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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7日

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以人才引领产业发展,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引才重点领域和近期目标

围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支柱产业,光电、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等重点领域,在近五年内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型创业人才300名,进一步打造一支优秀的科技企业家队伍,形成高新产业集聚地。

二、引才条件

领军型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国内外技术研发或项目管理经验,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发展,为所在企业控股人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项目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2、创业项目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3、创业项目能引领我市重点领域产业的发展。

三、扶持政策

1.资金扶持。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政府创业启动资金;

可申请获得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

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年贴息额在200万元以内;

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可申请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资金。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在以上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再给予重点扶持。

2.场所支持。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提供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

3.个税优惠。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4.其他扶持。可承担市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四、生活优惠

1.住房待遇。引进人才可租住人才住房,五年内免租金,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照厦门市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租赁人才住房。

2.配偶就业。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

3.子女就学。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4.落户。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岛外落户。

5.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6.居留和出入境。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的便利。

五、引才程序

1.项目申报。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申报由市人事局常年受理,申报人须在厦门市人事局网站报名,并详细填写申报表格、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项目评审。市人事局对申报人的学历、经历等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对申报人的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等进行认定、评估,提出技术评审名单。项目技术评审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邀请国内外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并确定提交综合评审名单。通过技术评审后,由专项办协调、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企业家及技术、管理、创业投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重点就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

3.项目公示、审定。评审结果通过厦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向国内外公示,并报专项办审定。

4.项目对接。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和创业者意向,经审定的引进人才项目,由专项办协调、市招商中心组织有关区、园区与创业者进行项目对接并签订合同,明确签约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建立科技与人才工作考核机制,形成各区、园区主要领导抓第一生产力和第一资源的工作格局。

2.资金投入。市、区和一级财政园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扶持、表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市、区政府成立创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吸引、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在厦门发展。

3.环境建设。加强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关联的重大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落户厦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共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载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树立科技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201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