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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23〕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

创业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台湾青年,是指在我区创业或就业,年龄在18-45周岁的台湾同胞。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以下简称青创企业)是指以台湾青年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注册在(或迁入)本区并依法持续有效运营,创业领域基本符合我区“3+2”产业导向政策的各类企业(重点鼓励在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旅创意等产业领域创业)。

第三条  成立湖里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台湾青年到我区创业就业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台港澳办,负责处理辖区内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日常事务,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项目进行评审,为台湾青年提供相关法规咨询、优惠政策兑现和创业就业辅导等系列服务。

第二章  扶持内容、标准

第四条  创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青创基地是指本区内面向台湾青年创业就业设立并形成一定聚集规模的园区、楼宇或商圈。支持和鼓励辖区内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孵化中心创建市级以上青创示范基地。青创基地运营主体必须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社团等单位。各单位应根据省、市对青创基地的有关规定提出基地申报材料向区台港澳办报备。对我区获评国家级、省级以上的青创基地的,经年度考评合格后,每年分别给予人民币8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台港澳办、台胞服务中心、各街道办)

第五条  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注册(或跨区迁入并未享受过其他区同等政策的)并实际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青创企业,组织评审小组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结合到资情况给予人民币5-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且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参加一次评审,评审办法由区台港澳办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区台港澳办、台胞服务中心、各街道办)

第六条  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青创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结合日常走访与实地核查情况酌情给予补贴:

对注册(或跨区迁入并未享受过其他区同等政策的)且税务关系落户在湖里区且为首次申领该项补贴的青创企业,租用必要的写字楼、厂房、店面等经营场所,且在我区实际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青创企业,自条件满足之日起,可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以其实付租金为标准租金按全额计算补贴;第二年以其实付租金为标准租金,按70%计算补贴;第三年以其实付租金为标准租金,按50%计算补贴。(标准租金指的是每家青创企业的每月实际租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月。)(责任部门:区台港澳办、台胞服务中心、各街道办)

第七条  给予居住用房租金补贴。1.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并自行在湖里区租房的青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入住满6个月以上,按实际支付的租房租金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月,可申请期限为三年;享受本办法租房租金补贴满三年的,继续在我区创业的青创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继续按实际支付的租房租金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月,最多可继续申请的期限为二年。2.对与湖里区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企业注册且税收归属在湖里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厦门市就业管理系统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自行租房的台湾青年,按实际支付的租房租金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月,可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申请租金补贴的,将所承租的房屋在申报年度内进行转租或者提前解约的,责任部门有权拒绝发放或者以合理方式追回租金补贴。(责任部门:区台港澳办、台胞服务中心、各街道办)

第八条  给予台湾青年“以台引台”奖励。1.凡推荐5家以上青创企业入驻国家级、省级青创基地且持续有效经营满6个月以上的台湾青年,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2.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入驻基地青创企业每增加1家的,给予增加奖励人民币4000元,奖励金额按此标准计算,但每个台湾青年累计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责任部门:区台港澳办、台胞服务中心、各街道办)

第九条  给予台湾青年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到湖里区用人单位正规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厦门市就业管理系统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台湾青年(申报时用人单位若为企业的,该企业的税收应归属为湖里区),给予就业工资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人民币300元/月。(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十条  给予参赛项目奖励。对注册在湖里区并实际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青创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意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分别给予青创企业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团区委、区台港澳办、台胞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或未明确的其他扶持内容、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纳税所属街道、区台胞服务中心或区台港澳办等相关牵头单位咨询,依托“亲清一家人”湖里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向纳税所属街道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街道受理后,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原因,对材料是否齐全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对情况不属实的通过电话或“亲清一家人”湖里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反馈申报企业或台湾青年;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提出扶持金额建议,盖章确认后,通过“亲清一家人”湖里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根据所申报的项目报送区台胞服务中心、区台港澳办等相关责任部门复审。

3.区台胞服务中心、区台港澳办和相关责任部门复审后,报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复审单位自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有疑议的,与街道沟通并征询申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由街道转达企业;对没有疑议的,就扶持金额出具核定意见后报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对复审单位难以裁定的事项,提交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上报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对象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但个人专业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创业项目属于我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经各街道初审并由复审单位等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4.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台湾青年按本办法申报创业就业优惠时,应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1.在上次申报时限后,至本次申报时,须在厦门市累计居住满四十五天以上;间隔一次申报的,须在厦门市累计居住满三个月或九十天以上。

2.青创企业的注册地及办公地(同属纳税所属街道)必须在湖里区,依法持续经营并合法缴纳税收;

3.青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台湾青年,且台湾青年的货币出资占比须在51%以上;

4.青创企业经营、申报的创业领域需满足我区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必须满足申报优惠政策项目及程序等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街道根据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定的扶持金额,在收到区台港澳事务工作办公室核定文件并收到企业收款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

所需资金按区街财政体制承担,通过体制结算。

第十五条  受理时间。青创企业、台湾青年申报扶持、补助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受理一次,各街道于每年的6月、12月接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各项扶持、补助和奖励,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台港澳办及职能部门依职负责监督检查扶持奖励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于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今后享受所有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台湾青年(青创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助的,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申请我市、区同类型的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对已申报兑现的项目且仍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本办法持续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