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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中共厦门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20〕86号)

  

各有关单位:

《加快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发展改革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加快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

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19〕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同安区五显镇设立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促进闽台农业种业融合发展为导向,按照“两岸种业创新中心”总体定位,以打造“种子种苗示范园,两岸种业融合发展先行区”为目标,推动种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深刻变革,专注果蔬类种业产业发展,鼓励发展设施果蔬,注重提质增效、示范引领,建成一批高标准规模化种苗生产基地,育成一批优质新品种,培育一批种业大品牌,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利用,加速育种新成果转化,形成品牌突出、业态合理、效益显著、生态良好的果蔬种业创研引领区。2020年,完成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并启动具体项目;2021年,完成产业园起步区的建设,引进5家以上种子种苗及产业配套企业;2023年,完成产业园核心区建设,产业园企业总数超过10家,其中至少3家地区知名种子种苗企业;2025年,产业园企业总数超过20家,其中至少5家地区知名种子种苗企业,产业园基本建成;2030年,将产业园打造成两岸种子种苗企业聚集区、华南种业展示与交易中心。

二、发展模式

构建产业园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将产业园区建设与种子种苗休闲旅游、物联网、电商等新业态融合发展,走种子种苗“生产+加工+科技+营销”的全产业链模式,挖掘农业生态价值、休闲价值、文化价值,推动种子种苗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重构和演化升级,将两岸种子种苗产业园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交叉重组的融合发展区。探索种子研发、智能生产、种子种苗销售全产业链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结合五显竹坝片区整体建设规划,依托厦门百利等重点种子种苗企业园区发展,科学规划产业园,突出闽台特色,前期规划1000亩左右起步区,重点打造产业园核心区域,着眼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整体发展思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建成两岸果蔬类种业企业总部、种业展示与交易中心、良种加工区、种子资源库,着力提升创新能力,形成两岸高端果蔬类种业公共服务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创企孵化中心和研发示范中心,打造成海峡两岸乃至东亚重要种子种苗产业园区。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支持建设互联网平台,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市场营销、仓储物流等关键环节大力推进农业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着力打造技术先进、装备现代、链条完整的现代特色种业,构建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现代种业产业园区。

(三)坚持高水平服务。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在项目用地、资金融贷、管理方式、科研立项、园区推荐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符合产业园定位的优先予以安排落地。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产业园内企业通过上市、挂牌“新三板”等渠道融资,或到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展示交易。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各类要素保障;注重策划招商项目、细化招商目录、创新招商方式;推行政服务窗口前移,为台企和台商入园创业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依托区属国有企业,设置产业园区服务机构,强化人员力量配备,引进或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种子加工、检验检测、研发攻关、种质资源等方面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产业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同安区成立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安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重点推进产业园规划建设,全面统筹产业园建设工作,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二)注重农业招商。加力推进现代农业的招商引资,不断发掘潜在投资意向,谋划招商项目,优质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力促更多台资企业、种子种苗企业及相关产业企业签约落户产业园区。促进观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以及文化、教育、养生、科普等其他产业相结合的产业融合项目。

(三)加大资金投入。

1.各有关部门要把产业园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列入部门的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市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在高效节水灌溉、道路等基础设施方面以建设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如办公、展示、交流、推广、交易等)项目可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建设运营。

2.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实施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大棚建设、节水灌溉等已有具体补助政策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兑现相关补助资金。

3.设立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种子种苗)产业园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投入,同安区统筹使用,市级补助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其中2020年市级补助300万元),区级补助资金按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的2/3予以配套。专项资金可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地、厂房建设(提升改造),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农资及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产品研发、生产、加工、检测、储存设备购置,企业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两岸农业技术人才引进、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精致设施、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业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四)强化用地保障。产业园区内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的,可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属工业类项目且节约集约用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厦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并经依法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1年。

(五)引导企业聚集。规划企业总部区,鼓励企业入驻,获得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服务种子种苗产业发展具有行业引领地位的企业首次购买产业园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其购房合同金额给予1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在项目建成前,新经济企业注册到产业园区并签订购房(购地)合同,且在同安区租用办公用房作为过渡使用的,前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20元/月给予企业补贴,过渡期(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起计算,含购房装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补贴面积不超过购房面积(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三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推广农业“五新”。鼓励和支持园内涉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引进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园内涉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申请购置农机具时,按照《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及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

(七)支持品牌创建。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建品牌,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上报审批。已获得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和贷款贴息,积极扶持园内企业创建企业品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经认定或认证后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

(八)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园内企业试点开办土地经营权和果树等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市农业担保机构为园内农业生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对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对参加设施大棚蔬菜种植保险的主体,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园内企业的自身特色、主导产业、生产需求,积极提供保险服务,减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

(九)补助贷款贴息。对在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并投资的台资农业企业(含台资50%及以上股份的农业合资企业,不含台农个体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申报,贴息补助标准依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补助比例,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限额封顶100万元。

(十)壮大人才队伍。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住房租金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租房补贴。农业产业创新、创业人才,2020年以后在同安区购房并实际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安家补贴30万元,分5年按每年6万元在每年年底发放。安家补贴与住房租金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申请安家补贴须扣除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补贴金额。产业园区企业人才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市区拔尖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评选表彰。

(十一)奖励研发创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种子种苗新品种,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建设实验室、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种质资源库。对符合《厦门市扶持蔬菜种子种苗产业发展措施》扶持措施的,给予优先支持,并上浮20%的奖励。

(十二)扩大对外交流。鼓励组建种子种苗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两岸种子种苗交流平台,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举办海峡两岸种业论坛和品种展示观摩,促进区域性种业交流和品牌提升。探索建设两岸“院士”工作站,加强两岸农业人才交流,积极引导两岸种业协会双向交流(入会),定期举办农业专家线上线下面对面活动。

(十三)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对产业园创建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创新示范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营造产业园建设良好氛围。广泛吸引两岸种子种苗优秀企业和台商入园投资。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探索种业产业园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模式,打造可推广样板。

五、其他事项 

(一)入园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产业园区管理运行方共同研究建立退出机制。落户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须与同安区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兑现本政策,原已享受的奖励(补助)等应全额退还财政,并列入失信名单,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1.在厦经营期限不足10年即提前结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2.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的;3.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本政策扶持资金。 

(三)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如与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述扶持措施,已有具体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有具体政策的,由同安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扶持措施相应政策中有明确有效期的,按相应年限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