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社局、各市属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8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9〕1 号)、《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人才〔2024〕1 号)等文件精神,技工院校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就业、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为落实上述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招聘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9〕1 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升级、职位(岗位)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应待遇。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人才〔2024〕1 号),从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的学生,已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分别视同大专、本科学历报考我市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
二、工资待遇和职级晋升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1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升级、职位(岗位)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应待遇。对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待遇。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级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三、职称评聘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2号),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人才〔2024〕1 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申报职称评审, 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进行认定。
四、在厦落户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规〔2022〕1号),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五、就业(见习)补贴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人才〔2024〕1 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新引进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4〕86号),2024年1月1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缴纳我市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并落户厦门的,参照享受我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六、其他
技工教育属于国民教育体系,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信息全国联网,在人社部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结果与教育部学信网具有同等效力。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