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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港2023-2024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自贸委〔2023〕11号)

  

各港口经营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港口收费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口岸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免除货物港务费的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对集装箱货物和外贸散杂货物按国家最新规定标准的 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二)引航(移泊)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交水发(2022〕26号文件规定执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移泊)费。

引航(移泊)费执行费率详见附件。其它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厦门港口管理局 林连,联系方式:265822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厦门港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表

编号

项目

计费单位

费率(元)

说明

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计费吨

A

0.4050

40000净吨及以下部分

0.3600

40001-80000净吨部分

0.3375

80000净吨以上部分

计费吨 ·海里

B

0.0036

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

计费吨

C

0.1260

过闸引领

计费吨

D

0.1800

港内移泊

2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移泊)费

计费吨

A

0.1000


计费吨·海里

B

0.0010


计费吨

C

0.0750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

 注: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移泊)费按44100元计收。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