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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范〔2019〕5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范〔2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我局制定的《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在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通过划拨、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在政府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约定或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厂房、工业仓库、堆场等生产性项目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在工业用地使用权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期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一)工业用地位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且仍在正常生产运营的;

  (二)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房屋权属人相一致;

  (三)未纳入政府收储计划范围;

  (四)原用地不涉及改变建筑功能或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按规定接受处理;

  (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满足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节能、环保要求。

  第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依法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高年限与原批准土地使用年限合计不得超过50年。

  第六条 经批准续期的工业用地,原政府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续期地价计收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政府用地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续期地价计收方式的,按续期批准时点的工业用地所在区域市场评估价计收。

  第七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

  (二)市资源规划部门对申请项目是否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是否已纳入市级收储计划,是否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闲置土地行为等进行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平台”,将信息同步推送给市工信、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项目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查。

  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原用地是否正常生产运营,是否已纳入区级收储计划,并根据申请时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要求及该项目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市工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市产业导向,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值、税收提出审查意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项目环保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三)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上报市政府研究。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项目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监管协议》,根据申请时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约定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相关事项,明确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监管责任和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五)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与市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其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收回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收回方式的,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经第三方评估,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补偿。

  第九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期满,原则上不得续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置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对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确有继续经营需要,且未纳入近期收储开发建设计划或未在本市其他区域另外取得建设用地,要求续期的工业用地,另行报市政府研究。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