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厦门市委市政府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技之城的意志和决心。进一步凝聚建设金融强市共识,强化顶层设计,提出建设“服务两岸、辐射东南亚、链接海丝、面向全球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全力打造金融对外开放先行区、产融结合发展示范区、金融科技发展高地、财富管理创新高地(两区两高地)等。
为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构建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更新既有政策,提高厦门市政策吸引力。对管理公司和基金项目予以一次性落户奖励;企业高管可享受金融人才政策;将原有自贸区内投资奖励、风险补助扩大到市,拉平了公司制与合伙制奖励标准;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90%给予奖励不变,对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按地方留成80%进行奖励。
进一步加强“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可集中配置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企业骨干员工的居住需求;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及房源为“三高”企业切块配租一定数量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为未获得切块房源的“三高”企业单独批次配租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发展和招商工作情况,向市住房部门提出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需求;根据“三高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房源配售安排建议;市住房局在全市统一分配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针对未纳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的“三高”企业,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单独批次配售给骨干员工等。
遴选、设立“三高”企业培育库,通过政策“组合拳”予以重点扶持,扶持事项包括: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三高”工业企业进行技改,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技改完成后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自主研发项目,最高得2000万元补助;科技成果转化按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建设重点实验室获200万元补助;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可获补助1000万元;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初期补助100万元,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补助增至500万元,购入仪器设备时给予购置经费50%的补助;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本人;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20%给予补助;重大产业并购基金市区参股出资;科技信用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保障“三高”企业人才落户,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等。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分为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研发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研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初期建设经费补助200万元;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按购置费的50%最高3000万元进行补助;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20万元;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初创期经费补助增至500万元;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最高补助增至5000万元;根据每年的绩效考核最高奖励500万元等。
完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高层次人才层次调整为A+(杰出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四类,可通过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或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其中, A+类人才可获最高200平方米免租10年的人才住房,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的无偿获赠所租住房或领取1000万元;也可直接选择1000万元购房补贴,分十年发放。已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A、B、C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200万元、160万元、130万元。A、B、C类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10000元、8000元、6000元,补贴周期最长5年。A、B、C类高层次人才申购人才住房面积分别提高至最高15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对人才住房上市交易条件做出规定。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详见《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2019年版)》。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造“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之城”,重点扶持事项包括:研发费用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助,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最高限额800万元;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企业所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依托民营企业建设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资助200万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建设的,资助100万元;绩效考核评估优良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批建设的与厦门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资助1000万元,经国家考核评估优秀的,奖励2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创办初期可获资助100万元,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补助补足至500万元,后期按购入设备购置经费50%后补助;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绩效奖励;经批准建设的省实验室,市财政分别提供省实验室建设总投入的50%、30%经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足至300万元;建立科技金融体系,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双创”基地、产业联盟、特色园区和高校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等。
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项目引荐人和招商中介机构的奖励包括: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10万元人民币;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或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或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最高300万元;项目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可叠加奖励20万元等。
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重点扶持事项包括: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年度运营工作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基地平台最高奖励30万元;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费用按50%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获评“小微企业优秀服务金融机构” 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市财政承担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最高享受50%的贷款贴息补助,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最高享受60%的贷款贴息补助,对科技担保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支持直接融资,企业上市融资最高获300万元奖励;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股权投资额的0.5%、1%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获批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给予5000万元资金扶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并交易的奖励30万元,进入创新层挂牌并交易的奖励50万元,在厦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奖励30万元;参加年度计划展会,按展位费80%的比例予以补助等。
对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认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包括: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等。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