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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集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厦门市集美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厦集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2020〕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鼓励区担保公司开展综合性担保服务,促进区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作,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融资贵的问题,丰富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担保公司隶属区财政局主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民事权。

第三条 区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由区财政出资。区担保公司经费实行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条 区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担保业务,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五条 区担保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以优化我区金融服务环境、扶持企业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基本原则,以中、短期周转为主要运作模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信的市场规则,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杠杆作用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 成立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及表决科技型企业和发展型企业的担保业务,以及审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事项。

第二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区担保公司在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选择资信程度好、服务水平高的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担保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追偿办法等;拓展合作金融机构,创新担保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与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与各金融机构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互通信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区担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三章 融资性担保对象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担保对象为在集美区注册(含注册于集美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且税收归属集美区的纳税大户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发展型企业。区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区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区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九条 纳税大户担保

上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根据企业的税收贡献程度给予担保,具体担保额如下:

(一)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商务服务业、农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3倍;

(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1.5倍。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担保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给予担保。

对科技型企业由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创办或纳入厦门市“三高”企业培育库或获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担保额度最高可上浮20%;由福建省“百人计划”创办或获得“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担保额度最高可上浮30%;由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创办或获得“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担保额度最高可上浮40%。

第十一条 发展型企业担保

发展型企业是指无逃废债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重点扶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

发展型企业的担保,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需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并可要求增加一定的资产或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提供反担保。

其中:(1)对在软件园三期、杏林湾营运中心购房的企业,办理按揭贷款后,可由区担保公司提供加成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首付款和已还按揭款合计数的60%。在房产可办理二次抵押前,可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

(2)企业以集美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质押凭据,将因政府采购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收款权作为质押反担保,质押率不超过50%。

(3)企业以其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作为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率不超过相应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二条 担保额度按年计算,一年一定,跨期作废,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简化手续,减轻企业的还贷压力,允许企业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申请融资担保,并且区担保公司可为企业提供中长期担保额度授信,但实际使用额度仍一年一定,且不超过担保额度授信约定的最高额度。

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公司债、他用额度等创新担保项目,担保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事项由区担保公司根据具体业务情况上报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四章 非融资性担保对象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区担保公司依法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工程项下的担保业务、贸易项下的担保业务和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工程项下的担保业务的担保对象:根据需要需开立工程保函的企业。

第十六条 贸易项下的担保业务的担保对象:承接集美区政府及集美区区属国企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担保额度

(一)工程项下的担保业务:单笔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区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

(二)贸易项下的担保业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十八条 区担保公司可依法开展分离式保函业务。由合作金融机构给予区担保公司授信,并根据区担保公司的申请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区担保公司指定的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区担保公司为保函提供担保。

分离式保函业务品种包括各类非融资性保函。申请对象和额度根据不同业务品种参照工程项下及贸易项下的担保业务标准。

第十九条 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对象、担保额度等事项,由区担保公司根据具体业务情况上报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五章 担保收费

第二十条 对纳税大户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发展型企业的担保免收担保费。

第二十一条 对为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公司债、他用额度等创新项目提供担保的,担保费率报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下和贸易项下的担保业务,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每季度按担保金额的0.25‰收取,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收取。按上述标准计算,单笔收费少于500元的,按500元收费。

第二十三条 分离式保函业务,区担保公司向保函被保证人收取的总费用包括区担保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的费用和区担保公司向保函被保证人收取的费用两部分。区担保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保函的费用按照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区担保公司向保函被保证人收取的费用,以保函金额为基数,每季度按保函金额的0.25%收取,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收取。按上述标准计算,单笔收费少于500元的,按500元收费。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四条 区担保公司应按以下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所得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的余额全额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将于每年年初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区担保公司的经营费用额度,区担保公司应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若区担保公司发现经营费用额度可能突破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追加,否则区财政局对经营费用超支部分将不予核定,由区担保公司从下年度经营费用额度内自行消化。区担保公司若在经营费用额度内出现亏损的,由区担保公司向区财政申请全额拨补。

区财政局每年根据区担保公司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情况拨付风险补偿金,同时拨付区担保公司应在第五个年度上缴回区财政局的五年内未发生支出的风险补偿金。区担保公司在收到风险补偿金后同步缴回区财政局拨付的五年内未发生支出的风险补偿金。区担保公司应对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特殊情况外,该款项只能专项用于补充担保赔偿准备金,款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其他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区担保公司对其担保的贷款,可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第二十七条 积极组织担保公司和银行、企业、政府间的座谈会,互通信息,共同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 建立担保联盟,开展联保、再担保业务。对单笔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可实行联合担保或再担保,由多家担保公司按约定比例为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风险、分配收益,并按各自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担保公司应创新担保工作,积极对接各级政府、部门的融资扶持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的积极性。

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融资服务网站,设立专门的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热线,免费为我区企业提供投融资、财务咨询和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及改革动态等服务和信息。

第八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一条 担保申报程序

(一)纳税大户担保申报程序:企业向区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由区担保公司审批执行。

(二)科技型企业和发展型企业担保申报程序:企业向区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区担保公司提出担保预审书面意见,提交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三)工程项下的担保业务申报程序:企业向区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由区担保公司审批执行。

(四)贸易项下的担保业务申报程序:企业向区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由区担保公司审批执行。

(五)分离式保函业务申报程序:企业向区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由区担保公司审批执行。

(六)其他担保业务申报程序:企业向区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区担保公司提出担保预审书面意见,提交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分担

第三十二条 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区担保公司可以对具体项目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按照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区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到期不能偿还时,合作金融机构与区担保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区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追偿工作:

(一)区担保公司应根据相关协议提起诉讼,努力追偿,减少损失;

(二)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四)净损失经批准后直接冲减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向区财政申请财政资金拨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最高”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关于印发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集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2021〕1号)及《关于印发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投贷联动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集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2022〕3号)为本办法的补充办法,有效期与本办法一致,其中涉及的风险补偿等其他未规定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