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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按照“存量提质、增量优质”的原则,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一)明确办学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义务教育的优质民办学校(含幼儿园、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下同),优化民办教育生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应符合本市社会资本举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举办优质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优质民办学校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指导意见》(厦府办〔2017〕97号)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审批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的办公楼、工业控制线外的厂房、学校等房产装修改造后举办优质的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上述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⑴资源规划部门对是否允许其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其中利用工业用地举办学校的,还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壤污染专项评估;⑵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⑶建设、消防部门依职责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纳入监管,并出具验收报告;⑷教育部门依申请审批其开办学资格。

  其中,利用闲置国有房产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采用经评估确定的价格定向协议租赁。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住房局、财政局、国资委、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市资源规划局、教育局、各区政府根据各级各类教育学位缺额需求情况,制定年度供地计划,用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学校、举办普惠性学校。市资源规划局根据学校设置布局的需要,对符合办学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高校、国企等单位低效的用地、场所,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为教育用地,落实新增各级各类学校用地计划指标。推出一批重点项目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以一定年限的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现代化、国际化、高水平的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国有企业办学。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优质民办学校。相关投资经营不纳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资源规划局、国资委、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一流高校来厦办学。对境内外一流高校到厦门联合或独立开办与厦门产业发展高度相关的应用型学科院所,按照“一校一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给予一定的生均办学补助。支持境内外一流高校在厦合作设立二级学院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评估审计,在学院、项目运行的前3年,根据其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并根据办学成本,给予一定的生均办学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参与院校专业建设。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高校合作建设研训基地、实验室、合作设置专业,经评估按项目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投入奖励。上述中职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项目所在区按6:4比例承担;高校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营利性学校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相应享受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税务局、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按国家有关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财政扶持力度。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扶持、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提高政府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补助标准。对接受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2020年春季开学起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市区按原体制5:5承担,增加部分由各区教育局统筹主要用于学校信息化建设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提升办学质量。在落实《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办学质量优秀或教育质量进步明显的学校,由市财政根据教育部门定期评选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补。支持民办学校参与国际化学校评估认证,对民办学校通过教育部NCCT认证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各区采取补助租金、绩效奖补等办法,引导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办学条件较好的场所办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引导服务产业发展。支持民办院校对接我市重点产业,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群)建设,对民办院校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获评省教育厅项目,按省级资金安排标准予以支持。根据高校毕业生三年平均留厦就业率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留厦毕业生数据以人社部门就业登记数据为准。上述中职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项目所在区按6:4比例承担;高校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科研创新。民办学校承担的课题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项的,市财政按获奖等级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获得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相关扶持政策予以补助。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师资配备。民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配足配齐教师,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专业资格、资质。逐步推行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事代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师资享受本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前一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年度工资总额最低指导线,保障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依照有关规定,保障和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各级教育部门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按有关规定安排继续教育经费,做到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住房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的交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挂职、支教工作。其中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享受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政策。探索创新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

  四、加强政治引领和规范管理

  (十六)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类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学校相关审批事项“一次办好”,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应分类登记入账。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应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完善年检制度,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十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要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区、镇街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按规定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有终止办学情形的,应依法终止办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其他规定

  (二十一)本若干措施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本若干措施规定项目的奖励、补助等资金的标准、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各类税费减免政策一览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图解: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