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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制造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工信招商〔2023〕6号)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制造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6日

厦门市制造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总部在厦集聚,助推我市制造业企业生根发展做大做强,全方位推动厦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厦府规〔2022〕3号)及《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2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内容,对制造业总部认定及政策申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2019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制造业法人商事主体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1.符合《意见》第一条第2款第(2)-(4)项相关条件,同时,年工业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可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工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可认定为成长型企业。

  2.年工业产值15亿元以上未达20亿元、申请认定的企业,其服务业(含商贸)营收、税收可与工业产值、税收合并计算,达20亿元标准后享受总部企业政策。

  (二)经认定的制造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可享受《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含一企一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累计不超过对地方经济贡献。

  二、年度复核

  从取得资格的第2个年度起,制造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通过年度复核的,可根据年度复核结果享受对应政策。除产值增速要求外,其他年度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一致。

  年度复核时,同比增长不低于15%的(本期数为“上年度工业产值”,同期数为“上一次享受制造业总部政策所取的年工业产值”),可享受《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同比增长未达15%但高于我市上年度工业产值增速的,可享受《意见》中除“经营贡献奖励”以外的其他优惠政策;同比增长低于我市上年度工业产值增速的,不享受《意见》中的任何优惠政策(我市上年度工业产值增速高于15%时,企业同比增长低于15%不享受《意见》中的任何优惠政策)。

  申请合并计算的企业,多家企业合并计算的产值(营收、税收)复核条件与上述条件相同,且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制造业产值(营收、税收)比上一年度同比减少的部分。

  三、资格认定和资金扶持受理单位

  申请企业按照所得税税收归属向所在区、管委会申请提交材料,各区、管委会应明确本区域的资格认定受理单位和资金扶持受理单位。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报市工信局备案后,在同级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各区、管委会需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集中备案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结果、复核结果及政策兑现具体情况。

  四、其他规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资格认定、年度复核及扶持申报等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及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发改服务〔2021〕282号)执行;其中涉及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申报截止时间:每年8月底前。2022年认定补申报可与2023年认定工作一并进行。

  3.本通知执行期限,与《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