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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2-2024年)的通知(厦港规〔2022〕1号)

  

各相关单位:

《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港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做大做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部署的重要举措,顺应全省港口资源整合战略,推进厦门港高质量发展超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扶持资金效应,确保 2022-2024 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保持可持续增长,决定从 2022 年1月1日起实行港口集装箱业务扶持政策:

 一、鼓励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

  (一)外贸码头箱量奖励

  2022年-2024年对全港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箱量增长扶持, 由码头企业通过补贴奖励等形式鼓励航运企业:

  1.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3%(含以上)时,对全港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共3100万元。

  2.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3.5%(含以上)时,对全港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共3350万元。

  3.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4%(含以上)时,对全港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共3600万元。

  4.当年全港箱量增幅达4.5%(含以上)时,对全港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共4150万元。

  (二)奖励对象: 全港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

  (三)奖励原则: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必须统筹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外贸航运企业发展集装箱航线、拓展集装箱国际中转及空箱调运中心项目建设、支持"丝路海运"和 重点客户等,提升港口辐射和服务能力,做大做强厦门港集装箱业务。

  (四)其他条件

  1.若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出现负增长,则不享受奖励。

  2.2022-2024年,在全港保持正增长的前提下,若当年度全港箱量增幅低于3%,则对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的奖励资金进行扣减。扣减资金的方式如下:

  即: 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扣减的奖励资金=各外贸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增幅3%的奖励资金*(1-全港实际完成箱量/全港第一档目标箱量)

  (五)内贸专项扶持

  为促进国内循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对内贸集装箱码头企业给予专项扶持。

  二、鼓励集装箱货源集聚厦门港

  为增强厦门港的腹地辐射能力,培育物流通道优势,吸引陆地港货源聚集厦门港,2022-2024年对省内外陆地港、国际中转集拼、创新物流业务、省外重箱运量、内支线业务等项目进行扶持。

  (一)陆地港箱量扶持

  1.扶持标准: 2022-2024年,对省内东部地区陆地港(晋江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增量奖励50元/TEU;对 省内西、北部地区陆地港(三明陆地港、龙岩陆地港、武夷山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重箱增量奖励 200元/TEU;对省外陆地港(吉安陆地港、赣州陆地港)在厦门港吞吐量每年 重箱增量奖励350元/TEU,上一年重箱存量奖励150元/TEU。

  2.扶持对象: 陆地港实际经营人。

  (二)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扶持

  1.扶持标准: 对2022-2024年国际中转出口集拼箱给予200元/TEU的扶持。

  2.扶持对象: 厦门海关认定的出口监管仓库运营主体和拼箱仓库运营主体。

  (三)创新物流业务扶持

  1.扶持标准: 对在厦门港完成水路运抵、水路提箱重箱运量的存量给予50元/TEU奖励,增量给予150元/TEU奖励。

  2.扶持对象: 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的业务运营商。

  3.其他条件: (1)开展水路运抵、水路提箱的业务运营商当年完成的业务量必须保持正增长。(2)创新物流业务模式 扶持不包含厦门-东山航线、厦门-刘五店航线、厦门港内"蓝 色公路"航线。

  (四)省外重箱运量扶持

  1.扶持标准: 为了吸引省外货源向厦门港集聚,对在厦门港进出口的省外集装箱重箱运量超过1000标箱的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采取阶梯式补贴模式: 1-1000标箱按1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1001-2000标箱按150元/TEU的标准 给予补贴,2001标箱及以上部分按20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扶持对象: 重点货代企业或货主企业。

  (五)内支线业务扶持

  为鼓励干线与支线航企继续构建以厦门港为中心的支线服务网络,加密省内支线航班,积极拓展新支线,加大跨省支线投入,进一步延伸厦门港的海向腹地。

  1.继续扶持支线运营企业

  (1)扶持标准: 2022-2024年,继续加大内支线扶持力度, 即对外贸内支线运量按超额累进方式给予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①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大于1万TEU(含1万TEU) 以上不足10万TEU,存量部分10元/TEU,增量部分20元/TEU;

  ②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大于10万TEU(含 10 万 TEU)以上不足20万TEU,存量部分10元/TEU,增量部分30元/TEU;

  ③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大于20万TEU(含 20 万TEU)以上,存量部分20元/TEU,增量部分100元/TEU。

  (2)扶持对象: 内支线运营公司的整体控股经营人或者运营商。

  (3)其他条件:

  当年完成内支线中转运量低于1万TEU的企业不享受扶持。

  2.干线船东外贸内支线运量扶持

  (1)扶持标准:

  对2022-2024年在厦门港开展外贸集装箱内支线中转业务并取得明显增长的干线航企给予奖励,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①当年内支中转(指箱主,下同)运量增量超过5000TEU(含5000TEU),运量存量奖励5元/TEU,运量增量奖励 40 元/TEU;

  ②当年内支中转运量增量超过2万TEU(含2万TEU),运量存量奖励10元/TEU,运量增量奖励50元/TEU;

  ③当年内支中转运量增量超过4万TEU(含4万TEU),运量存量奖励15元/TEU,运量增量奖励70元/TEU;

  (2)扶持对象: 内支中转箱的干线承运人。

  (3)其他条件: 当年完成内支中转运量增量低于5000TEU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三、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特殊贡献扶持

  对2022-2024年厦门港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航运 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经营团队给予特殊贡献扶持。

  (一)扶持标准:

  1.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30万TEU(含230万 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5%(含5%)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2.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20万TEU(含 220万 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5%(含5%)以上的 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3.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TEU(含 15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含 6%)以上的 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0万TEU(含 11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含6%)以上的航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每年在厦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 TEU(含 80万TEU)及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含8%)以上的航 运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扶持对象:航运企业在厦注册的办事处或分公司。

  四、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巩固厦门港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及内贸区域枢纽港地位,加大力度构建便捷、高效、绿色的"蓝色公路"枢纽 支撑服务体系,确保厦门港水路中转业务的顺畅流转,为航运企业提供免费的"蓝色公路"服务,打造公共服务平台,2022-2024年继续支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一)扶持标准:

  1.每年"蓝色公路"扶持箱量原则控制在50万标箱以内。

  2.按箱量给予115元/TEU扶持。

  (二)扶持对象: 开展"蓝色公路"服务的航运企业

  五、政策适用范围及经费预算

  (一)政策适用范围: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的港口企业、挂靠在厦门港的集装箱航运企业、经厦门港进出口的物流企业、货代企业、货主企业。

  (二)扶持资金纳入厦门港口管理局年度预算,实施预算 总控,每年不超过2.5亿元;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扶持效应,缓解码头企业压力,对第一项"鼓励外贸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 展集装箱业务"与第四项“扶持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  的扶持资金均采取前三季度预拨付方式,对第一项中的外贸集 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每季度预拨付共计700万元;对第四 项'蓝色公路'枢纽支撑服务体系扶持项目每季度预拨付1500 万元,其他扶持项目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度结算一次。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需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厦门 港口管理局申报,厦门港口管理局初审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

  (四)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其他

  (一)对当年出现重大事项调整的项目,集装箱码头企业 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提出"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申请,会同厦 门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领导,对扶持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二)政策执行期间,若宏观政策对扶持政策有影响的,扶持政策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上述扶持与奖励中,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2个及以 上档次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只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扶持或奖励。

  (四)上述各项扶持政策,若申请企业上一年度的业务基数为0,则按相应项目最低档次的存量标准进行奖励。

  (五)对于2022-2024年度有重组合并的航运企业,需提 供重组合并的相关法律文件,且2022-2024年的数据统计日期 均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一年度基数以各重组企业 的总和作为存量来判断重组后企业下一年度的增量;即若 A 和B重组为C,2021年以A+B的业务量作为基数考核 2022 年C的增量。

  八、政策执行期

  本政策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3年,即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