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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力度的办法(厦思委办发〔20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思明区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优化提升,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大我区企业引才、聚才力度,实现人才与产业互促共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特指依据厦门市或思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区财政局负责认定。

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支持发展的金融、软件信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旅游、会展、商贸等传统优势产业,影视文创、专业服务业、大健康养老等区域特色产业。重点产业企业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是指由思明区总部企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推荐,有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条  原则上每年认定不超过130名人才,每家企业每年推荐不超过3名人才,每名人才仅能入选1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含)以上;

(三)在思明区总部企业或重点产业企业任职,与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

(四)年薪(工资薪金所得年度收入)须达到我市最近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五条  其他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可享受本办法。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六条 支持措施和标准

(一)人才奖励。申报审批或年度复核通过的人才按照8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奖励。

(二)购房补贴。2018年11月14日起,人才在厦购买商品住宅(不含车位),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于申报审批或年度复核通过后兑现,首次兑现金额为8万元,往后每次兑现金额为6万元。

(三)租房补贴。申报审批或年度复核通过的人才所在家庭户成员在厦均无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4000元。

(四)子女入学。结合人才本人意愿,人才子女可在我区教育部门推荐的同类优质幼儿园或小学就读。人才政策支持期内每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  其他说明

(一)人才政策支持期为3年,每年新申报人才及通过复核的已入选人才当年度可享受政策支持。未通过年度复核的已入选人才该年度不享受政策支持,但政策支持期限未满的仍保留来年复核资格,人才从原单位离职(不含在思明区内关联企业流动的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资格。

(二)已享受市、区购(租)房补贴、保障性住(租)房等安居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购(租)房补贴。已享受本办法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已享受租房补贴,购房后再申请购房补贴的,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夫妻双方均入选的,双方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每年集中受理兑现一次,具体流程为:

(一)企业根据人才贡献程度自主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街道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

(二)区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提出支持对象建议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公示。

第五章 资金发放及跟踪管理

第九条  资金发放。政策支持资金划拨至街道,由街道直接拨付给人才。

第十条  跟踪管理。各街道对人才政策支持期内的人才情况实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将跟踪情况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手段骗取入选资格的个人,一经发现应立即全额退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取消本办法各项政策待遇及再次入选资格,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企业对此负有责任的,暂停企业3年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思明区委人才办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力度的办法》(厦思委办〔2018〕52号)和《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力度的办法的补充意见》(厦思委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