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字

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引进、培养、集聚适应厦门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服务厦门先进制造业(十三条 产业链)、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以实施高技能人才“三个六”培养工程为抓手,紧紧抓住引进、培养岗位使用、激励评价等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引进一批高技能拔尖人才,培养造就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二条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交流、激励机制,形成引进快、培养好、使用效果优的工作格局,促进高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到2020年,全市引进的高技能拔尖人才达到40人,高技能人才集聚总量达到12万人以上。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岗位技术人员。高技能拔尖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达到省、市行业领先水平,能够满足厦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并满足引进要求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完善培养机制

第四条 实施国(境)外培训工程。每年从我市紧缺技术工种中选派30名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和职业技工院校名师到国(境)外知名企业、知名培训机构进修深造,学习借鉴国(境)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和先进职业教育培训理念、方法。对选派到国(境)外进修深造者,市财政给予每人总费用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在全市持续组织实施企业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企业紧缺(急需)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技师培训项目等,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项目,且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政府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第六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行业企业和各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活动,选拔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厦漳泉同城化职业技能大赛,不断拓宽高技能人才评价考核选拔成长通道。

第七条 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工作站。要在全市行业、企业选拔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工作站,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到2020年,全市要建立5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30个市级技师工作站,形成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培训推广网络机制。财政部门对每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市级技师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经费补助。

第八条 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服务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规划到2020年底,全市要新建成光电技术、建筑智能化控制技术、电焊技术、汽车维修、厂内起重设备等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平台。

第三章 创新引进机制

第九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引进集聚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发达国家和地区高技能拔尖人才来厦工作;以厦门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项目为主,结合企业、行业、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定期组织用人单位赴西欧、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引进高技能拔尖人才;积极利用厦门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设备的有利条件,同步引进专门的高技能拔尖人才;在台湾地区建立联系点或工作站,到2020年要建立20个联系点或工作站,直接为引进台湾高技能拔尖人才提供有效对接,财政部门为每个台湾地区联系点或工作站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鼓励全国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包括台湾地区)为厦门输送高技能毕业生。可采取校企对接、订单式培养等形式,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对一次性输送30名以上高级技工到厦门,且就业满六个月,按每名毕业生1000元给予奖励;对一次性输送20名以上预备技师到厦门,且就业满六个月,按每名毕业生1500元给予奖励;对当年度输送10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到厦门,且就业满六个月,按每名技师(高级技师)2000元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面向国(境)内外公开招聘。各类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拔尖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境)内外公开招聘高技能拔尖人才,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实行特聘津贴或年薪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拔尖人才通过兼职、服务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来厦发挥作用,以柔性方式引进五年、每年在厦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高技能拔尖人才,可申报参加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在外地退休后来厦门重点工业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经申请可给予每月800元的补助。

第四章 强化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提高来厦工作生活的优惠条件。对引进的高技能拔尖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者,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安家补贴;符合条件者,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享受市引进人才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不受在厦工作年限的条件限制,优先申报享受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并可优先申报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

第十四条 落实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应待遇。各类企业可结合实际,每月给予高级工100至300元、技师300元至500元、高级技师400至600元的津贴补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鼓励落户厦门。落实高级工在厦工作满三年以上、技师满两年以上、高级技师满一年以上落户厦门的政策。在厦门同一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在厦落户满三年,且符合申购保障性住房相关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由用人单位申报,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引进的高技能拔尖人才,已经获得或申报并获得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表彰的,可不受工作单位所在地限制,申请直接落户岛内。

第十六条 提高生活保障水平。对经厦门核发来厦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其子女需在厦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凭外来人员及其子女的原籍户口簿、经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暂)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在厦实际居住地(产权房或长期租住房),按施教区安排入学;来厦务工的高技能人才其配偶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其子女在厦门中小学读书,可参加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要按照集约用地、统筹规划的原则,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的配套生活设施建设工作,将蓝领公寓建设纳入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保障来厦务工的高技能人才住房需求。

第十八条 提高奖励。对有高超技艺和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五年内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1200元;对在单位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并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状元、能手称号的选手,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五年内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800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发改、教育、科技、财政、国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推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十条 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区、各行业(企业)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引进和集聚具体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师资库,做好人才资源的储备与综合开发,建立人才引进流动、合理配置机制,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交流、集聚搭建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宣传,营造培养引进集聚环境。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集聚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