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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0〕21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7日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四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者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四)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工作条件支持

第五条 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有关区、园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一)引进人才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也可根据需要为其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设备,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和实验用房,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引进人才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启动情况及需求,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

(三)引进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在厦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四)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的,不受现行编制、工资总额和岗位职数限制,必要时可因人设岗;

(五)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进入各区、各类园区创业的,可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扶持待遇。

第八条 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科研成果参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重大科技贡献奖等奖项。

第九条 引进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特聘专家”,纳入厦门市拔尖人才管理,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计划等。

第四章 生活保障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岛外落户。

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用人单位还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2006]39号)第五条 相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优先租赁、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四条 在厦工作、服务期间,引进人才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安家(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并愿意在厦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为其协调安排;引进人才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解决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引才程序

第十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经发局牵头;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牵头;其他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经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等牵头单位,分别制定本领域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汇总到专项办审定后发布实施。

牵头单位应根据本市发展需要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对外开展招聘推介活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才人选及项目,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向相应的牵头单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组织熟悉国内情况和引进专业领域的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及项目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专项办审核。

属创业的,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引才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办对通过评审的拟引进人才及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协议),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的人才,由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个案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园区和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入选国家和福建省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业工作的,享受本办法规定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适用《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201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