分考虑预留,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上应保障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需求。

(2)供地方案。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左右(高端养老园区用地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具体按照我市现行招拍挂出让规定实施。

(3)供地程序。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在供地前,由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协议书,与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出让公告一并公示;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申请人的产业项目准入资格经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方可参加竞买。

(4)用地监管。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由国上部门依法依规处置;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设计方案应经过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严格把关,施工过程由建设部门监管,建成后开办由民政部门监管,供地后4年内必须实质开办;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开办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提出申请终止合同并退还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价款按原土地出让价款结合剩余土地使用权折算退还,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适当补偿。高端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中标合同及监管协议,否则,经民政等部门确认后,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并由国土部门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另行立案查处。按规范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整体转让、整体抵押和整体转租。涉及整体转让和整体转租的,新受让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三、相关事项

(一)审批登记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在我市申请办理高端养老服务机构,由举办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前,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向市、区卫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手续,凭许可文件方可经营

(二)限定事项。竞买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和养老设施投资实力。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不得进行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和分割出租;高端养老服务用房不得“以租代售”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与养老服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制度。成立厦门市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各指挥部及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卫计委、市国土房产局、帀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担任成员真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单位统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计、物价等部门对高端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的依法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营宗旨、方式、床位数量、服务对象、卫生条件、服务管理水平等事项进行依法监管,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养老事业发展短板,正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努力推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扎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