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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金管规〔2020〕2号)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厦金管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80号,简称《若干措施》)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10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落户奖励

已在本市注册设立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按新设立机构标准50%给予落户奖励的,应持续在厦实际经营,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金融机构申请的落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金融机构自在本市新设立或市域外新迁入起已累计在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和各年度已累计实现营业收入的1%,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

金融机构申请时除按《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厦金管规〔2020〕1号)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各年度在厦纳税情况证明、营业收入证明(如审计报告等)。

(二)已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申请该项落户奖励的,除满足前述第(一)条要求外,还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经市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设立或经清理排查已纳入监管名单。

(三)申请该项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最多可分两次申请。

二、关于金融机构申请购租办公用房补贴

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