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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预算和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厦门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市政府专题会、商务联席会等制度以及由相关部门、指挥部共同组成的工作专班,研究审议试点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条 工作专班及其分工:

  (一)工作专班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政园林局、港口局、海洋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相关指挥部以及各区政府组成。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研究起草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专题会或商务联席会研究后发布。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建联审小组对各区初审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建立并滚动更新项目储备库;牵头组织评审论证、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核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联系商务部,报送工作总结、试点进展,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

  (二)市发改委、市政园林局、港口局、海洋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以及相关指挥部等相关单位积极宣传试点政策,摸排推荐项目;对业务相关项目的复核入库、专家评审、资金安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各区作为项目的具体承载地,负责各自区域内项目的发动征集、项目初审以及跟踪管理。根据要求协助项目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请项目试点。经各区初审、联审小组复核通过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从项目储备库中通过专家评审方式优选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以下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

  2.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

  3.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

  2.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

  3.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

  4.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

  5.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

  2.支持健全区乡镇(街道)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

  2.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

  3.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

  2.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

  3.支持以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结合区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

  (一)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市场设施建设改造、物流设施建设、物流设备购置安装、运输工具购置、标准化托盘周转筐改造租赁、物流信息化系统应用等;

  (二)生活必需品保供。重点支持保供仓库末端网点建设改造、应急食品储备设施建设改造、“平急两用”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

  (三)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重点支持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设施设备建设改造、运输工具购置、信息系统投入等;

  (四)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拓展现代供应链服务软硬件投入等;

  (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改扩建废旧家电分拣中心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购置、信息系统投入等。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原则上试点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对投资额度大、公共性或示范性强、对产业提升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工作专班研究并报市政府专题会或商务联席会批准可采用财政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资金扶持标准

  (一)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城乡商贸流通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20%予以支持,生活必需品保供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0%予以支持,农村商贸流通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0%予以支持,流通骨干企业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20%予以支持,再生资源回收项目扶持比例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0%予以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且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商务联席会研究认为可提高项目扶持比例的,扶持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的4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采取财政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实际使用贷款额度(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的认定投资额),按实际贷款利率的60%确定贴息率,单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二)项目补助金额在中央当年度下达资金规模内进行分配,若补助金额超出中央下达的资金规模,项目补助金额将予以下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投资主要包括:

  项目设施建设改造、设备购置安装、运输工具购置、软件开发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产建设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奖金福利等开支。企业所投入的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项目投资核定根据认定时间段内开具的发票金额,结合实际付款及合同情况予以认定。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记录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及运营主体。

  (四)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步骤、投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资金来源、使用计划)、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涉及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不涉及基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批复文件或合法房屋购买(长期租赁)合同。不涉及审批、备案的项目无需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

  (四)承诺书以及申报通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企业可自愿提供展示其业务实力的相关佐证材料。

  项目申报时,各区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适当容缺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化相关要求,公开征集项目。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协助宣传发动。

  (二)项目申报。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提交申报材料,跨区的项目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向其所在区申报。

  (三)项目初审。各区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

  2.项目的投资主体明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3.项目建设目标、建设预算、建设内容合理;

  4.提交的相关文件有效、规范;

  5.项目投资主体不存在需联合惩戒的事项。

  除了书面材料审核,各区还应开展项目现场查看,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扶持方式、扶持比例、扶持金额建议,并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商务局汇总。为避免项目报送过于零散,集团公司内部的同类项目初审通过后可由母公司统一打捆报送市商务局,但各项目的权责仍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承担。

  (四)项目复核。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对项目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并由市商务局对外公布。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专家由业务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根据需要从商务、发改、智库等单位的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举行,并邀请相关部门、相关区参加。专家主要对项目先进性、对产业支撑情况、投资合理性、投资额认定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并提出扶持建议。

  (六)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专题会或商务联席会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核拨项目资金,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拨付,试点项目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商务局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期拨付,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扶持金额的80%:

  (一)项目投资进度达50%以上的,参考投资进度分期拨付,由企业于每年2月15日及7月15日前提出申请;

  (二)符合第八条规定,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商务联席会研究后认为可以分期拨付的。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开展资金拨付工作。采用财政补助方式,并按分期拨付的方式拨付资金的,预留2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绩效目标后拨付。采用财政贴息方式的,按照项目年度实际贷款情况拨付扶持资金,最后一个年度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绩效目标后拨付。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实施,并且应当根据商务部要求按时向市、区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报告,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商务联席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政府对验收申请进行初步把关,符合验收条件的报请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达到申报目标,对促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发展起到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验收结论报市政府专题会或商务联席会研究批准,并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市商务局视情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试点台账以及资金使用档案,配合信息报送及绩效评价,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项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经费不得从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加强对试点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存在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未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况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扶持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