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5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海沧区促进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海沧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推动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具体以厦门市统计局划定的行业范围为准。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首次入统奖励

  企业首次入统即奖励10万元,若次年营业收入增速超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

  1.促增量奖励

  (1)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30%(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2‰、4‰、6‰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3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2‰、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进行奖励。

  (2)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5%(含)至50%(含)、50%至100%(含)、超过10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4‰、6‰、8‰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25%(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5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4‰、增速在50%至10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超过10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进行奖励。

  (3)当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分为20%(含)至40%(含)、40%至60%(含)、超过60%以上三档,由此对应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量按6‰、8‰、1%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即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对当年度的增速40%(含)以内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6‰、增速在40%至60%(含)间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8‰、增速超过60%的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稳存量奖励

  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超1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超10%(含),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龙头企业突破奖励

  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4亿元(含)、5亿元(含)及10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增速超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分别对应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运营费用补贴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连续2年实现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5%(含)的,按照以下分类给予运营费用补助:

  1.租用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80元/年的补助金,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购买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40元/年的补助金,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1.首次经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按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

  2.经复评认定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

  (1)复评级别提升,且已享受下级奖励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补足提升后级别与已享受下级奖励的差额;

  (2)经复评或监督考评后,认定级别保持不变的,按照对应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奖励。

  (六)员工贡献奖

  任职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给予其个人年度薪资的2%作为奖励。其中:

  1.高管人员:指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理事长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2.技术骨干:指年薪不低于厦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5倍,并拥有5年及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每个企业申请名额不超过5个。

  第三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海沧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已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本办法所采纳的年度营业收入为: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的累计营业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兑现的年度奖励,原则上次年申报兑现。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以每年度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条  享受本扶持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扶持资格,已经申领的,追回已兑现奖励,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涉及享受本扶持办法与用地出让等规定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他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扶持办法奖励的扶持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