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年全港集装箱吞吐量取得较好增长,企业最高奖励可达9000万元。近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5-2027年)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覆盖三大方面9项业务。
厦门港口管理局介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做大做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工作部署,《政策》从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发展业务、鼓励航运企业做大水水中转业务、鼓励贸易服务商集聚省内外货源等三大方面9项业务制定奖励措施,覆盖码头运营、水水中转、陆海联运、货源集聚、航线奖励、跨境电商等多元业务,通过财政补贴和奖励机制,多维度促进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的码头企业、集装箱航运企业、物流企业做大集装箱业务,提升厦门港的综合竞争力,打造国际集装箱枢纽港。
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若宏观政策对扶持政策有影响的,扶持政策将做相应调整。
政策要点
鼓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
为鼓励港、航战略合作,支持码头与航商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政策》按全港年度箱量增幅分档及各集装箱码头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每综合分1万元奖励。从各码头箱量规模、同比增幅、降低口岸进出口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提升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货源向厦门港集聚等方面考量码头的综合水平。本项奖励最高可达9000万元。
新增欧美快线奖励
目前,厦门港远洋航线航班密度与国内其他沿海大港相较存在差距,快航航线较少,不利于跨境电商货物等急货在厦门港进出。《政策》结合厦门港的实际,提出快航补贴主要以欧洲、美洲为主,即对在厦门港运营一年中超过10个月且26艘次及以上的新增欧美快线,每条航线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包括现有欧美快线。
奖励东南亚跨境电商航线
为促进厦门港跨境电商发展,完善跨境寄递物流体系,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强海外仓建设,《政策》对在厦门港自然年度内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每周不少于2艘次、每艘次承运海运快件集装箱不少于30个标箱的东南亚跨境电商航线,给予每艘次1.5万元奖励,且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
扶持国际业务
《政策》鼓励航运企业将厦门港作为区域性航线业务调配和集装箱中转基地,培育新的外贸中转路径,给予航运企业在厦门港开展外贸中转业务扶持;根据航运企业的中转箱量规模、中转增量、干线集装箱船舶艘次等指标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每综合分奖励0.8万元,最高可达800万元。
扶持内贸业务
为“保存量、促增量”,进一步巩固厦门内贸集装箱东南区域枢纽港地位,《政策》根据内贸航运企业的箱量规模、中转增量、同比增幅、运力规模等指标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每综合分奖励5万元,最高可达6000万元。
扶持内支线业务
《政策》鼓励支线航运企业加大运力投入,降低生产企业进出口成本,织密沿海航运网络,统筹干支船期衔接,提升中转运营效率,吸引更多的省内外货源向厦门港集聚;同时积极推动厦门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延伸厦门港的海向腹地。根据支线航运企业箱量指标分、航次指标分、运力规模分、水路运抵指标分、航线指标分、同比增幅等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每综合分奖励30万元,最高可达3000万元。
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为构建便捷、高效、绿色的“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确保厦门港水路中转业务的顺畅流转,为航运企业提供免费的“蓝色公路”服务,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政策》根据厦门港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箱量、航次、运力规模、信用等级等指标分综合得分情况,给予每综合分奖励50万元,最高可达5000万元。
给予陆地港箱量正增长奖励
《政策》继续支持内陆“陆地港”建设,推动厦门港健康可持续发展,对每年在厦门港箱量保持正增长的陆地港给予存量10元/标箱、增量100元/标箱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奖励重箱运量
为了吸引省内外货源向厦门港集聚,争取更多的货物通过海铁、公水等多式联运从厦门港进出,《政策》根据货主或货代企业的箱量规模、本地运营箱量、距离等指标综合得分情况,给予在厦门港运营集装箱重箱运量的相关企业每综合分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5-2027年)
厦港规〔2025〕1号
一、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发展业务
(一)奖励标准:当年全港箱量同比持平(含以上)时,每综合分奖励1万元。若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3%(含以上)时,奖励标准同步增长10%;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4%(含以上)时,奖励标准同步增长20%。
(二)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近、远洋航线艘次指标分×70%+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5%+营商环境指标×5%+信用等级分×5%+厦门口岸运营箱量分×10%+同比增幅指标分×5%)。
1.箱量指标分
年度箱量达3万标箱(含以上),每万标箱得分1分,不封顶计分。
2.近、远洋航线艘次指标分
年度近、远洋航线集装箱船舶达900(含以上)艘次,得分0.5分,每增加150艘次(含),相应得分增加0.5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分。
3.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
集装箱规模船舶平均船时效率达60自然箱/小时,得分6分;效率每增加10自然箱/小时,相应得分增加1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分。
4.营商环境指标分
申报企业营商环境在申报年度内未下滑且年度跨境贸易指标排名在前五给予8分,若营商环境在申报年度内提升3%且跨境贸易指标排名前三给予9分,若营商环境在申报年度内提升5%且跨境贸易指标排名第一给予10分。
5.信用等级分
年度获得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得分6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得分增加2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分。
6.厦门口岸运营箱量分
从厦门口岸运营的国际重箱每增加3000标箱得分1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分。
7.同比增幅指标分
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分,增幅达3%(含)及以上得分8分,增幅达5%(含)及以上得分10分。
(三)奖励对象: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运营人。
(四)其他条件
1.年度全港箱量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的箱量数据为准,且同比增幅统计口径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2.奖励资金扣减方式:2025-2027年,若全港箱量达1200万标箱但未增长(含持平),则对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的奖励资金按照第一档奖励资金的7折进行奖励。
二、鼓励航运企业做大水水中转业务
(一)新增欧美快线奖励
1.奖励标准:在厦门港运营一年中超过10个月且26艘次及以上的新增欧美快线,每条航线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包括现有欧美快线。
2.奖励对象:干线船舶运营航商。
(二)东南亚跨境电商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在厦门港自然年度内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每周不少于2艘次,每艘次承运海运快件集装箱不少于30个标箱的东南亚跨境电商航线,给予每艘次1.5万元奖励,且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封顶300万元。
2.奖励对象:干线船舶运营航商。
(三)国际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每年中转箱量保持正增长的航运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0.8万元,综合分需达到100分(含)及以上才可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中转箱量规模指标分×50%+中转增量指标分×40%+艘次数×10%,各指标分为1000分制。
(1)中转箱量规模指标分
年度集装箱中转箱量达5000标箱(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2000标箱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0分。
(2)中转增量指标分
年度中转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每增加1000标箱(含)及以上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0分。
(3)干线集装箱船舶艘次指标分
年度干线集装箱船舶艘次达200艘次(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5艘次(含),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0分。
3.奖励对象: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
(四)内贸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内贸箱量保持正增长的内贸航运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5万元,综合分需达到150分(含)及以上才可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规模指标分×80%+中转增量指标分×5%+增幅指标分×5%+运力规模指标分×10%,各指标分为1200分制。
(1)箱量规模指标分
年度内贸箱量达50万标箱(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5万标箱(含)得分增加25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2)中转增量指标分
年度内贸中转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每净增加3000标箱(含)得分增加2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3)增幅指标分
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同比增幅每增加1%、相应得分增加10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4)运力规模指标分
年度总运力达160万标箱,得分60分,每增加2万标箱(含)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3.奖励对象:内贸中转航运企业。
(五)内支线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运量(含国际箱量、水路运抵、水路提离的箱量)保持正增长的内支线运营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30万元,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30%+航次指标分×25%+运力规模指标分×20%+水路运抵指标分×10%+航线指标分×10%+增幅指标分×5%,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指标分
年度箱量达35万标箱,得分60分,每增加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0分。
(2)航次指标分
年度运营航次数达1000航次,得分60分,每增加100航次,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0分。
(3)运力规模指标分
年度总运力达45万标箱,得分60分,每增加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4)水路运抵指标分
年度水路运抵箱量达到存量,得分60分,每新增200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5)航线指标分
航线到达港口数达5个得分60分,每增加一个港口,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6)同比增幅指标分
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增幅达3%(含)及以上得分80分,增幅达5%(含)及以上得分100分。
3.奖励对象:内支线运营公司的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者运营商。
(六)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50万元,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60%+航次指标分×5%+运力规模指标分×30%+信用等级分×5%,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指标分
年度装卸重箱量达30万标箱,得分60分,每新增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2)航次指标分
年度航次数达1500航次,得分60分,每新增200航次,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运力规模指标分
年度总运力达30万标箱,得分60分,每新增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4)信用等级分
年度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得分60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得分增加20分,最高得分100分。
3.奖励对象: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
三、鼓励贸易服务商集聚省内外货源
(一)陆地港箱量奖励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箱量保持正增长的陆地港给予存量10元/标箱、增量100元/标箱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奖励对象:陆地港实际经营人。
(二)重箱运量奖励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运营集装箱重箱运量的相关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3000元,综合分需达到60分(含)及以上才可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规模指标分×40%+本地运营箱量指标分×10%+距离指标分×50%,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规模指标分
年度运营重箱箱量达500标箱(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100标箱(含)得分增加2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2)本地运营箱量指标分
年度厦门港本地运营箱量占总箱量比重为60%、得分60分,比重每增加10%、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距离指标分
箱量运输起点至厦门港距离超200公里(含)得分60分,距离每增加100公里,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奖励对象:相关企业。
四、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适用范围: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的港口企业、挂靠在厦门港的集装箱航运企业、在厦门港运营的物流企业等。
(二)经费预算:本政策扶持资金按程序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兑现。超出预算部分从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相关奖励资金中扣减。
(三)资金预拨:根据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发展业务”项目中“码头总箱量超过800万标箱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可预拨付不高于2000万元,“码头总箱量超过200万标箱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可预拨付不高于100万元;对“‘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扶持项目每季度预拨付不高于1500万元;每季度总预拨付不超过3700万元,所有扶持项目的补贴资金待年度结束后结算。
五、其他
政策执行期间,若宏观政策对扶持政策有影响的,扶持政策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的奖励,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