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做好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兑现工作,现将《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7日
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厦府办〔2019〕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做好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补贴对象
《通知》奖励、补贴对象为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厦门股交中心”)和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在厦注册企业。
第三条 完成“台资板”、“创新板”展示企业指标奖励
(一)《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所称的“台资企业”是指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和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台湾投资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2.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企业,不包括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海外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以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
3. 根据《台湾投资者经第三方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该第三地投资者视同台湾投资者。
(二)《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科创型企业”包括科创板重点支持的6大领域以及细分行业、政府部门评定的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资质的企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其他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附件1)。
(三)“台资板”、“创新板”展示日期以厦门股交中心官网展示时间为准。
(四)厦门股交中心申请《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展示企业名单目录(附件2、3);
2.企业展示服务协议、厦门股交中心官网展示信息;
3.台资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信息登记备案查询表、股东台胞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福建省内注册的科创型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信息登记备案查询表,若企业不符合科创板重点支持的6大领域以及细分行业范围的,需提供政府评定资质材料。
第四条 完成股改挂牌企业指标奖励
(一)企业挂牌日期以厦门股交中心官网挂牌时间为准。
(二)厦门股交中心申请《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改挂牌企业名单目录(附件4);
2.厦门股交中心或其委托机构与拟股改挂牌企业签订的股改挂牌服务合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挂牌法律意见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企业股改的审计报告;
5.厦门股交中心官网挂牌信息;
6.股改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股改挂牌交易奖励
(一)《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对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并交易的在厦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中的“交易”是指企业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实现融资的行为,且年度累计融资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原股东增资扩股和股权循环转让行为。
(二)股权交易日期以证明股权交易资金入账的银行流水日期为准。
(三)在厦注册企业申请《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股改挂牌交易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企业股改挂牌交易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股改交易的审计报告;
5.厦门股交中心出具的挂牌交易确认书;
6.经厦门股交中心盖章确认的企业股权交易明细;
7.证明股权发生变更的工商备案通知书;
8.证明股权交易资金入账的银行流水;
9.企业出具的真实交易承诺书。
第六条 发行可转债奖励
(一)企业发行可转债日期以证明融资资金入账的企业权益账户流水日期为准。
(二)在厦门股交中心发行可转债融资的在厦注册企业,申请《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发行可转债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企业发行可转债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6);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可转债发行协议;
4.经厦门股交中心盖章确认的企业发行可转债融资明细;
5.企业交易的权益账户流水证明;
6.企业出具的真实融资承诺书。
第七条 挂牌企业参加企业信用评级补贴
企业参加信用评级的日期以信用评级报告日期为
准。
在厦注册企业在厦门股交中心挂牌后,参加第三方
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且信用评级结果在A级及以上的,申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企业信用评级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企业信用评级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7);
2.厦门股交中心出具的企业挂牌确认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信用评级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培育上市企业奖励
(一)企业在厦门股交中心展示3个月以上并接受厦门股交中心或其委托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或者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后,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厦门股交中心可申请《通知》第三条第(七)项的培育上市企业奖励。
(二)厦门股交中心申请培育上市企业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厦门股交中心提供展示和财务顾问服务的企业上市的,提交企业展示服务协议、厦门股交中心官网展示信息、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书。《通知》印发之日前厦门股交中心提供股改挂牌服务的企业成为上市企业的,提交厦门股交中心与拟股改挂牌企业签订的融资交易层企业服务协议书、厦门股交中心官网挂牌信息;《通知》印发之日起厦门股交中心提供股改挂牌服务的企业成为上市企业的,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中第2、3、4、5项材料。
2.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告。
第九条 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奖励
(一)企业在厦门股交中心展示3个月以上并接受厦门股交中心或其委托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或者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后,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首次获评上市后备企业的,厦门股交中心可申请《通知》第三条第(七)项的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奖励。
(二)厦门股交中心申请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厦门股交中心提供展示和财务顾问服务的企业成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提交企业展示服务协议、厦门股交中心官网展示信息、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书。《通知》印发之日前厦门股交中心提供股改挂牌服务的企业成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提交厦门股交中心与拟股改挂牌企业签订的融资交易层企业服务协议书、厦门股交中心官网挂牌信息;《通知》印发之日起厦门股交中心提供股改挂牌服务的企业成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中第2、3、4、5项材料。
第十条 奖励、补贴申请程序及方式
(一)享受扶持奖励政策时间的认定标准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发生的行为方可享受《通知》规定的扶持奖励措施。《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为一个年度,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为首个奖励、补贴年度,其中: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为上半年度,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为下半年度,以此类推。
(二)申报及受理
对于股改挂牌交易奖励、发行可转债奖励和参加企业信用评级补贴,符合《通知》扶持条件的在厦注册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厦门股交中心,由厦门股交中心提交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通过审核的企业“即报即补”。厦门股交中心不得以协助企业申请扶持奖励资金为由,向企业收取服务费或要求进行扶持奖励资金分成。
对于完成“台资板”、“创新板”展示企业指标奖励、完成股改挂牌企业指标奖励、培育上市企业奖励和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奖励,厦门股交中心应于每年12月15日将《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三)审核及发放
为支持厦门股交中心发展,市金融监管局于每年6月30日前预拨付奖励资金的一半,即完成“台资板”、“创新板”展示企业指标奖励预拨付400万元,完成股改挂牌企业指标奖励预拨付800万元,合计1200万元;次年2月15日前根据该中心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奖励金额,实行多退少补(奖励金额=实际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全额奖励金额,实际完成情况低于绩效指标的70%的,不予奖励),退回的奖励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对于符合《通知》扶持条件的在厦注册企业所申请的扶持奖励,市金融监管局应及时审核并发放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二)享受《通知》扶持奖励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取消申请《通知》扶持奖励资格,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通知》一致。
附件:1.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标准
2.台资板展示企业名单目录表
3.创新板展示企业名单目录表
4.股改挂牌企业名单目录表
5.厦门市企业发行可转债扶持资金申请表
6.厦门市企业股改挂牌交易扶持资金申请表
7.厦门市企业信用评级扶持资金申请表
8.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
一、科创板重点支持的6大领域以及细分行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生物制品、高端化学品、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二、政府部门评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
(一)科技局评定资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企业);
(二)工信局评定资质: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型企业、软件企业;
(三)组织部评定资质:双百人才企业;
(四)商务局评定资质:电子商务企业;
(五)火炬高新区评定资质:火炬瞪羚企业。
三、政府科技工作部门及相关部门推荐的其他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附件2
台资板展示企业名单目录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展示代码 | 展示日期(年/月/日) | 台资占比(%) | 备注 |
附件3
创新板展示企业名单目录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展示代码 | 展示日期(年/月/日) | 类型归属 | 备注 |
企业承诺 | 我司承诺上述列示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与类型归属相符。若我司未尽审查责任,将不符合厦府办〔2019〕102 号文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纳入本名单目录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注:类型归属中:1为科创板重点支持企业;2为科技局评定的企业:2-1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2为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2-3为三高企业、2-4为科技小巨人企业、2-5为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2-6为创新型(试点)企业、2-7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企业);3为工信局评定:3-1为专精特新企业、3-2为成长型企业、3-3为软件企业;4为组织部评定的双百人才企业;5为商务局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6为火炬高新区评定的火炬瞪羚企业。
附件4
股改挂牌企业名单目录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挂牌代码 | 挂牌日期(年/月/日) | 备注 |
附件5
厦门市企业发行可转债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法人代表 | 电话号码 | 传真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发行可转债资金规模(万元) | 年化利率(%) | 发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可转债实际融资规模(万元) | |||||||
奖励内容 | |||||||
可转债融资简要情况 | |||||||
企业承诺 | 严格遵守厦府办〔2019〕102 号文件有关规定,若发生违规事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6
厦门市企业股改挂牌交易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法人代表 | 电话号码 | 传 真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交易股数 | 交易金额(万元) | ||||||
奖励内容 | |||||||
股权交易 简要情况 | |||||||
企业承诺 | 严格遵守厦府办〔2019〕102 号文件有关规定,若发生违规事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7
厦门市企业信用评级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法人代表 | 电话号码 | 传 真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企业挂牌日期 (年/月/日) | 企业评级日期 (年/月/日) | ||||||
信用等级 | 信用评级机构 | ||||||
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8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政策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厦府办〔2019〕102号) |
奖励内容 | 1. “台资板”、“创新板”本期新增台资企业和福建省内注册的科创型企业的展示奖励,奖励资金 万元; 2.本期新增股改并挂牌的在厦注册企业奖励,奖励资金 万元; 3. 本期培育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奖励,奖励资金 万元。 |
企业承诺 | 严格遵守厦府办〔2019〕102 号文件有关规定,若发生违规事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