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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4号)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金管规〔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厦门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现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措施》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 落户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一)项的落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公司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情况说明;

(五)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附件2)。

第四条 购租房补贴。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二)项的购租房补贴,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二)享受奖励期间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或转租承诺函(附件3)。

第五条 增资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四)项的增资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资情况以及是否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说明。

第六条 业务奖励。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若干措施》第(五)项的业务奖励,除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企业所得税应按所属期统计,其他税收按入库期统计;

(二)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附件4);

(三)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物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四)租赁业务的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提交租赁业务的合同及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

第七条 《若干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落户奖励、增资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请购租房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四)《若干措施》到期后,购租房补贴还未全部兑现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补贴支付完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奖励或补贴,应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9.244.108:8888/),经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报市金融监管局复核后给予兑现落实。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追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中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按《若干措施》执行。

附件:1.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不迁离厦门承诺书(样本)

3.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转租承诺函(样本)

4.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附件1

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奖励(补助)事项和金额

□落户奖励              万元

□购租办公用房补贴                万元

□增资奖励              万元

□业绩奖励                                 万元


申请奖励或补贴金额合计:                     万元

申请奖励

(补贴)理由及计算标准

(可附页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市金融监管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贰份,审批完毕后,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市金融监管局各留存一份。

      2.表格中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附件2

不迁离厦门承诺书

(样本)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区政府(管委会)金融办(局):

     我司于     年   月  日在厦门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根据我司发展规划,现承诺自申请厦门市融资租赁业扶持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市辖区。如在承诺期限内提前迁出厦门市辖区的,我司将全额退还已申请的相关财政奖励资金。

     特此说明。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自用办公用房不转售/转租承诺函

(样本)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区政府(管委会)金融办(局):

     我司于     年   月  日购买/租赁的厦门市(办公用房地址)办公用房为自用,根据我司发展规划,现承诺在享受办公用房补助期间不将该办公用房转售或转租他人。如在承诺期限内转售或转租的,我司将全额退还已申请的相关办公用房补助资金。

     特此说明。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序号

业务类型(直租/售后回租)

承租人

租赁物购买/转让合同编号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租金
(万元)

单笔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备注

























































合计

——

——

——

——




注:直租业务租金是指该笔业务申报补贴年度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售后回租业务租金是指该笔业务申报补贴年度内经开户银行盖章的租金进账单确认的租金金额。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