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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

  (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科技厅、卫健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探索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鼓励福州、厦门等基础较好的地区,积极借鉴推广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城市成熟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责任单位: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质押融资,鼓励有关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推动多类型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案例落地。落实证监会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的工作部署,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人行福建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拓宽吸引外商投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闽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优化股权投资制度生态建设,积极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便利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支付使用等试点政策。(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区域均衡发展。支持山海协作共建产业园区,创新发展“飞地经济”;引导有外迁意向的沿海外商投资企业向山区转移,鼓励各地探索利益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完善外商投资项目推进机制。依托全省重大活动集中签约项目联合推进工作机制、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和外资工作专班等,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强化生产要素和政策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申报国家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在用地、用海、环评、规划、能耗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市县联动推进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完善绿色电力交易相关机制,支持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出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公平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加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标准化技术帮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把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关。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排斥、歧视或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设置额外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开展网络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通过网络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企业合理诉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挥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一站式”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依托省版权协会开展著作权相关涉外服务培训,及时处置企业涉外著作权纠纷,推动具备涉外版权交流资质的企业增加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对象、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医保局〕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及时开展调查和依法处置。完善“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触犯刑法的侵权线索,做好立案处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前应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发挥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机制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前,应开展合规性评估。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减少政策变化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增强企业投资信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和技术人员可依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两年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其家属可办理与其入境次数、停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签证或居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可在企业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国家移民局审批。(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十四)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便利化。加强数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检查评估。规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相关措施,开展完备性审查。加强网络安全应急协同处置,确保数据跨境过程中的网络安全。指导平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服务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范围,实施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生态环境厅)

  (十六)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及“清单+首席服务官”等制度,省市县联动,行业主管和要素保障部门配合,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诉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落实自由贸易协定(FTA)关税优惠政策。指导企业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持续推行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改革措施,收集应对出口货物在自贸协定成员方享惠受阻情况,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让政策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贸促会)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商务领域资金,2024年,对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四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年新增实际到资金额累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以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市年新增实际到资金额达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资1%比例(制造业企业按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纳入国家标志性外资项目和省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按实际到资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对省市县境外联合招商,运用“云上投洽会”等省级投资促进平台开展常态化招商、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符合条件的,给予招商部门单项最高30万元、合计最高60万元的招商工作奖励。实施利用外资正向激励政策,对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含平潭)和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分档次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大对重点跨国公司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主动对接、靠前服务,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政策宣传,实行一对一精细化税收辅导,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在闽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确保外籍人员相关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加大科技创新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税政策的宣传力度,优化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服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对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在科研项目申报、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后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落实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二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鼓励有实力、信用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来闽投资兴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引导银行机构用足用好现有金融扶持政策,帮扶前期信用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引导各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持续增强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带动能力。(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二)健全引资工作机制。落实商务部打造“投资中国”品牌的工作部署,用好投洽会、进博会、数字峰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平台,发挥展会溢出效应,对接生成优质外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促进平台。鼓励各地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三)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各部门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省外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积极推动更多跨国龙头企业来闽投资洽谈。坚持特事特办,为因公赴境外招商的团组审批办证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外办、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四)拓宽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支持各类经贸团组赴境外招商引资、参会参展时,借助我驻外使领馆、中国贸促会驻外代表处、海外闽商网络、境外经贸合作区等资源优势,加强与境外投资和贸易促进机构合作,大力宣介福建投资机遇,进一步完善全球招商网络体系。深入开展“引侨资、汇侨智、聚侨力”行动,密切与侨领、侨商协会联系,吸引更多海外侨胞积极投身家乡建设。〔责任单位:省外办、商务厅,省委统战部(侨办),省贸促会、侨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五)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效能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全省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各地可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措施,增强政策协同效应。省商务厅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政策宣传,重大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