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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工信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16日

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闽工信法规〔2022〕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厦府规〔2022〕3号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5号)和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和公共平台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市场转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重点突出技术储备、探索培育。

  第四条 优先支持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行的企业法人形态创新中心,创新中心也可以依托法人单位成立。

  第五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办法,组织开展“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创新中心培育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条件 

  1.牵头单位须是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在本行业有显著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省、市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行业协会、创新平台等。

  2.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在本领域有较高或持续的研发投入;具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3.牵头单位为行业骨干企业的,牵头单位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

  (二)创新中心条件 

  1.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相应的技术储备或明确的探索方向,有一项以上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或者是有前瞻性、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2.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组建(或计划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可分批到资;

  3.有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成员单位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有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公共平台等主体;

  4.有具体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5. 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有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第七条 市工信局择优确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在创建目标任务和运行发展指标已经阶段性完成、达到认定条件和要求后,可组织编制《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工信局报送,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在申请认定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建立了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形成了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应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创新主体的责权利,有责权明晰的管理团队,实现了正常运行。

  (二)具备了较强的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等方式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研发队伍相对固定,创新中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应有共同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路线图,培育期间研发5项以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通过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了行业引领作用,共性关键技术已开始产业化。

  (五)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成为培育单位后,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并已开始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的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六)创新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实现了与股东或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了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取得了与股东或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较好业绩。

  (七)具备了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八)具备开放合作交流机制和面向行业地区提供服务的能力;

  (九)具备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

  (十)按照《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评价考核得分超过60分。

  第十条 市工信局可采用现场考察、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创新中心单位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其为“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三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按照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建设、运行,注重完善内部组织机制、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重点探索、研究、攻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并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培育单位每年底向市工信局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各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或成员单位的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每三年对创新中心进行一次考评。创新中心所在单位填报《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表》,并逐项对照《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中指标要求编制考评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对于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福建省考核评估结果,不进行重复考核。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参考表》要求,对各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评或书面考评,形成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85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到84分为良好、60分(含)到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再次未通过的创新中心将取消其取“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对于无故不参与考评的创新中心将直接取消其“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被取消“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单位,三年后才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运行良好的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市工信局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等处罚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创新中心牵头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