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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港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邮轮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厦门邮轮产业营商环境,打造国际化邮轮母港和邮轮旅游目的地,现将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厦门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

  二、奖励措施

  (一)鼓励招徕邮轮客源

  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 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

   (2) 5万人(含)以上部分,最高不超过180元/人。

  (二)鼓励长期母港运营

  1. 对同一主体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始发港出入境航线,年度运营累计满20航次(含)以上,且平均上座率不低于额定载客量的75%的,按以下标准予以长期母港运营奖励:

   (1) 3万总吨(含)至5万总吨(含),最高不超过6万元/航次;

   (2) 5万总吨至10万总吨(含),最高不超过10万元/航次;

   (3) 10万总吨以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航次。

  2. 同一主体达到上一年度运营厦门始发港出入境航次量105%的,按上一年度长期母港运营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特色航线运营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以厦门为始发港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或地区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停靠港口,给予每港口10万元奖励,单航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访问港航线运营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奖励。

  (五)鼓励沿海游轮航线运营

  对使用或引进五星旗游轮来厦门港开展跨省沿海游的游轮企业或包船公司,年度运营累计满5航次(含)以上,给予每航次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包船运营的,应提供与邮轮公司的包船协议及相应证明材料,否则奖励给邮轮公司。邮轮公司自营的,可自行申报或委托船务代理公司申报奖励。

  (二)始发港航次指邮轮从厦门港始发,经停其他目的地最终停靠厦门港的航次;访问港航次指邮轮从其他始发港出发,靠泊厦门港并组织旅客上岸游览后驶离厦门港的航次;转港航次指邮轮从厦门港出发,最终停靠其他目的地,或邮轮从其他目的地出发,最终停靠厦门港的航次。

  (三)航次奖励中,邮轮进、出港各一次合并视为一航次,转港航次视同半个始发港航次,空船转港不计航次。

  (四)因恶劣气象等不可抗力原因临时取消始发港航次,相应航次可视同已执行,但不给予奖励。

  (五)相关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本措施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一)对台邮轮旅游不适用本措施,具体措施另行制定。

  (二)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视为一个年度,2026年至2027年按自然年度计算。

  (三)奖励资金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专项资金预算,根据每年预算安排予以兑现。

  (四)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本措施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