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战略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多式联运发展与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的工作方案,促进厦门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经研究同意,现将《厦门港2023-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港2023-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交通强国”、发展多式联运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拓展厦门港货源腹地,推动厦门港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从事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
二、资格条件
申请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的实际经营人,应在交通运输部一套表系统开户,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生产数据。
三、扶持标准
(一)铁路运距补贴。为吸引省内外货物通过海铁联运从厦门港进出,鼓励“公转铁”“公转水”,优化运输结构,提高厦门港集装箱铁路、水路疏运比例,对从事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经营人,年度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量1000标箱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经由厦门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重箱进行扶持:
1.铁路运距400公里以内,按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2.铁路运距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或铁路运输跨省但运距未达400公里的,按3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3.铁路运距1000公里(含)至2000公里,按4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4.铁路运距2000公里(含)以上,按6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补贴。
铁路运距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的铁路里程为准。
(二)短程驳运补贴。对厦门港码头与铁路港站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重箱,按18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厦门港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补贴,确保码头与铁路场站间实现无缝衔接。
四、兑补条件
1.为推动做大厦门港海铁联运市场,各海铁联运经营人应切实发挥补贴政策效用,持续拓展海铁联运业务。自本政策实施年度起,如经营人海铁联运箱量与上年相比下降,箱量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减1%补贴资金,依此类推。
2.为减少企业垫资压力,对于上一年完成重箱量达到1万标箱或每季度重箱量达到2500标箱以上的企业,按平均300元/标箱的标准,对该企业上一季度完成重箱量预拨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全年度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最终核算,对余额或差额予以“多还少补”。
五、附则
本扶持条款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的补贴办法,参照本政策执行。
附件:厦门港2023-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附件
厦门港2023-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港2023-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扶持政策》,为推进厦门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发展,做好扶持资金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扶持资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申报、第三方机构复核审计、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办法。
第三条 《扶持政策》中包含的相关名词解释。
(一)“海铁联运”是指以集装箱作为运载单元,主要采用铁路和海路两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多式联运。
(二)“从事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是指承揽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以铁路货物运单上体现的托运人或收货人为准)。若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双方自行协商,指定其中一方作为扶持资金申报企业,并提供协商一致证明书。
(三)“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集装箱重箱数量”按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数量统计。
第四条 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应当具备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对申报业务量有清晰的记载,并按照交通运输企业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要求,逐月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港航物流处上报相关报表。
出口集装箱重箱以码头完成装船作业时间为准,进口集装箱重箱以铁路场站完成装车作业时间为准。
第五条 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应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港航物流处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逾期未申报或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受理。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原件);
(三)《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2)、海铁联运业务年度报告;
(四)铁路货物运单(提供电子扫描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
(五)码头企业对该企业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的证明;
(六)涉及换箱的,还需提供理货企业出具的集装箱理货单证明(电子扫描件),箱量以海运段箱量为准。
第六条 符合补贴资金预拨条件的海铁联运经营人,可在每季度结束后提出资金预拨申请。厦门港口管理局依据交通运输部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核对箱量无误后,按有关条款的标准和要求预拨相应的补贴资金。
第七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计,并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扶持资金的发放。
相关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由厦门港口管理局推送至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