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的管理机制,提升基地服务能力和水平,经多方征求意见,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发挥基地对海洋创业创新团队和企业的培育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海洋领域良好创业创新环境,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南方海洋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旨在支持海洋项目孵化,为海洋创业创新团队和企业提供“拎包入住”式的创业服务。
第三条 各区、各涉海企事业单位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可与基地共建,在资源、服务等方面进行共享,共建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的涉海企事业单位享受《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海洋创业创新基地内涉海企业申报项目条件放宽的政策。具体共建事宜另行约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基地整体运营管理、项目引进、创业活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南方中心秘书处”)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职责为:
(一)负责基地的运营管理,将基地打造成为专业化、便利化、全周期、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
(二)公开发布征集入驻项目的通知,开展基地项目引进、管理及考核工作。
(三)组织相关资源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海洋领域公共实验环境及中试服务平台、创业咨询指导、政策辅导、培训讲座、成果对接、投融资、宣传推广等服务。
(四)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及相关创业服务可委托专业运营单位开展。
(五)每半年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汇报基地整体运营情况和成效。
第六条 基地运营单位的职责:
(一)受南方中心秘书处委托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基地的日常运营及相关创业服务。
(二)协助南方中心秘书处开展基地项目引进、管理及考核工作。
(三)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做好基地物业服务工作,做好入驻团队和企业与园区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公司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南方中心秘书处交办的其他需要由基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基地主要承载两种创业创新业态,一是项目处于前端科研或种子阶段,基地为科研或众创团队(含众创企业,下同)提供公共硬件支持;二是项目进入孵化或提升阶段,基地为企业提供物理空间相对独立的生产场地。
第八条 入驻期限原则上一次最长为3年,期限内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团队免除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对入驻孵化区的企业免除租金。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属于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新材料、现代渔业、智慧海洋、海洋文创产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团队需已组建稳定的创业团队,有明确的创业方向和思路,或已有具体的项目。
(三)申请入驻孵化区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或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注册资金不超过800万元;项目产品较成熟,已进行试生产或小批量生产,产业化前景明显。
(四)申请入驻的企业原则上须已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海洋招商引资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不受注册资金限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驻基地。
第十一条 入驻程序:
(一)团队或企业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提交入驻申请表;
(二)南方中心秘书处经办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
(三)南方中心秘书处办公会审定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
(四)南方中心秘书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团队或企业以现场答辩的形式接受专家组的评审,专家现场打分;
(五)南方中心秘书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入驻项目推荐名单,报市海洋发展局分管局领导审定,确定最终入驻名单;
(六)南方中心秘书处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项目考核
第十二条 基地对入驻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入驻团队和企业应在每个季度末和年度末以书面的形式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南方中心秘书处不定期开展项目抽查,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考核,考核周期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南方中心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二)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团队和企业;
(三)团队和企业根据考核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材料及规范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考核小组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团队和企业,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团队或企业,南方中心秘书处将终止入驻协议并要求其退出基地。
第五章 项目的变更和迁出
第十五条 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有需要变更的,应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期满迁出和主动申请迁出
入驻期满后,入驻团队和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迁出基地。因自身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须提前迁出基地的,应提前30天向南方中心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迁出手续。
第六章 成效的评估
第十七条 南方中心秘书处定期对基地孵化成效进行评估,在征求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对其孵化成效进行评定。期满迁出或主动申请迁出的企业向基地提供孵化成效总结报告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项目主要产品在基地内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项目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
(三)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5%;
(四)企业获得投资人增资,扩大生产规模;
(五)企业在主板上市或新三板、科创板、新四板挂牌;
(六)企业被行业内较具影响力的公司兼并或收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基地(中心)孵化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办法框架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由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授权南方中心秘书处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