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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8日

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通信、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加快新市场主体成长。在本市商事登记当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企业,对其纳统后1年内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第2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上述收入超过部分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国家部委、国际知名机构主办的展、会、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或企业)来本市商事登记的软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的创业奖励。

(二)鼓励传统行业企业主辅分离。支持非软件企业剥离内部涉软业务,投资组建独立软件企业。对新组建企业(商事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于上一年度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纳统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加大创新创业主体投融资支持。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投早、投小、投新、投长”,重点支持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主体发展壮大。

(四)加强研发投入融资贷款保障。将创新型软件企业纳入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的保障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提供信用贷款和增信支持。具体规定由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五)支持规上软件企业(含动漫游戏等数字新媒体)增产增效。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25%的规上软件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属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通信和元宇宙(三维数字空间、虚拟数字人、NFT数字资产等)等新兴数字产业领域的,再按上述奖励资金的20%给予叠加奖励。

(六)鼓励龙头企业上台阶。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规上软件业平均增速,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规上软件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三、鼓励本地应用场景开放

(七)培育打造本地试点示范应用。鼓励本地应用场景开放,加快首版次软件推广,培育试点示范应用软件。对本地试点示范应用软件,按年度市内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最多奖励20个,每个最多奖励3年。

四、加快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

(八)推动关键软件应用创新。对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纯软件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付费订阅”模式软件服务(SaaS),按该软件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加快培育自主可控产业生态。对由本市企业研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软硬件产品,在自主可控系统上进行适配的,按适配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贴。市软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具体措施。

五、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对本市年度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服务企业数超过50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收入的10%给予运营补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重大产业活动落地。对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节、展、赛、会活动,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鼓励各区、管委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二)加强软件人才住房保障。对在软件企业就职的人才,单身居民年满30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的,可以按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本措施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支持年度从2021年度起计算。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国家、省对应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措施规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数字经济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9〕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