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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厦民〔2023〕87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提前做好人才奖补审核、发放工作,根据《厦门市民政局  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1〕6 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建公 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23〕239号精神,现对我市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及收费项目内容作相应调整。

一、关于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1。

( 一)单人间

0级护理  不超过7440元

1级护理  不超过8400元

2级护理  不超过9360元

3级护理  不超过10320元

4级护理  双方协商约定

(二)双人间

0级护理  不超过4880元

1级护理  不超过5840元

2级护理  不超过6800元

3级护理  不超过7760 元

4级护理   双方协商约定

(三)三人间

0级护理  不超过3920元

1级护理  不超过4880元

2级护理  不超过5840元

3 级护理  不超过6800元

4级护理  双方协商约定

(四)四人间

0级护理  不超过3600元

1 级护理  不超过4560元

2 级护理  不超过5520 元

3级护理  不超过6480元

4级护理  双方协商约定

(五)五人间及以上

不得超过四人间相对应的收费价格。

二、 关于护理等级评定标准

0-4级护理等级的评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 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执行。其中,0级能力完好;1 级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2级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3级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4级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三、 关于收费项目及内容

(一)床位费,包括居室使用费、床位使用费、水电费、电视费、网络费等费用。

(二)护理费,包括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 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等费用。

(三)伙食费,包括机构提供的套餐、订餐、点餐、自助餐、 节日桌餐及其他特殊形式的普通膳食、软食、半流质膳食、流质膳食、匀浆膳、特殊膳食,核定650元/人/月。

四、关于技能等级提升和稳岗奖励相关条款的解释

这次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调整后,原来不是普惠性 养老服务机构,因收费价格调整后被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 的,或机构主动调整收费价格后被认定为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 的,该机构中已取得新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从业人员,当年即可申请相应奖励。其他带证入职人员仍然按照《厦门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 助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1〕6 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及相关解释,即日起生效,在2024年组织认定2023年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及人才奖励申领审核时执行。

附件:1.调整后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表

2.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3.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23〕239号)

厦门市民政局

2023年7月5日

(联系人:叶婉茹  电话:2892023)


附件1

附件1.jpg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