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辖区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服务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里区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中心城区的决定》(厦湖委 〔2024〕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 〔2021〕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我区3+2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大力度培育一批境内外上市企业,积极打造上市企业“湖里板块”,引领我区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我区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中心城区。
二、重点任务
(一)孵化培育优质企业
鼓励各街道、各重点行业部门建立企业上市专管员制度,动态摸排筛选出一批辖区优质企业,对有融资需求的纳入融资推荐清单、政策性融资担保优惠政策支持范围和银行首续贷重点服务对象。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投向优质企业,孵化培育更多上市后备企业。
(二)做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
依托厦门市企业上市服务云平台,支持和鼓励辖区优质企业按照入库标准申请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形成分行业、分层次、分梯队的上市资源储备和培育机制。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常态化走访机制,推动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各交易所在厦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为辖区企业提供辅导培训、路演推介、融资对接等服务。区级各部门按职能为拟上市企业改制提供便捷服务。
对入选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完成股改的,给予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及省基础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给予省培育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市重点或省基础层进入省培育层的,补足至50万元。
(三)合理布局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辖区优质企业到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接受资本市场培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绿色通道”挂牌新三板,引导企业选择合适的上市板块,优先支持“专精特新”等硬科技企业到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鼓励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支持有需要的企业赴境外上市。
对进入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培育,或进入“台资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2万元。
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挂牌奖励50万元。
(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鼓励上市公司主动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严防财务造假,将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并购境内外优质资产。
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对综合经营效益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业绩增长奖励,奖励金额为300万元×综合经营效益。综合经营效益由企业在厦营业收入、在厦利润、企业市值三项指标增速组成。
支持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行业领导力的对外并购。对符合条件且单个标的并购金额达到5000万(含本数)以上的,按并购金额的1%给予并购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上市公司投资实体,对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投向我区实体产业的,按其投资额的1%-2%给予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服务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统一领导,区街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认识,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深入挖掘隐形冠军企业,积极引导辖区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厦门市企业上市培育中心和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厦门服务基地举办的各类资本市场活动,持续培育壮大辖区新质生产力生力军,有力保障企业上市按“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推进。
(二)强化协调服务。汇聚区街工作合力,完善企业上市服务链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建立企业上市服务协调机制,畅通上市绿色通道,提供高效服务。构建服务联盟,协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力量,整合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基金小镇等投融资平台资源,为企业上市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积极争取市级部门、驻厦证券监管机构和沪深北交易所厦门服务基地对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
(三)强化破解难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企业想实招、破难题,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对企业在上市进程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积极研究助力解决,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完善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的协作机制,协调管控不实负面舆情,依法打击恶意舆论干扰上市审核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申报指南、组织政策兑现。
(二)本意见适用于湖里区企业,被厦门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不作为本意见扶持政策兑现对象。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