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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农〔2019〕26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8〕180号)和《厦门市推进第一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八条 措施》(厦府办〔2019〕24号)的精神,为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在使用与管理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补助的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1.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入承包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

2.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

以上所称“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并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再次流转的,最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拥有申报流转补助的资格。

(二)补助条件

1.申请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须按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详见闽农经管〔2012〕484号附件),与农户签订或补签书面流转合同,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

2.流转土地属于耕地且实际种植农作物,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年限内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3.流转土地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

4.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

(三)补助标准

1.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不满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200元补助;

2.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流转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补助;

3.对新投、增投建设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的种植业项目,且符合前款补助条件的,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200元补助。

以上所称“合同有效剩余期内”是指自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8〕180号)之日(即2018年9月30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有效流转期限结束止。

二、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申报方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由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申报,承包农户配合。农业经营主体可常年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每年度申报一次。

(二)申报材料

1.首次申报:需向所在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申请填报《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2)经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或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

(3)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村(居)委员会和小组对流转土地的经营现状和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说明(附件2)。

2.以后年度申报:只需提供《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村(居)委员会和小组对流转土地当年经营情况和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说明(附件2)。

三、材料审核及资金发放

(一)镇(街)核查

各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常年接受农业经营主体的申请,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各项材料进行核查后,符合补助条件的,于每年6月20日前汇总上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镇(街)申请土地流转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

(二)区级审核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对象。每年7月20日前,汇总形成区申请土地流转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4),连同各镇(街)申请土地流转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附件3)一起,报送市农业局。

(三)资金发放

土地流转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级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市农业局根据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补助资金需求,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各区。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镇(街)按程序核查

各镇(街)要按照补助条件对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特别是要指派专人进村入户,对流转合同和土地经营现状进行核实;核查时,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的农户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确权面积为依据。核实后的申报补助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及时在综合服务大厅电子屏幕上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土地流出方所在村(居)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镇(街)、村(居)公示情况需拍照,并由镇(街)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级严格审核把关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镇(街)上报的申请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特别是对经营现状的真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各镇(街)的抽查比例不低于上报补助对象的20%。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上报

区、镇(街)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帐,按照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明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每年12月20日前要对申报补助资金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次梳理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后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相关事宜。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农〔2015〕14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农业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