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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

  


 

为加快集聚高层次紧缺人才,促进厦门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称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包括厦门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等领域的用人单位紧缺的,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有助于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关键性技术或管理的人才或人才团队。

第二条 至2020年,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资助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2000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实施。

第二章 引进主体

第四条 企业主体。以下类型企业可申请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

1、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与“海西创业英才”、厦门市“双百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确定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产业人才引进资助措施参照有关专项政策执行。

第五条 重点项目主体。以下类型项目可申请重点项目紧缺人才引进资助:

列入厦门市年度重点招商项目、年度重点前期项目、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中,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关系厦门市支柱产业的转型升级、规模壮大、产业链完善的项目。

2、关系厦门市新兴产业发展导向、产业集聚、产业链延伸的项目。

3、关系厦门市重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完善、城市承载能力提升的项目。

4、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项目。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 聘用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且其个人薪金处于产业或行业中上水平,年薪不低于30万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其紧密相关技术创新或产业领域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水平,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有助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引领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成果或技术、专利已成功转化或产业化者优先。

2、熟悉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助于企业创新管理或商业模式,开拓市场新局面的专业管理人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研究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者优先。

3、有利于重点项目推进的关键性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拥有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管理或经营资历者优先。

本政策出台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属初次来厦就业且合同尚未满2年的,符合以上条件,也可列入人才引进对象。

第七条 柔性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人才引进对象实际情况,实行柔性引进。柔性人才系指用人单位聘请人才来厦帮助企业或项目完成关键性的技术攻关课题,但不签订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主体须与柔性人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获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2、在课题完成期间,柔性人才以在厦完成任务为主,即1/2以上工作时间须在厦门。

第八条 创新团队。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受聘于厦门市用人单位。创新团队其领军人或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国内外技术研发或项目管理经验,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有助于引领重点产业发展,填补国内空白。其团队成员中关键环节的带头人员,并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年薪不低于20万元,也可列入人才引进对象。

第九条 创业人才及创业团队。创业人才及创业团队按《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0]21号)、《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等执行。

第四章 资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引进对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认资格后,称“引才资助对象”,可享受以下资助措施:

第十条 薪酬津贴

1、聘用人才。聘用人才(包括团队个人)资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年度一次性的薪酬津贴,每一资助对象一般只能申请一次:

(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担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高层管理岗位,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紧缺人才,给予15万元薪酬津贴;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担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中层管理岗位,且年薪30至50万元的紧缺人才,给予10万元薪酬津贴。

对贡献显著的资助对象,由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准,津贴申请年限最高可达3年,该项奖励人数不超过资助总数20%的比例。贡献显著主要指:突破关键共性技术难题,促进产业升级和重点项目推进,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厦门市推进产业化,有望形成经济增长点。

2、柔性人才。柔性人才资助对象,根据个人薪酬总额(工薪所得,不含分红、股权投入)给予20%,最高可达15万元的薪酬津贴。

第十一条 创新支持。鼓励支持引才资助对象进行创新。实现以下目标的,按《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给予支持。

1、对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厦门市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经济增长点的。

第十二条 赋予权限。引才资助对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本项目各项奖励或补助资金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其它

1、每年入选的聘用人才资助对象可申办“银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担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高层管理岗位,年薪50万元以上的人才,可提请申办“金鹭英才卡”。申办“金鹭英才卡”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选聘用人才资助对象总数的10%。

2、引才资助对象可优先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以及厦门“双百计划”。

3、引才资助对象开发生产的产品优先推荐纳入地产工业品目录及政府采购目录。

4、引才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福建省、厦门市有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告发布。每年定期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以及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厦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形势,编制《厦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申报。可根据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需要,阶段性发布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用人单位或引进对象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第十六条 受理与审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等部门组织评审和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示审批结果。

第十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引进人才或人才团队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目标合同,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落实政策。各相关部门按有关程序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应急响应机制。年产值20亿元以上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需引进关键性紧缺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即时组织评审认定,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报备。引才资助对象实行目标管理,用人主体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与引才资助对象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二十一条 跟踪考核。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行业主管部门跟踪考核人才使用和发挥情况,重点考核用人单位履行承诺、提供配套资助以及服务保障等;引才资助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成果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与惩罚。

1、奖励。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及引才资助对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表彰。对用人单位在下一轮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给予优先,并酌情给予“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应急响应机制政策。

2、警告与惩罚。对考核不合格的,向责任主体提出警告,要求用人单位或引才资助对象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暂停各项资助措施;经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引才资助对象造成责任的,终止对其各项资助措施;由用人单位造成责任的,停止用人单位3年申报资格。

3、解除合同。对引才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终止资助措施,并可根据合同或有关劳动法规,提前解除合同:

(1)考核不合格的拒不整改的;

(2)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触犯刑法的;

(6)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贡献显著资助对象条件的本土高层次重点产业领军人才,若同时符合《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可与引进人才同时参与本办法的申报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可按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