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1日
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
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分为创新路径和成长路径。创新路径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成长路径由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组成,是创新路径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厦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小中心”)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申报组织、推荐审核、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各区、管委会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审核、培育等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五条 市工信局发布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4)。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依托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厦门市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专区”(http://py.xmsme.cn/),企业通过专区登录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更新相关信息,并享受本地相关配套服务。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季度开展。由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区、管委会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半年开展。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中小中心具体受理,由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九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中小中心具体受理,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提出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成长型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中小中心具体受理。我市除了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业之外的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市中小中心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一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区、管委会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市工信局公告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工信局审核,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工信局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各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由市工信局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六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管理培训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组织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七条 各受理部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原《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继续有效。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企业所属领域是否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5分)
A.符合厦门市“4+4+6”现代产业体系(四大支柱产业集群: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机械装备产业集群、商贸物流产业集群、金融服务产业集群;四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文旅创意;六个未来产业: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前沿战略材料、氢能与储能、基因与生物技术、深海空天开发)。(5分)
B.不符合厦门市“4+4+6”现代产业体系。(0分)
10. 企业是否处于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5分)
A. 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十(5分)
B. 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省前十或本市前三(3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1. 企业近五年获得的由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相关荣誉(满分5分)
A. 企业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国家级荣誉或企业人才获得国家级认定。(5分)
B. 企业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省市级荣誉或企业人才获得省市级认定。(3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10%(8 分)
C.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8%(6 分)
D.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6%(4 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2 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
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4.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成长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但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业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满三年以上,即企业至少具有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
(三)申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均不能为负值,且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近三年须有两个(含)以上的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为正值。
(四)申报企业属第二产业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属第一、三产业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年营业收入应在500万元(含)以上。
(五)申报企业按产业分类最近两个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平均值应满足以下条件:
(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以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为准)。
(六)申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纳税额须高于50万元(含),企业纳税额以所属期纳税数据为准,实际纳税额应为扣除出口退税后的税额。
5.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