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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 业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自贸委规〔2023〕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

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23〕116号)和《关于印发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厦自贸委〔2021〕51号)的要求,加快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平台建设,促进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以下简称“一单制”)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打造“经济、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支持“一单制”提单的业务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于参与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的试点运营企业。符合试点运营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委”)提出申请,经厦门自贸委认定为试点运营企业。

二、对试点运营企业承揽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海铁联运进出口集装箱总量每年达到500标箱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总量每标箱1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试点运营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为每年200万元。

三、本措施由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扶持对象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奖励与补贴所涉及的扶持经费由厦门自贸委承担。本措施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生效日已发生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给予扶持。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