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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资助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体规〔2020〕1号)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资助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体规〔2020〕1号)

 

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资助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厦门市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资助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与体育部门合作共建运动队,共同培养运动员,承接参赛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项目包括: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等)设置的项目。

资助及奖励对象包括:与体育部门签订联办市级运动队协议,并承接参加省级(含)以上比赛任务的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二章 资助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标准按项目的类别、影响力、承担项目建设所需投入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等,可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及奖励。具体如下:

(一)项目基本建设资助经费

与体育部门签订联办运动队并承接参赛任务协议的协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和企业,按项目的类别、影响力、承担项目建设所需投入,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基本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运动队场地、器材、服装、外训、比赛以及医疗、康复、营养等专业人才、聘请专业教练等费用。

(二)竞赛奖励经费

1.代表我市参加全国比赛并取得前三名的,可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120万元、1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其他录取名次的,可给予80万元的奖励。

2.代表我市参加省级比赛并取得前三名的,可给予每年不超过80万元、6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在签订协议并取得成绩的下一年,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协议可按自然年签订,也可按四年一周期签订,但资助经费须按年度划拨。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项目实施能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企业;

(二)具备项目开展所需的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

(三)根据运动队梯队建设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教练员,且持有初级(含)以上教练员证书;

(四)具备至少 2个年龄段的运动员梯队。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社会组织登记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场地使用说明、初级教练员证、竞赛成绩证明等);

(三)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及其word文档电子材料一份。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市体育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体育局组织5—7人的专家评审小组,其中2名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另外3-5名专家组成员从市运动训练人才咨询专家库抽取。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随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并签名。主要评估申请单位的状况,包含下列内容:

1.开展体育项目训练所需的场馆情况;

2.在训运动员人数及梯队建设情况;

3.教练员训练管理水平;

4.组织参加各级赛事获奖情况。

第七条  通过对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会评审,结合实际情况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评审小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资助项目及具体资助金额。

第八条  市体育局应对拟资助的单位及项目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体育局安排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资助奖励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0日止。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