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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等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卫医政〔2020〕113号)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卫医政〔2020〕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9〕110号)和《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20〕2号)要求,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2020年4月17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9〕110号)和《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若于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对社会办医区域和专业不作规划限制。原则上近期不再规划新建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从严控制老城区新建扩建大型公立医院,对业务用房面积已达到国家标准的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业务用房。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保障医疗用地供给

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要适当向医疗领域进行倾斜,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等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市资源规划局、卫健委、住房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管理

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医保部门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参保人医疗需求等确定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鼓励纳入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具备全省联网服务条件以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要求的,可以申请纳入全省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远程会诊与远程诊断收费标准。(市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进一步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厦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针对我市人口特点、健康状况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口,允许职工医保家庭共济账户购买商业保险,满足新形势下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与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形成互补进一步提升社会整体保障水平。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基础上,可拓宽经办服务领域。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公司信息系统与医疗信息系统对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多形式的商业保险。(厦门银保监局,市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进一步完善准入审批

积极推动出台我市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跨部门审批受理窗口首负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设置20张以下床位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范围内,细化审批验收办理要件,优化办理流程和审批服务。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功能改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日常消防维护监督检查的指导。(市发改委、卫健委、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消防支队、住房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参照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试点对符合条件的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负责落实)

八、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

畅通职称晋升通道,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只要符合中报条件,均可自主参加职称考试与评审,且评审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效力。对中报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面向社会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积极吸纳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专家,进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市卫健委、人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建立质控与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将社会办医统一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对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加强医疗广告监管。

医保部门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以及日常监管的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厦门,并依法对外公示。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市卫健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十、创新推进社会办医的党建工作

根据《厦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加强对全市社会办医的党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对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服务作用和推动作用,把党建工作融入到社会办医发展的全过程。党组织建设要做到应建尽建,实现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在社会办医的全覆盖。要紧扣党建中心任务,立足社会办医发展需求、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发展社会办医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办医党建与业务工作双提升。(市卫健委负责落实)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