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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3〕2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海沧区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文化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新型文化影视强区,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所扶持文化影视产业的企业是指列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其中,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

  一、大力培育文化影视产业主体

  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文化影视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同时,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文化影视企业跟踪扶持3年,对上规之后3年内的每一年度营业收入按增长超过50%、100%或20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第二条 奖励优秀获奖企业。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厦门市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推动文化影视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 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发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建设达标文化影视园区。对园区达到下列条件即可认定为达标文化影视园区:有固定运营场所、场所运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运营管理企业;实际入驻园区的文化影视企业达20家以上,其中,规上企业不少于1家。对达标文化影视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场所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达标的文化影视园区跟踪扶持3年,对达标之后3年内的每一年度园区所有文化影视企业营业总收入按增长超过20%、50%或10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对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三、加大力度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影视企业落地发展。对新设立影视企业在海沧租赁场所用于办公经营的,自有影视业务收入起,给予每月1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1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自有影视业务收入当月起36个月;对在补助期间列入规上(限上)统计的企业,自列入规上(限上)统计起,余下的补助期的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2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鼓励影视作品项目创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海沧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在影视作品立项、备案成功,并实际开拍后,给予开展立项、备案和第一出品方的企业合计10万元奖励(如立项、备案企业和第一出品方企业为不同企业,分别奖励立项、备案企业和第一出品方企业各5万元);对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电影、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电视剧和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网络剧,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再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企业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本条款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影视剧组来海沧拍摄。对在海沧影视主管部门备案的影视剧组,按在海沧发生的住宿费给予一次性补助,达3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补助3万元、达50万元(含)至80万元的补助5万元、达8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租用海沧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超过10万元(含)的,按租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住宿费、租用海沧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租用器材(含道具服务)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摄影棚运营企业发展。鼓励摄影棚运营企业提供影视综合服务,对年度综合服务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摄影棚运营企业,按其年度服务收入(包括摄影棚、影视器材租赁收入和提供场所给剧组住宿及使用的租赁收入)的5%给予摄影棚运营企业运营奖励,每个摄影棚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园区做大做强。对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达20家(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合计营收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园区,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2‰给予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场所的企业)奖励,每个招商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市、区政策中同类型、同门槛的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应优先申请市级政策奖励、补助经费,区级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后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