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25年5月20日前完成清理四类“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和个人,清理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于2025年5月底前制定公布本部门“无事不扰”清单(包括行政检查企业“白名单”)以及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于2025年5月底前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并完成一次评估,评估制度及评估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厦门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为遏制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无事不扰”: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检查外,对企业原则上不主动检查。
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检查“白名单”企业。
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检查。
2.“无据不查”: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事实依据。行政执法主体、检查事项、检查计划和依据均应当通过“闽执法”平台备案和公布,未经备案和公布的不得开展检查。
3.“干扰最小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控制入企检查人数、次数,不得指定和要求企业陪同人员及对企业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4.“包容审慎”:涉企行政检查应当贯彻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企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的科学有效监管,对风险低或者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不低于一年的“观察期”,为企业发展预留空间。
(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应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纳入“闽执法”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权责清单梳理、制定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不得实施。未经确认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未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四)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事项清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本措施实施后1个月内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事项的自查、清理。
重点自查、清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1.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2.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3.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4.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5.除有法定依据外,将入企行政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梳理的行政检查事项应当进行评估,没有法定依据的应当予以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缺乏针对性或实效性等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遏制任性检查和执法不公。制定完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客观情况变化,及时清理、调整、公布并按规定备案行政裁量权基准。
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涉企监管执法应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决定,决定文书应当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使作出说明。
(六)行政检查实行分级管理。涉企行政检查权市、区两级均可行使的,一般交由区级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原则上由市级行使。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事项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检查,纳入“闽执法”平台开展“综合查一次”。
(七)行政检查实行分类管理。“白名单”企业以及问题发生率低、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清单,动态调整并不断扩展“无事不扰”清单范围。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应有针对性开展行政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
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
上述规定之外的行政检查对象及事项,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抽查。
重点监管对象、事项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严守安全底线;“无事不扰”清单不主动开展行政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抽查通过“闽执法”平台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或者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实行抽查。
(八)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运动式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情况特殊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行政检查计划并备案。
根据上级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可直接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九)依法开展专项整治。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重大活动,并报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十)杜绝各类无工作计划、无实际内容、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入企观摩、督导、考察、调研,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十一)健全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信用惩戒措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依据,防止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不当关联,禁止与企业市场准入、生产经营资格、资质等级等不当关联的信用惩戒措施。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期”制度,简化信用修复流程机制,加强企业信用修复的提示和指导。
二、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十二)行政检查应在“闽执法”平台“涉企检查模块”录入检查事项的相关信息,落实检查审批、事前备案、事中登记、事后评价的要求,杜绝体外循环。
(十三)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能采用以下方式检查的不得采用现场检查方式:1.通过视频监控、物联网设备可获取合规数据的日常监管;2.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方式监管及企业已上传自检报告且无异常记录的例行检查;3.信用等级为“较好”企业的非重点事项检查。
(十四)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探索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牵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联合协同单位根据检查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科学确定行政检查对象、数量、频次、方式并编制清单。
(十五)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未经备案原则上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征询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每月可调整一次,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报备。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事项清单及其对应执法事项目录编码;2.检查频次及对象抽取规则;3.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对接部门。
行政检查频次应当限量,一定期限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应当量化并且限高。
(十六)强化业务协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意部门协同,对同一类场所、行业的行政检查频次在年度内已达到最高上限的,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再对其开展行政检查。同一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已接受上级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原则上不再接受行政检查。
(十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行政检查启动后3天内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由两名持证执法人员亮证执法。
(十八)依托“闽执法”平台推行“入企扫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扫码将行政检查事项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证件编号、检查时间起止等数据实时上传到“闽执法”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未经扫码登记不得入企检查,检查必亮码。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十九)实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五个一”规程。
1.一单告知:通过“闽执法”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提前向企业发放包含所有行政检查事项的清单;
2.一次进场:多部门执法人员同时进场;
3.一表记录:使用跨部门通用检查表;
4.一码追溯:检查记录关联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5.一网共享:数据实时归集至“闽执法”平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
行政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离场24小时内将检查结果上传至“闽执法”平台或“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抽查、鉴定、检测等需要依赖其他技术手段的,应在收到报告的24小时内上传检查结果。
(二十)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以及有可能产生争议的现场执法活动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二十一)慎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最低必要性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能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开展执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过程注意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超越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和企业经营者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十二)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文明执法方式。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文明用语指南,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言行。
推行行政指导和说理式等柔性执法方式。提倡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促进行政检查对象依法经营。
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十三)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后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接受监督。
(二十四)建立“企评执法”制度。行政检查对象在检查后72小时内,可以通过“闽执法”平台或“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评价有关情况定期跟踪、分析。对疑似恶意评价或者不实评价,要客观公正辩证对待,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连续两次被投诉、举报等评价不满意的违法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专项调查并处置。
(二十五)行政检查结果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同一系统不同层级之间对同一检查对象就同一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互认,不再重复检查。
三、强化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
(二十六)运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统计分析、评估、监督,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检查等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年度检查频次超过计划上限的给予黄色预警,平台自动冻结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码”和检查权限;行政执法机关无依据开展企业行政检查的给予橙色预警,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介入核查;行政执法机关违规对企业行政检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红色预警,由同级人民政府启动联合调查。
加强“闽执法”平台与“12345”热线行政执法监督协作联动。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及时研判、纠正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七)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减少对企业经营主体的负面影响。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要落实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完成后15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八)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参与行政检查企业数量及合规率,被投诉核查情况以及参与培训学时情况等,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九)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及时纠正涉企监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明显不当行为;对不及时纠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三十)容错免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经调查证明无主观过错或者具有其他不能归咎于执法者个人原因的,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责任。
(三十一)严肃责任追究。行政检查中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
2.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以及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
3.违反国家有关“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