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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修订稿已研究通过,现印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厦自贸委规〔2021〕2号”于2023年7月30日废止。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进一步

促进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台工作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对台工作区位优势,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争当“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排头兵,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内容

  1.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允许持大陆居住证台胞在区内申请注册内资企业,并在项目经营、资金进出、政策享受等方面给予便利支持。

  2.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组织评审团队,根据项目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最高15万元创业启动扶持资金。

  3.台资实际到资奖励。对青创企业台资实际到资的,给予台资部分实际境外到资金额30%奖励,按产业进行差别化划分,其中集成电路产业最高100万元,其他产业最高40万元。

  4.给予创业场所补贴。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在区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贴(每月租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中,第一年给予实际租金100%补贴,第二年给予实际租金70%补贴,第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补贴。对入驻区内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的,再给予经营场地装修费用50%补贴,补贴额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5.给予居住用房租金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按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对入驻创业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青年,按市级政策给予3年内,最高2000元/月租房补贴。对在税收收益归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的企业就业的台湾青年,给予一年内1000元/月租房补贴。

  6.支持台企拓展大陆市场。对入驻区内青创基地,通过电商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等从事网络销售的台湾青年企业,其单个自然年度内网络交易规模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5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交易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参照市级电商政策执行。

  7.给予个税差额补贴。对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台湾居民,其取得来源于厦门自贸片区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按不超过大陆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差额给予补贴。

  8.鼓励参加创业大赛活动。鼓励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活动,对在活动中获奖且顺利运营满1年的项目,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9.提供通关便利化服务。对入驻区内青创基地的台湾创业青年,从境外运抵厦门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活必需品,由基地运营方提供报关服务,政府部门按规定予以通关便利支持。

  10.打造台青创业基地品牌。支持辖区内青创基地申报国家、省、市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支持获省级(含)以上奖励资金的青创基地(示范点),向市台港澳办申请叠加50%资金奖励。鼓励青创基地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路演、项目对接、投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等辅导服务,根据平台运营成效和入驻企业满意度调查结果,给予基地每年最高50万元服务运营奖励,首次申请应获得区级(含)以上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示范基地认定。

  11.支持辖区内青创基地申报自贸区区级台青创基地。经认定的基地,授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牌匾。

  二、相关说明

  1.本政策所指台湾青年,特指18-45周岁,来厦创业就业台籍人员。

  2.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册并在厦门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台资控股企业,以及首次来厦就业台胞。申请政策企业,台资占比需大于50%。申请政策个人,需在厦依法纳税满6个月。申请创业基地品牌奖励的青创基地,需在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所辖园区范围内实际经营满一年。

  3.扶持对象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所涉及的扶持经费(台青创基地品牌奖励除外)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除已有明确外,若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兑现。

  4.资金使用单位若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予以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本措施所提及的“众创空间”与“青创基地”在政策兑现时同等适用。

  6.临界年龄(临政策有效期)申请的连续性政策补贴,可延续享受至政策补贴年限结束,不受年龄限制。

  7.原则上,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款补贴。其中,已享受原政策中连续性政策补贴的,可延续享受至本政策补贴年限结束;已享受原政策中单项政策补贴的,可依据本政策在有效期内就高差额进行补贴。

  8.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3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