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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操作细则的通知(厦商务〔2021〕293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激发消费市场潜力,稳定和扩大消费,促进消费回补,提振消费信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0号)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部分条款实施期限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67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操作细则

2.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3.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电子消费券核销明细表

4.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活动成效表

5.餐饮商家“吃有优惠”补助申请表  

6.餐饮商家消费券核销清单(按月)

7.2021年-2022年拓展线上销售申报表

8.促进消费便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9.促进消费便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0.承诺书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年10月12日

附件:厦商务〔2021〕293号附件.zip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1

厦门市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操作细则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消费旅游扶持力度的通知》(厦府办〔2021〕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进一步加大消费扶持力度政策部分条款实施期限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6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申报基本条件

1.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

4.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6.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三、支持商家促销。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鼓励全市大型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餐饮企业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向市民、游客发放消费券,对商家优惠让利部分给予50%补助。

(一)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鼓励全市大型商场、限额以上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和餐饮企业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向市民、游客和其他在厦人员发放消费券,对活动期间真实消费(核销)的消费券商家优惠让利部分给予50%补助。其中,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在18:00-23:00时段消费券优惠让利部分给予80%补助。每月单家商场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限额以上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餐饮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单月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不予核拨。

消费券为线上平台发放的电子消费券(餐饮企业消费券含套餐券)。商场、超市、便利店消费券面额不超过1000元,消费券实际让利优惠比例超过50%的按50%计算;餐饮企业消费券实际让利优惠比例超过20%的按20%计算,单笔消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元。消费券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核销时不找零、不变现,不得倒买倒卖,商家及发券平台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二)申报材料

1.商超及连锁便利店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电子消费券核销明细表(见附件3)

(4)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活动成效表(见附件4)

(5)承诺书

2.餐饮企业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餐饮企业“吃有优惠”补助申请表(见附件5)

(3)餐饮企业消费券核销清单(需线上平台盖章确认)(见附件6)

(4)委托第三方平台网上销售协议或自建平台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许可证

(5)承诺书

(三)申报时间:分段申报,2021年9-10月项目于2021年11月1日-15日申报;2021年11月-2022年2月项目于2022年3月1日-31日申报。

(四)申报审核流程

1.填报材料

企业填报资金拨付材料时, 项目不得进行拆分、组合。所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企业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整理后邮寄或书面递交给市商务局主管业务处。

3.审核

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申报咨询及报送地点

1.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流通业发展处:外贸大厦517室,联系人陈小婷,电话0592-2855863。

2.餐饮企业。服务贸易处:外贸大厦519室,联系人林朵朵,电话0592-2855871。

四、拓展线上销售。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2月28日期间举办直播电商活动,并按线上直播销售金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一)支持对象范围

对我市直播电商基地主办方运营企业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2月28日期间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厦门直播电商节等活动予以支持。活动方案及直播销售选品需经市(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厦门企业的产品。

本操作细则中的直播电商基地是由在厦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直播机构建设的,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能为厦门产品线上直播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商直播基地,其表现形式可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二)支持标准

对活动线上直播销售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主办方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4.直播活动相关证明文件:

(1)直播活动费用清单及说明;

(2)直播活动所有费用相关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直播截图、后台的订单清单截图、网上支付工具提供的交易情况后台截图,支付单清单及物流商提供的配送单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5.直播电商基地相关证明文件:

(1)直播电商基地说明书,内容包括概况、运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

(2)营业执照;

(3)不动产租赁、购买合同、其他使用权证明或自有房产证明;

(4)基地平面图;

(5)与所服务厦门企业签订的合同;

(6)与主播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纪合同或每位主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

(7)直播活动主播直播带货的视频影像资料。视频需清晰可见其直播场所、主播直播情况(需录入直播客户端、后台操作界面与主播同步的镜头),视频总时长不少于1小时;

6.上述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

(五)注意事项

1.凡申请本项目奖励的,需提前向市(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事先提前备案的,不受理奖励申请。提供备案资料如下: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活动方案及直播销售选品;

(3)直播电商活动备案申请表。

2.备案资料请于活动举办前两周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商处。

(六)申报审核流程

 1.网上申报

(1)网络注册。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网址:登录http:// ixiamen.org.cn/),选择【i财政】进入界面后选择【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点击“立即访问”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成功后跳转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在线填报。企业登录网站后,点击“项目申报”,选择资金类别(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对应的细项进行填报,依序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表格、文档,选填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填写完整后按要求提交并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承诺书”及相应表单等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提交后不可修改。

企业填报资金拨付申请时, 项目不得进行拆分、组合。所填报、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2.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整理后一式三份邮寄或书面递交注册地所在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各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附送申报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两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并报电子版至邮箱:swj_dsc@xm.gov.cn。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3.审核

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拨付奖励资金。

(七)申报咨询及报送地点

思明区商务局:联系人:陈两福  电话2667450

湖里区商务局:联系人:许雯霞  电话5726985

集美区商务局:联系人:刘  伟  电话6683623

海沧区工信局:联系人:郑  茜  电话6888253

同安区工信局:联系人:陈玉萱  电话7020056

翔安区商务局:联系人:王顺正  电话7889962

火 炬 管委会:联系人:周德照  电话5380972

自  贸  委:联系人:蔡伟强  电话2621661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联系人:黄静茹 电话2855838,湖滨北路外贸大厦605室

五、助力展览展销

(一)支持方向和奖补标准

1.会展项目奖励。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1年下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至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不含重大会展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

申报奖补的会展项目需符合《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会展〔2019〕60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条件,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正式向市(或区)会展主管部门备案。

2.会展场地奖励。对于符合上述第1项奖补规定的会展项目,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标准对该项目举办的场地提供方给予奖补。

3.会议承办机构奖励。对2021年度内招揽引进7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按全年奖励总额的20%给予超额奖励。

4.外出推介奖励。对派员参加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举办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的企业,按3000元/人给予定额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二)申报材料

1.会展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1)《厦门市会议展览局关于申报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厦会展〔2019〕61号)会议、展览项目奖补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2)申请延期奖补的展览、会议项目需提供已报备的相关证明;

(3)申请延期奖补的会议、展览项目需提供延期前、延期后的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包括场地租赁合同、主承办单位协议等。

2.第2项(会展场地奖励)、第3项(会议承办机构奖励)免予申报。企业只需提供以下四项信息: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申请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市商务局审核后将兑现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3.外出推介企业奖励申报材料:

(1)参会人员机票(或车票)复印件1份

(2)参会人员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1份

(3)参会人员会议现场照片1张

(4)参会人员、公司账号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

(5)参会人员在职证明1份

(6)收款收据

以上所有书面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时间

1.会展项目奖励需于该项目举办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2.申请外出推介奖励的企业需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需的书面材料。

(四)申报审核流程

采用网上申报,并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1.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应提前登陆“i厦门”(网址:https://ixm.xm.gov.cn/),进行法人认证注册;

(2)申报单位在“i厦门”注册成功后,按照各项目申报时间要求,提前登陆“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s://www.xmmice.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供项目相关书面材料。

企业填报资金拨付申请时,项目不得进行拆分、组合。所填报、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2.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整理后邮寄或书面递交给市商务局会展处。

3.审核

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或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厦门会展行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拨付奖补资金。

(五)申报咨询及报送地点

会展处: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816室

联系人:付爱兰  联系方式:2859839,2859836

六、促进消费便利

鼓励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对在2021年9月1日-11月30日期间申请纳入试点并于年底前获批的社区给予30万元奖励。

(一)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奖励对象为列入《厦门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方案》(厦商务〔2021〕203号)首批试点便民生活圈名单并正式申请纳入试点奖励的社区。申报奖励的社区需符合《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商务部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247号)《厦门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方案》(厦商务〔2021〕203号)等要求,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对于获批的社区奖励30万元。

1.基本保障类业态。满足社区居民一日三餐、生活必需品、家庭生活服务等基本消费需求的业态,主要包括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生鲜超市(菜店)、早餐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照相文印店、家政服务点、维修点、药店、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点(快递公共取送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前置仓等。

2.品质提升类业态。满足社区居民休闲、健康、社交、娱乐、购物等个性化、多样化、特色化的更高层次消费需求的业态,主要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色餐饮店、蛋糕烘焙店、新式书店、运动健身房、幼儿托管点、培训教育点、旅游服务点、保健养生店、鲜花礼品店、茶艺咖啡馆、宠物服务站等。

鼓励优先配齐基本保障类业态,因地制宜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加快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升级,重点发展品牌连锁店。构建多层次早餐供应体系,积极发展可移动商业设施;鼓励“一店多能”,鼓励各类商业网点提供多样化便民服务;探索平台化集成创新模式,鼓励延展拓宽服务模式,规范社区电商(社区团购)发展,推动智能设施广泛应用。

(二)申报材料

1.基层群众性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金申请表;(附件8)

3.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目标及发展方向、已取得或拟取得的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9)

4.承诺书(附件10)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四)申报流程

1.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可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复印件需交验原件),由属地街道向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逐级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社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于2021年12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并附送申请社区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3.审核。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公示。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拨付奖励资金。

6.申报咨询及报送地点。

思明区商务局:联系人:王海颖 电话:2667116

湖里区商务局:联系人:李美彤 电话:5722381

集美区商务局:联系人:张国华 电话:6681065

海沧区工信局:联系人:刘杰   电话:6896917

同安区工信局:联系人:陈秀云 电话:7020056

翔安区商务局:联系人:陈晓君 电话:7889833

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蔡佳琳,电话2855866,外贸大厦517室。

七、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一)我市每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请申报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妥善保存材料档案,配合审计及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财政扶持资金实施监管,并接受巡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对企业申报事项和相关数据进行验证核实和监管检查。

(三)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或采用伪造、虚报数据等欺骗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采取不予拨付、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记录等措施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理资金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细则中零售额、营业额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一般以月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

附件2

附件2: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补助资金申请表.jpg

附件3

附件3: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电子消费券核销明细表.jpg

附件4

附件4: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特定节庆消费活动成效表.jpg

附件5

附件5:餐饮商家“吃有优惠”补助申请表.jpg

附件6

附件6:餐饮商家消费券核销清单(按月)-1.jpg

附件6:餐饮商家消费券核销清单(按月)-2.jpg

附件7

附件7:2021年-2022年拓展线上销售申报表-1.jpg

附件7:2021年-2022年拓展线上销售申报表-2.jpg

附件7:2021年-2022年拓展线上销售申报表-3.jpg

附件7:2021年-2022年拓展线上销售申报表-4.jpg

附件8

附件8:促进消费便利奖励资金申请表.jpg

附件9

附件9:促进消费便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jpg

附件10

附件7:2021年-2022年拓展线上销售申报表-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