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会展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国际会展名城”,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展览项目做大做强
加强会展与产业深度的融合,以会展助推产业协同发展,支持会展企业聚焦我市和周边地区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和壮大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特色展会。对在我市举办6000平方米(含)以上,实际展期不少于3天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给予奖补。
(一)自办展项目
1.规模奖补
展览项目自首次申请补助起连续6届依次须达300、400、500、600、600、600个标准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补助。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当届未申请或未达规模,列入累计补助届数。
(1)境内展位
对第1-3届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补助600元,第4-6届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补助400、300、200元。单个项目境内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国际展位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有境外企业参展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1800元,台港澳地区参照执行。单个项目境外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成长性奖励
对展览面积首次超过5万平方米且达2500个标准展位、10万平方米且达5000个标准展位、15万平方米且达7500个标准展位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3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
(4)线上展览项目
依托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且达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线下展览项目,同时举办线上展览项目的,经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20万元/年补助。
2.场租补助
对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且达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项目,首届给予实际场地租金50%的补助;第2-6届给予实际场地租金30%的补助;第7-10届给予实际场地租金20%的补助。11届以上的项目对增量展览面积给予增量场地租金80%的补助(增量展览面积是指当届与过去3年/届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部分),补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拨付。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单个项目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引进展项目
大力支持引进品牌展会项目,争取更多国际性、国家级项目落地我市举办。
1.规模补助
对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且达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项目,给予25万元补助;每增加1万平方米且达500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相应增加15万元。
对在我市连续举办的引进展,第二届后展览面积不低于该展在我市上届规模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浮10%。单个项目规模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场租补助
对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且达1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场地租金50%的补助。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单个项目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会议项目做优做强
立足我市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积极支持国际性会议和影响力强、带动性大的高能级重大会议在我市举办。
(一)规模会议
对会期2天,参会人数达200人及以上,住宿总间夜数800间夜及以上的境内会议,按住宿饭店等级标准给予补助,相当于四星级70元/间夜、五星级100元/间夜。使用多家不同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际会议
对经外事部门批准、参会代表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境外参会人数达50人及以上的国际会议,按照1000元/人给予补助,台港澳地区参照执行。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特大型会议
对参会人数5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给予60万元补助;参会人数8000人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助。
(四)以会带展
对参会人数达2000人且住宿3000间夜以上的会议项目,同期配套举办经贸类专业展览活动(2000平方米且达100个标准展位以上),按常规会议项目进行补助后,再补助每个标准展位300元,单个项目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推动“产业+会展”融合发展
(一)产业会展重大项目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培育招揽产业会展项目。对会展活动主题和内容与我市打造的“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或千亿产业链结合度较高,由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满足高端嘉宾出席等相关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产业会展项目(具体条件要求见申报指南),奖励标准按其原有类别奖补标准最高上浮50%,经评审后报告市政府,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并予以协调相关活动保障。
(二)一事一议项目
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扶持的会展项目,按批准内容进行扶持。
(三)活动保障
产业会展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申请相关活动保障。
1.协调相关产业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领导向重要嘉宾签发邀请函。
2.协调协助解决相关申办流程、举办场地、举办时间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协调申请市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席重要活动(会见交流、餐叙、致辞、出席等)。
4.协调协助供餐监管、医疗卫生保障、公共交通调度、 通信保障、公安消防等提供便利。
5.协调参展参会嘉宾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交流,对接相关产业、参访企业或园区等。
第四条 促进会展主体发展壮大
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大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会展企业。
(一)承办机构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新引进的符合本意见奖补条件的展览、会议项目8个及以上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二)会展主体培育
发挥会展场馆招展引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会展场馆竞争力,对会展场馆进行补助。
对年度新引进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项目(过往3年/届内未在厦举办),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含)展览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会展人才建设
(一)对引进优秀高端国际会展人才,按照我市有关暂行办法等人才政策给予落户和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会展企业中层以上技术、管理人才,按市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工资薪金综合贡献奖励、支持申请保障房。
(二)对企业参加符合条件的会展业务培训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40%,同一企业年度培训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会展业宣传推广
(一)开展提升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进行的对外宣传推广、信息化建设、宣传品设计制作及境内外宣传推介活动。
(二)对参加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营销推广活动的企业及机构给予补助,按照境外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B类和港澳台地区,A类国别和地区定额补贴2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定额补贴1万元,港澳台地区定额补贴0.5万元。
“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
第七条 会展活动保障与促进
(一)建立产业会展项目评审机制。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发改、财政、工信以及产业会展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等参与,加强品牌展会活动培育与引进,评审产业会展项目。
(二)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联合综合保障部门,建立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为在厦举办的会展活动提供高效的综合保障服务。
(三)做好会展基础保障性工作。支持开展会展业课题研究、专项调研、会展业统计、项目核查评估、绩效评价、项目事后审计、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档案管理、设立会展研究机构等活动,积极开展会展营销推广平台建设和维护、专业买家对接洽谈等。
第八条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