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发展业务
(一)奖励标准:当年全港箱量同比持平(含以上)时,每综合分奖励1万元。若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3%(含以上)时,奖励标准同步增长10%;当年全港箱量同比增幅4%(含以上)时,奖励标准同步增长20%。
(二)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近、远洋航线艘次指标分×70%+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5%+营商环境指标×5%+信用等级分×5%+厦门口岸运营箱量分×10%+同比增幅指标分×5%)。
1.箱量指标分
年度箱量达3万标箱(含以上),每万标箱得分1分,不封顶计分。
2.近、远洋航线艘次指标分
年度近、远洋航线集装箱船舶达900(含以上)艘次,得分0.5分,每增加150艘次(含),相应得分增加0.5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分。
3.规模船舶服务效率指标分
集装箱规模船舶平均船时效率达60自然箱/小时,得分6分;效率每增加10自然箱/小时,相应得分增加1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分。
4.营商环境指标分
申报企业营商环境在申报年度内未下滑且年度跨境贸易指标排名在前五给予8分,若营商环境在申报年度内提升3%且跨境贸易指标排名前三给予9分,若营商环境在申报年度内提升5%且跨境贸易指标排名第一给予10分。
5.信用等级分
年度获得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得分6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得分增加2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分。
6.厦门口岸运营箱量分
从厦门口岸运营的国际重箱每增加3000标箱得分1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分。
7.同比增幅指标分
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分,增幅达3%(含)及以上得分8分,增幅达5%(含)及以上得分10分。
(三)奖励对象: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运营人。
(四)其他条件
1.年度全港箱量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的箱量数据为准,且同比增幅统计口径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2.奖励资金扣减方式:2025-2027年,若全港箱量达1200万标箱但未增长(含持平),则对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的奖励资金按照第一档奖励资金的7折进行奖励。
二、鼓励航运企业做大水水中转业务
(一)新增欧美快线奖励
1.奖励标准:在厦门港运营一年中超过10个月且26艘次及以上的新增欧美快线,每条航线给予400万元奖励,不包括现有欧美快线。
2.奖励对象:干线船舶运营航商。
(二)东南亚跨境电商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在厦门港自然年度内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每周不少于2艘次,每艘次承运海运快件集装箱不少于30个标箱的东南亚跨境电商航线,给予每艘次1.5万元奖励,且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封顶300万元。
2.奖励对象:干线船舶运营航商。
(三)国际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每年中转箱量保持正增长的航运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0.8万元,综合分需达到100分(含)及以上才可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中转箱量规模指标分×50%+中转增量指标分×40%+艘次数×10%,各指标分为1000分制。
(1)中转箱量规模指标分
年度集装箱中转箱量达5000标箱(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2000标箱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0分。
(2)中转增量指标分
年度中转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每增加1000标箱(含)及以上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0分。
(3)干线集装箱船舶艘次指标分
年度干线集装箱船舶艘次达200艘次(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5艘次(含),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0分。
3.奖励对象: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
(四)内贸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内贸箱量保持正增长的内贸航运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5万元,综合分需达到150分(含)及以上才可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规模指标分×80%+中转增量指标分×5%+增幅指标分×5%+运力规模指标分×10%,各指标分为1200分制。
(1)箱量规模指标分
年度内贸箱量达50万标箱(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5万标箱(含)得分增加25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2)中转增量指标分
年度内贸中转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每净增加3000标箱(含)得分增加2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3)增幅指标分
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同比增幅每增加1%、相应得分增加10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4)运力规模指标分
年度总运力达160万标箱,得分60分,每增加2万标箱(含)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200分。
3.奖励对象:内贸中转航运企业。
(五)内支线业务扶持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运量(含国际箱量、水路运抵、水路提离的箱量)保持正增长的内支线运营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30万元,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30%+航次指标分×25%+运力规模指标分×20%+水路运抵指标分×10%+航线指标分×10%+增幅指标分×5%,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指标分
年度箱量达35万标箱,得分60分,每增加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0分。
(2)航次指标分
年度运营航次数达1000航次,得分60分,每增加100航次,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分100分。
(3)运力规模指标分
年度总运力达45万标箱,得分60分,每增加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4)水路运抵指标分
年度水路运抵箱量达到存量,得分60分,每新增200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5)航线指标分
航线到达港口数达5个得分60分,每增加一个港口,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6)同比增幅指标分
年度箱量同比保持正增长得分60分,增幅达3%(含)及以上得分80分,增幅达5%(含)及以上得分100分。
3.奖励对象:内支线运营公司的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者运营商。
(六)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50万元,综合分需达60分(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指标分×60%+航次指标分×5%+运力规模指标分×30%+信用等级分×5%,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指标分
年度装卸重箱量达30万标箱,得分60分,每新增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2)航次指标分
年度航次数达1500航次,得分60分,每新增200航次,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运力规模指标分
年度总运力达30万标箱,得分60分,每新增5万标箱,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4)信用等级分
年度厦门港航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得分60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得分增加20分,最高得分100分。
3.奖励对象: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
三、鼓励贸易服务商集聚省内外货源
(一)陆地港箱量奖励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箱量保持正增长的陆地港给予存量10元/标箱、增量100元/标箱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奖励对象:陆地港实际经营人。
(二)重箱运量奖励
1.奖励标准:对每年在厦门港运营集装箱重箱运量的相关企业给予每综合分奖励3000元,综合分需达到60分(含)及以上才可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综合分计算方法:箱量规模指标分×40%+本地运营箱量指标分×10%+距离指标分×50%,各指标分为100分制。
(1)箱量规模指标分
年度运营重箱箱量达500标箱(含以上),得分60分,每增加100标箱(含)得分增加2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2)本地运营箱量指标分
年度厦门港本地运营箱量占总箱量比重为60%、得分60分,比重每增加10%、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距离指标分
箱量运输起点至厦门港距离超200公里(含)得分60分,距离每增加100公里,相应得分增加10分,以此累加,最高得分100分。
3.奖励对象:相关企业。
四、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适用范围: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的港口企业、挂靠在厦门港的集装箱航运企业、在厦门港运营的物流企业等。
(二)经费预算:本政策扶持资金按程序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兑现。超出预算部分从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相关奖励资金中扣减。
(三)资金预拨:根据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发展业务”项目中“码头总箱量超过800万标箱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可预拨付不高于2000万元,“码头总箱量超过200万标箱的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可预拨付不高于100万元;对“‘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扶持项目每季度预拨付不高于1500万元;每季度总预拨付不超过3700万元,所有扶持项目的补贴资金待年度结束后结算。
五、其他
政策执行期间,若宏观政策对扶持政策有影响的,扶持政策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的奖励,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