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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高层次法务人才激励支持若干措施(厦海丝办〔2023〕12号)

  

为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建设,加快引育一批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法务人才,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22〕6号)、《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厦门市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法务部门等工作的法务人才。重点引进和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精通海商海事、证券投资、知识产权等业务的高层次法务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法务人才分为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具体分类标准和条件详见《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高层次法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第三条  高层次法务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品行端正;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时在本市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第四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法务人才。对近3年新引进的一类人才奖励80万元;二类人才奖励50万元;三类人才奖励30万元。奖励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五条  强化本土法务人才培养。对优秀本土法务人才,根据厦门市本土领军人才支持政策及年度分配名额,可由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丝法务办)组织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审定后,按本土领军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第六条  认定高层次法务人才的程序为受理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备案、资金发放。

(一)受理申报。市海丝法务办每年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符合条件的法务人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公示。由市海丝法务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人选名单,对拟认定人选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布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海丝法务办予以公布,正式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四)资金发放。市海丝法务办公布正式人选名单后,市海丝法务办、市财政局根据本措施规定兑现政策。

对未列入认定标准但取得相当层次业绩的关键紧缺法务人才,可按前述程序研究认定为高层次法务人才。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市海丝法务办跟踪评估引进人才履行承诺、岗位职责、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认定资格并追回财政支持资金:

(一)入选后未在厦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

(二)学术、业绩等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拒不足额退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的,市海丝法务办将人才信息通报相关人才计划工作部门;符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的,将相关信息记入人才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外籍法务人才可参照本措施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海丝法务办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发布《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重点引进高层次法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措施与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市海丝法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海丝法务办

厦门市委人才办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9月5日

附:《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高层次法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高层次法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2023年版)

一类人才(满足任意一项)

(一)入选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综合性行业优秀榜单、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法务人才;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全国性、综合性榜单成员;

(二)主办重大影响力法律案件(含非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国家级行业协会等权威单位选评为指导/典型/公报案例累计达7件以上;撰写7篇以上法学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第一作者)的专著或译著5本以上;

(三)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裁决10件以上国际仲裁案件;

(四)作为主办人员办理重大涉外法律事务10件以上(“同系列”“同批次”案件视为1件),经市海丝法务办、市委人才办认可对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二类人才(满足任意一项)

(一)入选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等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全国性专业人才库及专业领域榜单的法务人才;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全国性、专业性榜单成员;

(二)主办较大影响力法律案件(含非诉案件),被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行政部门、省级法学会、省级行业协会等单位选评为典型案例达10件以上;撰写5篇以上法学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第一作者)的专著或译著3本以上;

(三)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裁决7件以上国际仲裁案件;

(四)作为主办人员办理行业公认的重大涉外法律事务5件以上(“同系列”“同批次”案件视为1件),经市海丝法务办、市委人才办认可对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五)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或担任省级以上重大法律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

三类人才(满足任意一项)

(一)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综合性行业优秀榜单、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法务人才;入选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区域性榜单成员;

(二)主办具有影响力法律案件(含非诉案件),被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行政部门、市级法学会、市级行业协会等单位选评为典型案例达10件以上;撰写3篇以上法学领域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且在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在国家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第一作者)的专著或译著2本以上;

(三)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国际著名仲裁机构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裁决5件以上国际仲裁案件;

(四)作为主办人员多次办理行业公认的重大涉外法律事务3件以上(“同系列”“同批次”案件视为1件),经市海丝法务办、市委人才办认可对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五)持有境外律师执照并在境外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涉外工作经验并在厦实际执业的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