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0年版)》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述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府〔2017〕41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一、厦门市城镇土地级别划分
(一)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土地级别划分
级别 | 区段范围 |
一级 Ⅰ | 包含思明区、湖里区共一个地价区段 |
思明区、湖里区:同益码头—湖滨北路—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嘉禾路—园山南路—禾山路—仙岳路—成功大道—枋湖北二路—钟宅路—环岛干道—枋钟路—环岛东路—五通码头至香山游艇码头海岸线—环岛南路(含椰风寨-黄厝-白石炮台遗址)—演武大桥—鹭江道(含海岸线)—西堤路(含海岸线)—海湾公园—同益码头(不含万石山风景区界线的万石岩—警备区一带、鸿山公园、五老峰一侧—曾厝垵—白石炮台遗址北侧—环岛干道—云顶隧道黄厝隧道口—城市职业学院一侧—云顶岩、梧村山—火车站南广场—紫竹林寺—东坪山路、文屏路两侧)。 | |
二级 Ⅱ | 包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共三个地价区段 |
湖里区:同益码头—湖滨北路—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嘉禾路—园山南路—禾山路—仙岳路—成功大道—枋湖北二路—钟宅路—环岛干道—枋钟路—成功大道—殿前六路—高殿路—长岸路—海沧大桥—海岸线—同益码头; 思明区:万石山风景区界线的万石岩—警备区一带、鸿山公园、五老峰一侧—曾厝垵—白石炮台遗址北侧—环岛干道—云顶隧道黄厝隧道口—城市职业学院一侧—云顶岩、梧村山—火车站南广场—紫竹林寺—东坪山路、文屏路两侧; 思明区:鼓浪屿。 | |
海沧区:海沧大桥—海虹路—马青路—海景路—南海三路—海景东路—未来橙堡一期西侧—海景北二路—海景东五路—角嵩路—兴港路—建港路—嵩屿码头—海沧大道(含海岸线)—海沧大桥。 | |
集美区:杏林南路—杏林北路—杏锦路—海翔大道—集美大道—同集南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滨海西大道(含海岸线)—集美大桥南侧海岸线—厦门大桥西侧海岸线—集杏海堤—杏林大桥南侧海岸线—杏滨路—杏林南路。 | |
三级 Ⅲ | 包含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共五个地价区段 |
湖里区:海沧大桥—长岸路—高殿路—殿前六路—成功大道—枋钟路—高崎道至象屿保税区海岸线—海沧大桥。 | |
海沧区:海沧大桥—海虹路—马青路—海景路与马青路交叉口北侧至蔡尖尾山脊南侧—蔡尖尾山脊南侧—新娘山山脊东南侧—岩坑水库—翁角路—霞光路—霞光北路—新阳北路—新景路—新景西路—海新路—后祥路—孚莲路—海翔大道—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马銮湾南侧海岸线—新阳大桥—海岸线—海沧大桥。 | |
集美区:杏林南路—铁路—海翔大道—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马銮湾北侧海岸线—西滨路—杏林南路; 集美区:海翔大道—杏锦路—G15沈海高速—天水路—圣岩路—S30厦沙高速—珩圣路—学院路—天马路—华陵路—G15沈海高速连接线—集美大道—海翔大道。 | |
同安区:阳翟二路—滨海西大道(含西溪)—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轮山路—梵天寺西侧—大轮山西侧—东山村东侧—同安大道—汀溪—西溪—溪声路—银湖西路—银湖西路与华诚三路交叉口至凤岭路东侧—凤岭路—二环西路—新民派出所西侧—新民大道—双祥路—霞煌路—双富路—霞辉路—阳翟二路; 同安区:同安区与集美区交界线—海岸线—丙洲岛—海岸线—西洲路—滨海西大道—海翔大道—滨海西大道西侧200米—同安区与集美区交界线。 | |
翔安区:翔安大道—G15沈海高速—舫山北二路—舫山南二路—舫阳西路—巷南路—翔安东路—翔安南路—洪钟大道—蓬莱路—新澳路—滨海东大道—翔安大道。 | |
四级 Ⅳ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共四个地价区段 |
海沧区:海景路—海景路与马青路交叉口北侧至蔡尖尾山脊南侧—蔡尖尾山脊南侧—新娘山山脊东南侧—岩坑水库—翁角路—霞光路—霞光北路—新阳北路—新景路—新景西路—海新路—后祥路—孚莲路—文圃山—厦漳交界线—海岸线—嵩屿码头—建港路—兴港路—角嵩路—海景东五路—海景北二路—未来橙堡一期西侧—海景东路—南海三路—海景路。 | |
集美区:杏林北路—杏锦路—G15沈海高速—灌口南路南段规划路—海翔大道—铁路—杏林北路; 集美区:同集南路—同安区与集美区交界线—天马山福泽园—天马路—华陵路—G15沈海高速连接线—集美大道—同集南路。 | |
同安区:同安区与集美区交界线—滨海西大道西侧200米—海翔大道—滨海西大道—西洲路—丙洲大桥—海岸线—滨海东大道—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铁路—西柯街—西洲路—海翔大道—同集中路—同集南路—同安区与集美区交界线。 | |
翔安区:翔安北路—滨海东大道—火炬大桥—海岸线—翔安东路—翔安南路—洪钟大道—蓬莱路—新澳路—滨海东大道—翔安大道—翔安北路。 | |
五级 Ⅴ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共四个地价区段 |
海沧区:海翔大道—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东孚大道—G15沈海高速—厦漳交界线—文圃山—孚莲路—海翔大道。 | |
集美区:海翔大道—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灌口大道—环美北路—新G324—X416—苎溪路—天水路—G15沈海高速—灌口南路南段规划路—海翔大道。 | |
同安区:同安大道—朝元路东侧500米处—泉天下项目东侧—汀溪水库进场道路—朝元路—翠丰项目北侧规划道路—翠丰项目西侧规划道路—汀溪镇至路下村路—路下村至田洋村道路—西溪—同安大道; 同安区:溪声路—银湖西路—银湖西路与华诚三路交叉口至凤岭路东侧—凤岭路—二环西路(新民派出所西侧)—新民大道—双祥路—霞煌路—双富路—霞辉路—阳翟二路—滨海西大道(不含西溪)—环城南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轮山路—梵天寺东侧—大轮山东侧—埔地村、坪山村、新厝村、宋南村南侧、垵炉村东侧—五显路—布塘中路—郭山村东侧—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铁路—西柯街—西洲路—海翔大道—同集中路—同集南路—同安区与集美区交界线—天马山、禹洲大学城、黄金工业园沿山西北侧—凯歌高尔夫球场西侧—海翔大道—美禾十路—美禾十一路—同安大道—同安大道北段规划路—溪声路。 | |
翔安区:翔安北路—滨海东大道—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洪塘东路—新圩路—山岬路—龙新路—新霞南路—新G324—G15沈海高速厦泉交界线—小盈岭山脊北侧、民安大道南侧500米—锦田路—九溪—翔安南路—厦大翔安校区外环路—沙美路—翔安南路—厦泉交界线—海岸线—翔安东路—巷南路—舫阳西路—舫山北二路—舫山南二路—G15沈海高速—翔安大道—翔安北路; 翔安区:大嶝岛、小嶝岛。 | |
六级 Ⅵ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共四个地价区段 |
海沧区:除二-五级以外的其它区域; 集美区:除二-五级以外的其它区域; 同安区:除三-五级以外的其它区域; 翔安区:除三-五级以外的其它区域。 |
(二)商服用地(商业)土地级别划分
级别 | 区段范围 |
一级 Ⅰ | 包含思明区A1、B1、C1共三个地价区段 |
A1:轮渡码头—海岸线—福州路(海底世界西北侧道路)—鼓新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海岸线(美华浴场、港仔后浴场、大德记浴场、覆鼎浴场)—轮渡码头; B1: 厦禾路—故宫路—先锋营街—新华路—镇海路—海岸线—厦禾路; C1:湖滨南路—天湖路—白鹭洲路—湖滨南路—湖明路—槟榔路—莲岳路—莲花南路—铁路—东坪山路—万石山风景区界线(火车站南广场、紫竹林寺)—铁路—后埭溪路—厦禾路—湖滨西路—湖滨南路。 | |
二级 Ⅱ | 包含思明区、湖里区B2、C2、C3、D1、D2共五个地价区段 |
B2: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虎园路—钟鼓山隧道洞口—万石山风景区界线(警备区一带、鸿山公园、五老峰一侧)—芙蓉隧道—厦大校园路—厦大白城校门—海岸线—镇海路—新华路—先锋营街—故宫路—厦禾路; C2: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狐尾山麓东南侧、观音山小区—体育路—湖滨东路—湖滨北路—莲岳路—槟榔路—湖明路—湖滨南路—白鹭洲路—天湖路—湖滨南路—湖滨西路—厦禾路—海岸线—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 C3:嘉禾路—莲岳路—湖滨北路—湖滨东路—体育路—观音山小区外侧—狐尾山麓东南侧—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嘉禾路; D1:嘉禾路—SM一期北侧—兴山路—仙岳路—铁路—莲花南路—嘉禾路; D2:(1)枋湖南路—金尚路—吕岭路—铁路—枋湖南路; (2)铁路—莲前西路北侧200米处—环岛干道—文兴东路—前埔南区外侧—前埔南路—文兴西路—前埔西路—莲前路南侧200米处—东浦路(红星安华小区东侧)—万石山风景区界线(梧村山—东坪山路二侧)—火车站南广场外侧—铁路。 | |
三级 Ⅲ | 包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A2、B3、C4、D3、D4、E1、E2、F3、H1、J1杏、J1集、T1共十二个地价区段 |
思明区、湖里区: A2:鼓浪屿除A1以外的其他区域; B3:除B1—B2以外的其它区域; C4:除C1—C3以外的其它区域; D3:枋湖北二路—云顶北路—仙岳路—金泰路—吕岭路—环岛干道—莲前路北侧200米处—铁路—吕岭路—金尚路—枋湖南路—铁路—枋湖北二路; D4:枋湖北二路—钟宅路—环岛干道—吕岭路—金泰路—仙岳路—云顶北路—枋湖北二路; E1:长岸路—南山西路—南山路—嘉禾路—SM一期北侧—兴山路—仙岳路—铁路—成功大道—殿前六路—高殿路—长岸路; E2:南山路—嘉禾路—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仙岳路—长岸路; F3:白石炮台遗址—海岸线—胡里山炮台—白城人行天桥—厦大白城校门—厦大校园路—芙蓉隧道—万石山风景区界线南侧—曾山西侧—曾山南侧—白石炮台遗址。 | |
海沧区: H1:海岸线—沿海沧隧道一线至海沧大道—岩坑水库—新娘山东南侧—蔡尖尾山南侧—青年水库—中沧东路—南海路—南海三路—未来橙堡一期西侧—海景北二路—海景东三路—角嵩路—原海沧动物园园区东侧—建港路—海岸线。 | |
三级 Ⅲ | 集美区: J1杏:杏林大桥沿海岸线至新阳大桥—西滨路—鹰厦铁路—杏林大桥; J1集:海凤路—浔江北路—浔江路—海岸线—厦门大桥—海岸线—沈海高速公路连接线—银江路(万达商业广场)—同集南路—海凤路。 |
同安区: T1:环城北路—环城东路—东桥—东溪—东西溪—银湖桥—银湖中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 | |
四级 Ⅳ | 包含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E3、E4、D5、F1、F2、J2、T2、X1共八个地价区段 |
思明区、湖里区: E3:枋钟路—环岛干道—钟宅路—枋湖北二路—铁路—嘉禾路—成功大道—枋钟路; E4:海沧大桥—东渡路—长岸路—高殿路—殿前六路—成功大道—枋钟路—海岸线—海沧大桥; D5:除D1—D4以外的其它区域; F1:文兴东路—会展南路—海岸线—白石炮台遗址—曾山东侧—万石山风景区界线(景州乐园—黄厝—城市职业学院一侧)—源泉山庄南侧道路—特殊教育学校南侧道路—城市职业学院西侧—城市职业学院北侧道路—前埔南区外侧—文兴东路; F2:会展南路—环岛干道—枋钟路—环岛东路—海岸线—会展南路。 | |
集美区: J2:(1)集美大道—沈海高速公路连接线(含园博苑、杏林湾水库)—集杏海堤—鹰厦铁路—杏林北路—杏锦路—沈海高速公路—集美大道; (2)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海岸线—浔江路—浔江北路—海凤路—同集南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 | |
同安区: T2:同安大道—大轮山—梵天寺—环城北路—西溪(新西桥)—环城西路—沿银湖西路向东—银湖中路—银湖大桥—东溪—东桥—环城东路—环城南路—双溪大桥—西溪—阳翟二路—霞辉路—双富路—霞煌路—双祥路—新民大道—新民派出所——凤岭路—凤岗小学—航空祥郡西侧—溪声路—同安大道。 | |
翔安区: X1:翔安大道—巷北路(原324国道)—舫山北二路—翔安北路—翔安大道。 | |
五级 Ⅴ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H2、H3、H4、H5、J3、J4、J5、J6、T3、T4、T5、X2、X3、X4 共十四个地价区段 |
海沧区: H2:海岸线—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海翔大道—孚莲路—后祥路—海新路—新景西路—新景路—新阳北路—霞阳南路—霞光北路—霞光路—翁角路—新娘山山脊北侧—岩坑水库—海沧大道—海沧隧道一线—海岸线; H3:沿着蔡尖尾山脊南侧—厦漳交界线—厦成高速连接线向东—南海路—中沧东路—青年水库—蔡尖尾山脊南侧; H4:嵩屿码头—建港路—京口岩小区沿线至海景东三路北—未来橙堡小区南侧—南海三路—南海路—沿厦成高速连接线向西至厦漳交界线一线以南至海岸线; H5:蔡尖尾山脊北侧—厦成高速—孚莲路—后祥路—海新路—新景西路—新景路—新阳北路—霞阳南路—霞光路—翁角路—新阳大桥延长段—蔡尖尾山脊北侧。 | |
集美区: J3:(1)厦沙高速公路—厦门沈海高速连接线—集美大道—沈海高速公路—天水路—圣岩路—墩上—厦沙高速公路; (2)西滨路—海岸线—集美区与海沧区交界线—海翔大道—西滨路; J4:沈海高速公路—杏锦路—杏林北路—鹰厦铁路(集灌路)—西滨路—海翔大道—浦林村—官林头立交—沈海高速公路; J5: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集南路—银江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厦沙高速公路—沈海高速公路至大帽山隧道口—天马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 J6:沈海高速公路—天水路—仑上山西南侧规划路—沿苎溪路至苎溪桥—山仔水库南侧—沿文山、双岭、田头、坑内建设中的规划路道至灌口大道—灌口大道—集美区与海沧区交界线—海翔大道—浦林村—官林头立交—沈海高速公路。 | |
同安区: T3:环城南路(烧灰至东宅)—同安东路(东宅至石浔段)—规划路—国道324复线—同集北路—环城南路; T4:同安大道—溪声路—航空祥郡西侧—凤岗小学—凤岭路—新民派出所—新民大道—双祥路—霞煌路—双富路霞辉路—同集北路—国道324复线—翔安区与同安区交界线—高速公路—西柯街—西洲路—官浔溪路—同集中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高速公路—同安大道; T5:西柯街—高速公路—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丙洲岛东侧岸线—环东海域岸线—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集南路—同集中路—官浔溪—西洲路—西柯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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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Ⅴ | 翔安区: X2:大嶝岛、小嶝岛; X3:海翔大道—翔安大道—翔安南路—海岸线—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处—滨海东大道—翔安北路—翔安西路—海翔大道; X4:海翔大道—马头山路—九溪—翔安南路—泉厦交界线—海岸线—翔安南路—翔安大道—海翔大道。 |
六级 Ⅵ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H6、H7、J7、T6、T7、X5、X6、X7共八个地价区段 |
海沧区: H6:鹰厦铁路—漳厦交界线—厦成高速—孚莲路—鹰厦铁路; H7:厦漳交界线—鹰厦铁路—孚莲路—海翔大道—海沧区集美区交界线—厦漳交界线。 | |
集美区: J7:除J1—J6以外的其它区域。 | |
同安区: T6:(1)同翔大道—同南路(同翔大道至汀溪镇)东侧500米处—泉天下项目东侧—汀溪水库进场道路—同南公路—翠丰项目一期北侧规划道路—翠丰项目一期西侧规划道路—汀溪镇至路下村路—路下村至田洋村道路—西溪—同翔大道(西溪至大轮山段); (2)大轮山—轮山路—环城东路—324国道—同安东路(东宅至石浔段)—规划路—国道324复线—翔安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翔大道(三忠至布塘段)—规划路—同新路(布塘至下峰段)—同安东路延伸段—同翔大道(宋宅至大轮山段)—规划路—大轮山(含汀溪镇、五显镇、洪塘镇); T7:除T1—T6以外的其它区域。 | |
翔安区: X5:滨海东大道—翔安北路—翔安西路—海翔大道—九溪—沈海高速—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滨海东大道(X1除外); X6:(1)翔安南路—444县道—九溪—海翔大道—九溪—443县道(八一路)—海翔大道—泉厦交界线—翔安南路; (2)沈海高速—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纵一路—新圩路—山岬路—413县道—324国道(新)—沈海高速; X7:除X1—X6以外的其他区域。 |
(三)商服用地(办公、酒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教育)、住宅用地(租赁住宅)土地级别划分
级别 | 区段范围 |
一级 Ⅰ | 包含思明区A1、B1、B2、C1、C2、C3、C4、D1共八个区段 |
A1:轮渡码头—海岸线—福州路(海底世界西北侧道路)—鼓新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海岸线(美华浴场、港仔后浴场、大德记浴场、覆鼎浴场)—轮渡码头; B1: 厦禾路—故宫路—先锋营街—新华路—镇海路—海岸线—厦禾路; B2: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虎园路—钟鼓山隧道洞口—万石山风景区界线(警备区一带、鸿山公园、五老峰一侧)—芙蓉隧道—厦大校园路—厦大白城校门—海岸线—镇海路—新华路—先锋营街—故宫路—厦禾路; C1:湖滨南路—天湖路—白鹭洲路—湖滨南路—湖明路—槟榔路—莲岳路—莲花南路—铁路—东坪山路—万石山风景区界线(火车站南广场、紫竹林寺)—铁路—后埭溪路—厦禾路—湖滨西路—湖滨南路; C2: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狐尾山麓东南侧、观音山小区—体育路—湖滨东路—湖滨北路—莲岳路—槟榔路—湖明路—湖滨南路—白鹭洲路—天湖路—湖滨南路—湖滨西路—厦禾路—海岸线—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 C3:嘉禾路—莲岳路—湖滨北路—湖滨东路—体育路—观音山小区外侧—狐尾山麓东南侧—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嘉禾路; C4:除C1—C3以外的其它区域; D1:嘉禾路—SM一期北侧—兴山路—仙岳路—铁路—莲花南路—嘉禾路。 | |
二级 Ⅱ | 包含思明区、湖里区A2、B3、D2、D3、D4、E1、E3、E4、F1、F2、F3共十一个区段 |
A2:鼓浪屿除A1以外的其他区域; B3:除B1—B2以外的其它区域; D2:(1)枋湖南路—金尚路—吕岭路—铁路—枋湖南路; (2)铁路—莲前西路北侧200米处—环岛干道—文兴东路—前埔南区外侧—前埔南路—文兴西路—前埔西路—莲前路南侧200米处—东浦路(红星安华小区东侧)—万石山风景区界线(梧村山—东坪山路二侧)—火车站南广场外侧—铁路; D3:枋湖北二路—云顶北路—仙岳路—金泰路—吕岭路—环岛干道—莲前路北侧200米处—铁路—吕岭路—金尚路—枋湖南路—铁路—枋湖北二路; D4:枋湖北二路—钟宅路—环岛干道—吕岭路—金泰路—仙岳路—云顶北路—枋湖北二路; E1:长岸路—南山西路—南山路—嘉禾路—SM一期北侧—兴山路—仙岳路—铁路—成功大道—殿前六路—高殿路—长岸路; E3:枋钟路—环岛干道—钟宅路—枋湖北二路—铁路—嘉禾路—成功大道—枋钟路; E4:海沧大桥—东渡路—长岸路—高殿路—殿前六路—成功大道—枋钟路—海岸线—海沧大桥; F1:文兴东路—会展南路—海岸线—白石炮台遗址—曾山东侧—万石山风景区界线(景州乐园—黄厝—城市职业学院一侧)—源泉山庄南侧道路—特殊教育学校南侧道路—城市职业学院西侧—城市职业学院北侧道路—前埔南区外侧—文兴东路; F2:会展南路—环岛干道—枋钟路—环岛东路—海岸线—会展南路; F3:白石炮台遗址—海岸线—胡里山炮台—白城人行天桥—厦大白城校门—厦大校园路—芙蓉隧道—万石山风景区界线南侧—曾山西侧—曾山南侧—白石炮台遗址。 | |
三级 Ⅲ | 包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E2、D5、H1、H2、J1杏、J1集、J2、J3共八个区段 |
思明区、湖里区: E2:南山路—嘉禾路—思明区与湖里区交界线—仙岳路—长岸路; D5:除D1—D4以外的其它区域。 | |
海沧区: H1:海岸线—沿海沧隧道一线至海沧大道—岩坑水库—新娘山东南侧—蔡尖尾山南侧—青年水库—中沧东路—南海路—南海三路—未来橙堡一期西侧—海景北二路—海景东三路—角嵩路—原海沧动物园园区东侧—建港路—海岸线; H2:海岸线—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海翔大道—孚莲路—后祥路—海新路—新景西路—新景路—新阳北路—霞阳南路—霞光北路—霞光路—翁角路—新娘山山脊北侧—岩坑水库—海沧大道—海沧隧道一线—海岸线。 | |
集美区: J1杏:杏林大桥沿海岸线至新阳大桥—西滨路—鹰厦铁路(集灌路)—杏林大桥; J1集:海凤路—浔江北路—浔江路—海岸线—厦门大桥—海岸线—沈海高速公路连接线—银江路(万达商业广场)—同集南路—海凤路; J2:(1)集美大道—沈海高速公路连接线(含园博苑、杏林湾水库)—集杏海堤—鹰厦铁路(集灌路)—杏林北路—杏锦路—沈海高速公路—集美大道; (2)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海岸线—浔江路—浔江北路—海凤路—同集南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 J3:(1)厦沙高速公路—厦门沈海高速连接线—集美大道—沈海高速公路—天水路—圣岩路—墩上—厦沙高速公路; (2)西滨路—海岸线—集美区与海沧区交界线—海翔大道—西滨路。 | |
四级 Ⅳ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H3、H5、J4、J5、T1、T5、X1、X4共八个区段 |
海沧区: H3:沿着蔡尖尾山脊南侧—厦漳交界线—厦成高速连接线向东—南海路—中沧东路—青年水库—蔡尖尾山脊南侧; H5:蔡尖尾山脊北侧—厦成高速—孚莲路—后祥路—海新路—新景西路—新景路—新阳北路—霞阳南路—霞光路—翁角路—新阳大桥延长段—蔡尖尾山脊北侧。 | |
集美区: J4:沈海高速公路—杏锦路—杏林北路—鹰厦铁路(集灌路)—西滨路—海翔大道—浦林村—官林头立交—沈海高速公路; J5: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集南路—银江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厦沙高速公路—沈海高速公路至大帽山隧道口—天马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 | |
同安区: T1:环城北路—环城东路—东桥—东溪—东西溪—银湖桥—银湖中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 T5:西柯街—高速铁路—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丙洲岛东侧岸线—环东海域岸线—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集南路—同集中路—官浔溪—西洲路—西柯街。 | |
翔安区: X1:翔安大道—巷北路(原324国道)—舫山北二路—翔安北路—翔安大道; X4:海翔大道—马头山路—九溪—翔安南路—泉厦交界线—海岸线—翔安南路—翔安大道—海翔大道。 | |
五级 Ⅴ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包含H4、H6、J6、T2、T4、X2、X3、X5共八个区段 |
海沧区: H4:嵩屿码头—建港路向西—京口岩小区沿线至海景东三路北—未来橙堡小区南侧—南海三路向西—南海路向南—沿厦成高速连接线向西至厦漳交界线一线以南至海岸线; H6:鹰厦铁路—漳厦交界线—厦成高速—孚莲路—鹰厦铁路。 | |
集美区: J6:沈海高速公路—天水路—仑上山西南侧规划路—沿苎溪路至苎溪桥—山仔水库南侧—沿文山、双岭、田头、坑内建设中的规划路道至灌口大道—灌口大道—集美区与海沧区交界线—海翔大道—浦林村—官林头立交—沈海高速公路。 | |
同安区: T2:同安大道—大轮山—梵天寺—环城北路—西溪(新西桥)—环城西路—沿银湖西路向东—银湖中路—银湖大桥—东溪—东桥—环城东路—环城南路—双溪大桥—西溪—阳翟二路—霞辉路—双富路—霞煌路—双祥路—新民大道—新民派出所——凤岭路—凤岗小学—航空祥郡西侧—溪声路—同安大道; T4:同安大道—溪声路—航空祥郡西侧—凤岗小学—凤岭路—新民派出所—新民大道—双祥路—霞煌路—双富路霞辉路—同集北路—国道324复线—翔安区与同安区交界线—高速公路—西柯街—西洲路—官浔溪路—同集中路—集美区与同安区交界线—高速公路—同安大道。 | |
翔安区: X2:大嶝岛、小嶝岛; X3:海翔大道—翔安大道—翔安南路—海岸线—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处—滨海东大道—翔安北路—翔安西路—海翔大道; X5:滨海东大道—翔安北路—翔安西路—海翔大道—九溪—沈海高速—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滨海东大道(X1除外)。 | |
六级 Ⅵ | 包含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H7、J7、T3、T6、T7、X6、X7共七个地价区段 |
海沧区: H7:厦漳交界线—鹰厦铁路—孚莲路—海翔大道—海沧区与集美区交界线—厦漳交界线。 | |
集美区: J7:除J1—J6以外的其它区域。 | |
同安区: T3:环城南路(烧灰至东宅)—同安东路(东宅至石浔段)—规划路—国道324复线—同集北路—环城南路; T6:(1)同翔大道—同南路(同翔大道至汀溪镇)东侧500米处—泉天下项目东侧—汀溪水库进场道路—同南公路—翠丰项目一期北侧规划道路—翠丰项目一期西侧规划道路—汀溪镇至路下村路—路下村至田洋村道路—西溪—同翔大道(西溪至大轮山段); (2)大轮山—轮山路—环城东路—324国道—同安东路(东宅至石浔段)—规划路—国道324复线—翔安区与同安区交界线—同翔大道(三忠至布塘段)—规划路—同新路(布塘至下峰段)—同安东路延伸段—同翔大道(宋宅至大轮山段)—规划路—大轮山(含汀溪镇、五显镇、洪塘镇); T7:除T1—T6以外的其它区域。 | |
翔安区: X6:(1)翔安南路—444县道—九溪—海翔大道—九溪—443县道(八一路)—海翔大道—泉厦交界线—翔安南路; (2)沈海高速—同安区与翔安区交界线—纵一路—新圩路—山岬路—413县道—324国道(新)—沈海高速; X7:除X1—X6以外的其他区域。 |
(四)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商服用地(娱乐会展、软件及研发)土地级别划分
级别 | 区段范围 |
一级Ⅰ | 思明区、湖里区 |
二级Ⅱ | 海沧区、集美区 |
三级Ⅲ | 同安区、翔安区 |
二、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一)住宅用地(商品住宅)
级别 | 地价区段 | 住宅用地(商品住宅) |
一级I | I思明、湖里 | 19500 |
二级II | II思明、湖里 | 15000 |
II海沧、集美 | 12500 | |
三级III | III思明、湖里 | 12500 |
III海沧 | 11000 | |
III集美 | 10500 | |
III同安 | 9000 | |
III翔安 | 9500 | |
四级IV | IV海沧、IV集美 IV同安、IV翔安 | 8000 |
五级V | V海沧、V集美 V同安、V翔安 | 7000 |
六级VI | VI海沧、VI集美 VI同安、VI翔安 | 6000 |
(二)商服用地(商业、办公)
商服用地(商业) | 商服用地(办公) | ||||
级别 | 地价区段 | 基准地价 | 级别 | 地价区段 | 基准地价 |
一级Ⅰ | B1 | 18000 | 一级Ⅰ | C2 | 5000 |
C1 | 14000 | D1 | 4500 | ||
A1 | 14000 | C1 | 4500 | ||
D1 | 13000 | B1 | 4300 | ||
二级Ⅱ | B2 | 12000 | B2 | 4000 | |
C2 | 12500 | A1 | 3900 | ||
C3 | 11000 | C4 | 3800 | ||
D2 | 10000 | C3 | 3800 | ||
三级Ⅲ | A2 | 8500 | 二级Ⅱ | F2 | 3300 |
E1 | 7500 | B3 | 3300 | ||
C4 | 8000 | F3 | 3200 | ||
J1杏 | 7000 | D2 | 3200 | ||
J1集 | 7000 | F1 | 3100 | ||
D3 | 7500 | E4 | 3000 | ||
H1 | 7000 | D4 | 2800 | ||
F3 | 7000 | E1 | 2700 | ||
E2 | 7000 | D3 | 2700 | ||
B3 | 7000 | E3 | 2700 | ||
D4 | 7000 | 三级Ⅲ | H1 | 2500 | |
T1 | 6500 | J1杏 | 2400 | ||
四级Ⅳ | F2 | 6500 | J1集 | 2400 | |
E4 | 6000 | A2 | 2400 | ||
F1 | 6000 | J2 | 2300 | ||
D5 | 6000 | E2 | 2300 | ||
E3 | 6000 | D5 | 2200 | ||
X1 | 5800 | H2 | 2000 | ||
J2 | 5500 | J3 | 2000 | ||
T2 | 5500 | 四级Ⅳ | H5 | 1750 | |
五级Ⅴ | J5 | 5300 | X1 | 1700 | |
J4 | 5000 | T1 | 1650 | ||
H2 | 5000 | J5 | 1650 | ||
H5 | 4500 | T5 | 1600 | ||
H3 | 4000 | J4 | 1600 | ||
H4 | 4000 | X4 | 1500 | ||
J3 | 4000 | H3 | 1500 | ||
X2 | 4000 | 五级Ⅴ | X2 | 1450 | |
T5 | 3600 | X3 | 1400 | ||
X3 | 3500 | H4 | 1400 | ||
J6 | 3500 | H6 | 1350 | ||
T4 | 3300 | T4 | 1300 | ||
T3 | 3200 | T2 | 1300 | ||
X4 | 3000 | X5 | 1200 | ||
六级Ⅵ | H6 | 3000 | J6 | 1200 | |
H7 | 3000 | 六级Ⅵ | H7 | 1200 | |
T6 | 2800 | X6 | 1000 | ||
X5 | 2500 | T6 | 1000 | ||
X6 | 2400 | T3 | 1000 | ||
J7 | 2000 | J7 | 1000 | ||
T7 | 2000 | X7 | 800 | ||
X7 | 2000 | T7 | 800 |
(三)工矿仓储用地
级别 | 地价区段 | 工矿仓储用地 |
一级Ⅰ | 思明区、湖里区 | 1000 |
二级Ⅱ | 集美区、海沧区 | 550 |
三级Ⅲ | 同安区、翔安区 | 400 |
(四)其他土地用途基准地价参照标准
土地用途 | 参照基准地价类型 | 用途修正系数 |
住宅用地(租赁住宅) | 办公 | 1.25 |
商服用地(酒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 | 办公 | 0.7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教育) | 办公 | 0.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文化体育)、商服用地(娱乐会展)、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 | 工业 | 1.2 |
商服用地(软件及研发) | 工业 | 1.5 |
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 | 工业 | 0.6 |
三、基准地价内涵
(一)本文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五通一平”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娱乐会展)、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租赁住宅)、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在2019年7月1日为基准日的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二)本表格中的价格为法定最高年限,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租赁住宅)在容积率为2.5时的楼面价格,商服用地(办公、酒店)在容积率为3时的楼面价格,商服用地(商业)为首层楼面价格,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在容积率为2时的楼面价格,商服用地(娱乐会展、软件及研发)、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为地面价格。
(三)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娱乐会展)40年、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租赁住宅)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40年、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40年、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40年(非独立供地的停车场按宗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确定)。
四、土地用途内涵
土地用途 | 二级分类 | 适用的建筑功能 |
商服用地 (商业) | 0501零售商业用地 | 用于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
0502批发市场用地 | 用于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不含农产品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初级产品的批发市场用地。 | |
0503餐饮用地 | 用于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
0506娱乐用地 (配套娱乐) | 用于电影院、网吧、游戏场、中小型剧场、中小型音乐厅用地。 | |
0507其他商服用地 | 用于除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网点、教育培训,以及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 | |
商服用地 (办公) | 0505商务金融用地 (办公) | 用于商务服务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用地。 |
商服用地 (酒店) | 0504旅馆用地 | 用于宾馆、旅馆、招待所、酒店及为酒店配套的会议中心、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 |
商服用地 (软件及研发) | 0505商务金融用地 (软件及研发) | 用于科技研发用地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研发类项目用地,包括: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及嵌入式系统设计等研发设计类项目用地;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及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服务类项目用地(其中属于通讯设施、数据中心等以设备存放为主,非研发类用地除外);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数字新媒体等文化创意类项目用地;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项目用地。 |
商服用地 (娱乐会展) | 0506娱乐用地 (演艺娱乐) | 用于影视城、大型文化演艺用地、大型音乐厅、大型剧院,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容积率较低、占地面积大独立占地的设施用地。 |
0507 其他商服用地 (会展中心) | 用于独立占地的包括会议、展览及附属建筑的会展中心用地。 | |
住宅用地 (商品住宅) | 0701城镇住宅 (商品住宅) | 用于普通住宅、公寓及低密度住宅等用地。 |
住宅用地 (租赁住宅) | 0701城镇住宅 (租赁住宅) | 用于只能出租不能分割销售,需办理整体产权的住宅用地。 |
工矿仓储 用地 | 0601工业用地 | 用于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及工业仓储用地;为居民及工业配套的水、电、气生产场所、变电站等用地;属于通讯设施、数据中心等以设备存放为主,非研发类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教育) | 0803教育用地 | 用于各类营利性教育用地,包括营利性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学前教育等项目。 |
0805医疗卫生用地 | 用于营利性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用地。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 | 0806社会福利用地 (养老服务) | 用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 | 0807文化设施用地 | 用于博物馆、科技馆等文化设施用地。 |
0808体育用地 | 用于营利性大型体育馆和大型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 |
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 | 1008港口码头用地 | 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 | 1005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停车场) | 用于单独供地,办理整体产权并自持一定年限的停车场项目。 |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明确出让宗地地价的确定原则。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和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的最低地价计算原则;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资源规划部门具体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费用征收管理,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包括计价并通知缴款)。
第四条 资源规划部门应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基准地价修正值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娱乐会展)、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租赁住宅)、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2019年7月1日为基准日且按法定最高年限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六条 本规定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商业办公自持修正系数、软件及研发自持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非营利性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
第七条 容积率修正系数指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租赁住宅)、商服用地(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在不同容积率状态下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一)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租赁住宅)
容积率 | 修正系数 |
<1.4 | 1.7647/容积率 |
1.4≤容积率≤3.0 | -0.2353×容积率+1.5882 |
3.0<容积率<12.0 | -0.0196×容积率+0.9411 |
≥12.0 | 0.7040 |
(二)商服用地(办公)
容积率 | 修正系数 |
<1.4 | 2/容积率 |
1.4≤容积率≤3.0 | -0.26667×容积率+1.8 |
3.0<容积率<12.0 | -0.02222×容积率+1.06666 |
≥12.0 | 0.80 |
(三)商服用地(酒店)
容积率 | 修正系数 |
<1.2 | 1.5 |
1.2≤容积率≤3.0 | -0.26667×容积率+1.8 |
3.0<容积率<12.0 | -0.03333×容积率+1.09999 |
≥12.0 | 0.70 |
(四)商服用地(软件及研发)
容积率 | 修正系数 |
≤1.5 | 1 |
>1.5 | 0.40×容积率+0.40 |
(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
1.教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养老服务)
容积率 | 修正系数 |
<2.0 | -0.5×容积率+2 |
2.0≤容积率≤3.0 | 1 |
3.0<容积率<12.0 | -0.03333×容积率+1.09999 |
≥12.0 | 0.7 |
2.医疗卫生用地
容积率 | 修正系数 |
<2.0 | 2/容积率 |
2.0≤容积率≤3.0 | 1 |
3.0<容积率<12.0 | -0.03333×容积率+1.09999 |
≥12.0 | 0.7 |
(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
容积率 | 修正系数 |
<1 | -0.40×容积率+1.40 |
≥1 | 1 |
第八条 商业楼层修正系数指商服用地(商业)地上不同楼层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楼 层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及以上 |
修正系数 | 1 | 0.6 | 0.5 | 0.4 |
第九条 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指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中商业特别繁华,临下列路段的商服用地(商业)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土地区域 及级别 | 路段 | 修正 系数 |
A1 | 鼓浪屿轮渡码头—龙头路—龙头路街心公园—龙头路菜市场东侧—鼓浪屿轮渡码头 | 1.2 |
B1 | 中山路(东至思明南路,西至鹭江道) | 1.25 |
中山路(东至新华路,西至思明南路) 思明南路(北至思明东路,南至镇海路) 鹭江道(北至轮渡汽车站,南至中山路) | 1.1 | |
C1 | 禾祥西路(东至禾祥商城,西至白鹭洲路) 湖滨西路(南至厦禾路,北至禾祥西路) 湖滨南路(东至白鹭洲路,西至天湖路) | 1.1 |
H1 | 海富路(北至沧虹路,南至沧林路) 沧虹路(东至钟林路,西至海达路沧翔路) | 1.2 |
J1集 | 石鼓路(北至集源路,南至集岑路) 集源路(与石鼓路交叉段东西侧各200米范围内) | 1.2 |
J1杏 | 杏林东路(东至纺织路,西至杏林南路) 新源路—碑头路(北至新兴路,南至碑头路) | 1.1 |
T1 | 新三秀路(东至后炉街口,西至中山路) 中山路、南门路(北至常青路,东至金逸钟楼影城) | 1.1 |
第十条 商业办公自持修正系数指房屋建成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自持十年(含十年)以上、不得分割转让的商服用地(商业、办公)自持部分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一)商业自持修正系数
自持商业建筑面积规模(平方米) | 2万~5万 (含5万) | 5万~8万 (含8万) | 8万以上 |
商业自持修正系数 | 0.90 | 0.80 | 0.70 |
(二)办公自持修正系数
自持办公建筑面积规模(平方米) | 2万~3万 (含3万) | 3万~5万 (含5万) | 5万以上 |
办公自持修正系数 | 0.90 | 0.85 | 0.80 |
第十一条 软件及研发自持修正系数指商服用地(软件及研发)不同自持比例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自持比例是指宗地内房屋建成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自持十年(含十年)以上、不得分割转让的软件及研发计容建筑面积与软件及研发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
自持比例=100%时,软件及研发自持修正系数=0.7
自持比例<100%时,软件及研发自持修正系数=2-自持比例
第十二条 鹭江道修正系数指位于B1级别范围内鹭江道东侧100米处至海岸线的商服用地(办公、酒店)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鹭江道修正系数=1.50
第十三条 轨道修正系数指轨道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含跨越轨道站点半径500米的宗地)的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住宅用地(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轨道修正系数=1.10
第十四条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指商服用地(办公、酒店、软件及研发)、住宅用地(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项目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或者紧邻沿海洋、湖泊、水库道路(包括公共绿地)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1.20
第十五条 临路修正系数指因道路两侧土地等级不同,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级区域地块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宗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宗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2)
第十六条 非营利性修正系数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土地用途,采用出让方式供地时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非营利性修正系数=0.9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使用年限低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时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1-1/(1+r)m ]/[1-1/(1+r)n]
其中:r:土地还原率,r=6%;
m:待估宗地的剩余使用权年限(剩余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
n: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第三章 出让用地
第十八条 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分别按不同用途计算地价。
(一)商服用地(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用地(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按楼面价计算。
(二)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商服用地(娱乐会展、软件及研发)、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停车场)按地面价计算。
第十九条 同一宗地分子地块约定独立规划指标的,可按子地块分别计算地价。
第二十条 地块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等级区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地价。
第二十一条 半地下空间按以下原则计算地价:
全计容的按地上一层相应用途的标准计算;半计容的按地上一层相应用途标准的70%计算;不计容的按相应用途地下一层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除停车场外)按以下原则计算地价:
(一)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商服用地(娱乐会展、软件及研发)、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与本宗地地上部分同用途的结建式建筑的地下用地,免征地价。
(二)地下商服用地(商业)按地上相应楼层商业用地地价的50%计算。地下商服用地(办公、酒店)、住宅用地(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按地上相应用途地价的50%计算。
(三)地下配建的设备用房、其他用房等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5%时,纳入地下停车场指标,不另行计算地价;超过部分按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中占比最大的用途计算地价。
(四)地下通道按地下停车场计算地价。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按以下原则计算地价:
(一)地上停车场
1.单独供地的地上停车场,按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基准地价计算地价。计算公式如下:
地上停车场地价=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基准地价×宗地用地面积
2.非单独供地的地上停车场
(1)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商服用地(娱乐会展、软件及研发)、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的地上停车场,按宗地主要用途征收地价。
(2)其他出让用地上的地上停车场按商服用地(办公)基准地价计算地价。计算公式如下:
地上停车场地价=(0.5+0.5×非整体产权比例)×商服用地(办公)基准地价×停车场建筑面积
其中,非整体产权比例是指地上停车场中办理非整体产权停车位的停车场计容建筑面积占地上停车场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
(3)轨道综合项目,因地下空间已建成轨道设施项目,建设地下停车场无法满足配建标准的,配建的地上停车场按地下停车场规则计算。
(二)地下停车场按以下原则计算地价:
1.单独供地的地下停车场,按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地价。计算公式如下:
地下停车场地价=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基准地价×50%×宗地用地面积
2. 非单独供地的地下停车场的计算原则为:
(1)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商服用地(软件及研发、娱乐会展)、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配套的整体产权的地下停车场,免征地价。
(2)其他用地配套的地下停车场
地上含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用途的,计算公式如下:
地下停车场地价=(1+0.5×非整体产权比例)×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基准地价×50%×宗地用地面积
地上不含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用途的,计算公式如下:
地下停车场地价=(1+0.2×非整体产权比例)×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基准地价×50%×宗地用地面积
其中,非整体产权比例是指地下停车场中办理非整体产权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占地下停车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物流用地按以下原则计算地价:
(一)农副产品和冷链物流类物流用地、工业仓储型物流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0604仓储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地计算地价。
(二)运输型物流用地和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枢纽配套物流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0507其他商服用地),参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文化体育)计算地价。
(三)商业仓储型物流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0507其他商服用地),参照商服用地(商业)的50%计算地价。物流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按实际用途计算地价。
第二十五条 商服用地(酒店)、住宅用地(租赁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养老服务、医疗教育)、工矿仓储用地(通用厂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体育)、商服用地(娱乐会展)、交通运输用地(港口码头)及为上述用途配套的停车场等项目用地出让时,应明确项目建成后须办理整体产权。
第二十六条 商服用地(软件及研发)指位于经市级以上政府(含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园区管理规定或出让方案中已明确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项目用地。
第四章 划拨用地
第二十七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同时自行负责其他土地取得成本及按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结算土地储备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工业 | 住宅 | 办公、商业 |
思明区、湖里区 | 50 | 80 | 110 |
海沧区、集美区 | 30 | 60 | 80 |
翔安区、同安区 | 20 | 40 | 50 |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划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计算标准如下: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项目(含武警部队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
(三)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五)经市、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六)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
(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八)其他符合有关免征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范围:
(一)学校(除幼儿园、中小学校外)、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二)学校(除幼儿园、中小学校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五章 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
第三十条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的非农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自行负责缴纳其他土地取得成本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
(一)经市、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其他符合有关免征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六章 租赁用地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年租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的租金标准,土地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土地租赁期间,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则土地年租金标准自动随之调整。
第七章 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
第三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后,须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完全出让手续并补缴地价后,方可依法转让。
第三十四条 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建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下列房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按以下标准计收地价。不动产权属证书已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权证内记载的期限,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以下规定时间起算。
(一)个人取得的拆迁安置住宅
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合同成交价的4%(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
原被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的,产权人取得安置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完全出让手续。按资源规划部门受理时点商品住宅二手房市场评估价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二)个人在划拨土地上的自建住宅
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合同成交价的8%(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8%)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后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酒店)及1999年12月31日前房管部门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其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划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属于房管部门集资翻改建的,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四)个人购买的政策性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合同成交价1%(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五)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的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总额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除第三十四条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下列房屋,需要将用地性质由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变更为完全出让用地的,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在1999年1月1日前(含1999年1月1日)取得用地,须报经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999年1月1日后取得用地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按本条规定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的,按以下原则计算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已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合同约定、权证内记载的期限起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以下规定时间起算。具体标准如下:
1.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属于划拨商品房性质的商业、酒店,1999年12月31日前房管部门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的集资翻改建商业、酒店、办公,个人自建或个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商业、酒店。该房产转让时,按以下方式计算土地出让金,但不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
(1)酒店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15%×建筑面积
(2)商业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15%×建筑面积
(3)土地使用年限:属于1990年5月19日以前建设的划拨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属于个人自建房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其他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2.除了第三十四条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划拨用地和限制性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1)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2)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3)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出让时征地补偿标准+相关规费)×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如用地单位提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配套费付款凭证,经资源规划部门或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根据付款凭证结合剩余年限修正予以确认。
(4)拟出让时的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原合同价格×(1+n×r)×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若原合同价格×(1+n×r)大于拟出让时政府执行的同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时,按拟出让时点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修正值计算。
其中:n=已使用年限;
r=批准完全出让时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5)非住宅项目政府批准用地之日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政府批准用地之日在1990年5月19日后的,土地使用期限自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算。住宅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三)按照市政府专项政策规定取得的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涉及转让、出租、抵押及土地出让金补交事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已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资源规划部门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出让金。
特殊项目以及本规定未列出用途、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设项目地价,可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由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地价计算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