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4〕2号)

  

各相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自贸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厦自贸委办〔2019〕20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24年1月9日

(主动公开)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保障厦门自贸片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及专业市场培育等需求,解决新入驻企业(机构)、新引进人才临时住房困难,推动人才引进创新,结合自贸片区人才公寓供需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自贸片区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交通便利等因素,优先选择交通相对便利、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通过市场化方式建立人才公寓库,人才公寓库具体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组织考核认定,定期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机构)是指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工作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

第四条 企业(机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符合《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中列明的产业领域,且项目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在自贸片区内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带动效应的企业;

2.符合厦门市总部经济政策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包括成长性企业);

3.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4.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企业或重点平台(包括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重点招商企业和重点平台入驻机构);

5.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给予支持的企业(机构)。

第1、2类企业可最多申请10个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名额。其他类别企业(机构)最多可申请5个人才公寓补贴名额。超过名额限制的申请,需经自贸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第五条 人才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企业(机构)中层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才;主要包括:(1)企业研发、生产、测试、工艺、品管、工程、技术服务、供应链、营销、人事、财务、法务等部门负责人(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等),分管以上部门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聘用的董事长、职业总经理。(2)从事对企业运营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并带领超过5名以上研发人员的技术骨干。(3)对于按岗级确定工作级别的企业中等级别或以上管理岗。

2.人才年度薪酬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的骨干员工;

3.为推动自贸片区发展所设立的相关研究或智力机构聘用人员;

4.其它自贸片区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经自贸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自贸区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发展导向的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专业技能或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六条 人才公寓实行租金补贴制度,厦门自贸片区相关重点产业企业(机构)且在厦无自有住房的人才,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自贸片区人才公寓库内楼宇,自贸委对其租赁的人才公寓按照每月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每年度对公寓运营方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才公寓按补助标准对入住人才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相关企业(机构)人才,每个人才可享受人才公寓补贴政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应按自贸区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人才公寓受理由各园区管理局对园区内相应企业(机构)申请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人选名单进行初审,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机构)人才进行复审。

第十条 人才公寓户型配租标准为:1人户可自主选择租赁单身公寓、一房户型;2人户家庭可自主选择租赁单身公寓、一房户型、二房户型;3人户及以上家庭可自主选择任何户型。

第十一条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根据房源情况,按审核完成顺序采取轮候配租方式分批次以套为单位组织分配。

第十二条 审定的享受人才公寓的人选名单由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在自贸委网站公示3天。《入住(续租)通知书》由自贸委组织送达组织送达。

第十三条 因承租人原因,没有在指定时间内与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三年内减少该用人单位相应配租名额。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凭《入住(续租)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请人向委托管理机构办理入住手续、缴交租金。水电气、网络通讯、物业管理、停车等费用由承租人交纳,交纳方式遵从本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自贸委对人才公寓企业(机构)人员实际入住租金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到人才公寓运营企业,人才公寓按补助标准减免相应租金。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同意续租的,签订续租合同,不同意续租的,终止租赁资格。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承租人才公寓周转房后,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等不再符合人才周转房租赁条件的;

2.承租人才公寓周转房期间具有其它住房等不符合条件情形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周转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周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人才公寓周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周转房的;

7.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周转房的;

8.入驻人才公寓累计满3年的。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或申请续租未通过的,承租人最迟应当在合同期满后7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住房。

第十九条 企业人才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市、区其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以上扶持措施适用于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本政策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和兑现,所涉及的扶持经费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生效日已发生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